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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用设计合同8篇【精选推荐】

    来源:网友投稿 发布时间:2024-04-12 17:42:03

    实用设计合同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设计人(全称):设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实用设计合同8篇,供大家参考。

    实用设计合同8篇

    实用设计合同篇1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设计人(全称):设计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设计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

    2.工程批准、核准或备案文号: 。

    3.工程内容及规模: 。

    4.工程所在地详细地址:

    5.工程投资估算: 。

    6.工程进度安排: 。

    7.工程主要技术标准: 。

    二、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1.工程设计范围:

    2.工程设计阶段: 。

    3.工程设计服务内容:

    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1。

    三、工程设计周期

    计划开始设计日期:

    计划完成设计日期:

    具体工程设计周期以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的约定为准。

    四、合同价格形式与签约合同价

    1.合同价格形式:

    2.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五、发包人代表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

    发包人代表: 。

    设计人项目负责人: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2)通用合同条款;

    (3)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4)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5)发包人要求;

    (6)技术标准;

    (7)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设计依据,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设计人承诺按照法律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服务。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签订。

    十、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生效。

    十二、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副本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正本 份、副本 份,设计人执正本 份、副本 份。

    发包人: (盖章) 设计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码: 纳税人识别码:

    地 址: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 话:

    传 真:传 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桂林市解西支行

    账 号: 账 号:

    时 间: 年 月 日 时 间: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发包人要求、技术标准、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设计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发包人要求:是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发包人就工程项目的目的、范围、功能要求及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的范围和内容等提出相应要求的书面文件,又称设计任务书。

    1.1.1.7 技术标准:是指构成合同的设计应当遵守的或指导设计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8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设计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设计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设计工作,并与设计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5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指定负责工程设计方面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6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设计人任命负责工程设计,在设计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主持人。

    1.1.2.7 联合体:是指两个以上设计人联合,以一个设计人身份为发包人提供工程设计服务的临时性组织。

    1.1.3 工程设计服务、资料与文件

    1.1.3.1 工程设计服务:是指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工程设计基本服务、工程设计其他服务。

    1.1.3.2 工程设计基本服务: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编制专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含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服务,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试车(试运行)考核和竣工验收等服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在设计费中。

    1.1.3.3 工程设计其他服务:是指发包人根据工程设计实际需要,要求设计人另行提供且发包人应当单独支付费用的服务,包括总体设计服务、主体设计协调服务、采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服务、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服务、施工图预算编制服务、竣工图编制服务等。

    1.1.3.4 暂停设计:是指发生设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情形而暂时中断工程设计服务的行为。

    1.1.3.5 工程设计资料: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工程设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工程设计资料包括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项目基础资料包括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的文件、报告(如选址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专项评估报告等)、资料(如气象、水文、地质等)、协议(如燃料、水、电、气、运输等)和有关数据等其他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包括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线缆、管道、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他相关资料。

    1.1.3.6 工程设计文件:指按照合同约定和技术要求,由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供的阶段性成果、最终工作成果等,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载体。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始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和实际开始设计日期。计划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设计日期;实际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

    1.1.4.2 完成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和实际完成设计日期。计划完成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成设计及相关服务的日期;实际完成设计日期是指设计人交付全部或阶段性设计成果及提供相关服务日期。

    1.1.4.3 设计周期又称设计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设计人完成工程设计及相关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设计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设计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5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

    1.1.5 合同价格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设计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又称设计费: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设计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 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技术标准

    1.4.1 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提供方及提供标准的名称、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设计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设计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5)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6)发包人要求;

    (7)技术标准;

    (8)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 联络

    1.6.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6.2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

    1.6.3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的内容。

    1.7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8 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设计人提供的技术文件、技术成果、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保密期限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 发包人

    2.1 发包人一般义务

    2.1.1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许可、核准或备案。

    发包人负责本项目各阶段设计文件向有关管理部门的送审报批工作,并负责将报批结果书面通知设计人。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

    2.1.2 发包人应当负责工程设计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包括但不限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等),为设计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2.1.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设计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设计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2.3 发包人决定

    2.3.1 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设计人的设计工作、设计项目和/或设计文件作出处理决定,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设计周期或设计费用等问题按本合同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处理。

    2.3.2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如发包人不在确定时间内作出书面决定,设计人的设计周期相应延长。

    2.4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及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

    2.5 设计文件接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接收设计人提交的工程设计文件。

    3. 设计人

    3.1 设计人一般义务

    3.1.1 设计人应遵守法律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提供符合技术标准及合同要求的工程设计文件,提供施工配合服务。

    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未能及时办理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设计人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责任。

    3.1.2 设计人应当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设计其他服务。

    3.1.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负责人

    3.2.1 项目负责人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负责人的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与注册执业证书编号或职称、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经设计人授权后代表设计人负责履行合同。

    3.2.2 设计人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确因患病、与设计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等原因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更换。

    3.2.3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设计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对于发包人有理由的更换要求,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 设计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设计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设计人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工艺、土建、设备等专业负责人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等。

    3.3.2 设计人委派到工程设计中的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设计过程中如有变动,设计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设计人更换专业负责人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业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职情形外,还应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执业经验等资料。

    3.3.3 发包人对于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设计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设计人员的,设计人认为发包人有理由的,应当撤换。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 设计分包

    3.4.1 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

    设计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设计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工程设计分包给第三人,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设计人不得进行违法分包。

    3.4.2 设计分包的确定

    设计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的,设计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设计分包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的责任和义务,设计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设计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4.3 设计分包管理

    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工程设计人员名单、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及执业经历等。

    3.4.4 分包工程设计费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工程设计费由设计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

    (2)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设计人合同价款中扣除该部分费用。

    3.5 联合体

    3.5.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5.2 联合体协议,应当约定联合体各成员工作分工,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5.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3.5.4 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4. 工程设计资料

    4.1 提供工程设计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工程设计前或专用合同条款附件2约定的时间向设计人提供工程设计所必需的工程设计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工程设计开始后方能提供的设计资料,发包人应及时地在相应工程设计文件提交给发包人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设计人的正常设计为限。

    4.2 逾期提供的责任

    发包人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超过约定期限的,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时间相应顺延;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外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工程设计文件的时间。工程设计资料逾期提供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并相应延长设计周期。

    5. 工程设计要求

    5.1 工程设计一般要求

    5.1.1 对发包人的要求

    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技术标准,发包人提出的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的要求应当符合法律和技术标准的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违反法律、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鼓励设计人使用可靠的创新技术和新材料。

    5.1.2 对设计人的要求

    5.1.2.1设计人应当按法律和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发包人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有关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设计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有问题的,设计人应当及时通知发包人并经发包人确认。

    5.1.2.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实施的,设计人应就推荐性标准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标准的建议,对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应当遵照执行。因发包人采纳设计人的建议或遵守基准日期后新的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导致增加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由发包人承担。

    5.1.2.3 设计人在工程设计中应当采用合同约定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

    5.2 工程设计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保证措施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设计人的保证措施

    设计人应做好工程设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程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工程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

    5.3 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

    5.3.1 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合同的要求。

    5.3.2 工程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能够实施。

    5.3.3 工程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

    5.3.4 工程设计文件应当保证工程施工及投产后安全性要求,满足工程经济性包括节约投资及降低生产成本要求、合理布局要求,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安全设施应当按规定同步设计。

    5.3.5 应根据法律、技术标准要求,保证专业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应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注明相应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

    5.4 不合格工程设计文件的处理

    5.4.1 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的延长由发包人承担。

    6. 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

    6.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6.1.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

    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设计实践惯例,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设计进度的依据,发包人有权按照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列明的关键性控制节点检查工程设计进度情况。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的设计周期应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明确约定各阶段设计任务的完成时间区间,包括各阶段设计过程中设计人与发包人的交流时间,但不包括相关政府部门对设计成果的审批时间及发包人的审查时间。

    6.1.2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设计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5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提交的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6.2 工程设计开始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设计所需的许可。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一般应在计划开始设计日期7天前向设计人发出开始工程设计工作通知,工程设计周期自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

    设计人应当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定金或预付款后,开始工程设计工作。

    各设计阶段的开始时间均以设计人收到的发包人发出开始设计工作的书面通知书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

    6.3 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6.3.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情形主要有: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资料或所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足额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进度款的;

    (3)发包人提出影响设计周期的设计变更要求的;

    (4)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开始设计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始设计日期顺延完成设计日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发生上述情况后5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上述情况后10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供发包人审查。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5天内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延长设计周期及延期天数向设计人进行书面答复。

    如果发包人在收到设计人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予答复,则视为设计人要求的延期已被发包人批准。如果设计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提交详细资料,则发包人可拒绝作出任何延期的决定。

    发包人上述工程设计进度延误情形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

    6.3.2 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设计人应当按照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设计人支付逾期完成工程设计违约金后,不免除设计人继续完成工程设计的义务。

    6.4 暂停设计

    6.4.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设计的,发包人应及时下达暂停设计指示。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

    6.4.2 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因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且设计人在收到发包人复工指示后15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设计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设计人应按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承担责任。

    6.4.3 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当出现非设计人原因造成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

    在上述情形下设计人的设计服务暂停,设计人的设计周期应当相应延长,复工应有发包人与设计人共同确认的合理期限。

    当发生本项约定的情况,导致设计人增加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

    6.4.4 暂停设计后的复工

    暂停设计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设计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发包人向设计人发出复工通知,设计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除设计人原因导致暂停设计外,设计人暂停设计后复工所增加的设计工作量,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

    6.5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

    6.5.1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发包人应向设计人下达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指示,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设计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设计人认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设计周期。

    6.5.2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或设计人提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

    7.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

    7.1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

    7.1.1 工程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

    7.1.2 发包人可以要求设计人提交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具体形式的电子版设计文件。

    7.2 工程设计文件的交付方式

    设计人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给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出具书面签收单,内容包括图纸名称、图纸内容、图纸形式、份数、提交和签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

    7.3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时间和份数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名称、时间和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中约定。

    8. 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8.1 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审查的具体标准应符合法律规定、技术标准要求和本合同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收到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以及设计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15天。

    发包人不同意工程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

    8.2 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设计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如果发包人的修改意见超出或更改了发包人要求,发包人应当根据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

    8.3 工程(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设计人应予以协助。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设计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设计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发包人应当根据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

    8.4 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设计文件审查会议,并承担会议费用及发包人的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审查会议的费用。

    设计人按第7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有义务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工程设计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

    发包人有义务向设计人提供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设计人有义务按照相关设计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8.5 因设计人原因,未能按第7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发包人增加费用的,设计人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设计人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6 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

    8.7 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查,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依据法律应当承担的责任。

    9. 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9.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

    9.2 设计人应当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设计技术问题和参加试车(试运行)考核和竣工验收服务。如果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施工现场服务时限外仍要求设计人负责上述工作的,发包人应按所需工作量向设计人另行支付服务费用。

    10. 合同价款与支付

    10.1 合同价款组成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中明确约定合同价款各组成部分的具体数额,主要包括:

    (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

    (2)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费用;

    (3)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经同意或接受或已使用的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工作的相应费用等。

    10.2 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或实际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等双方认可方式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工程设计文件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0.3 定金或预付款

    10.3.1 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

    定金的比例不应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预付款的比例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一般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20%。

    10.3.2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最迟应在开始设计通知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前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支付。

    发包人逾期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的,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有权不开始设计工作或暂停设计工作。

    10.4 进度款支付

    10.4.1 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付款条件及时向设计人支付进度款。

    10.4.2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付进度款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设计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0.5 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

    10.5.1 对于采取固定总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的约定及时支付尾款。

    10.5.2 对于采取固定单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结算方式及时结清工程设计费,并将结清未支付的款项一次性支付给设计人。

    10.5.3 对于采取其他价格形式的,也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及时结算和支付。

    10.6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设计人账户。

    11. 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

    11.1 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等,应当向设计人提供书面要求,设计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以及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设计。

    11.2 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或因提交的设计资料存在错误或作较大修改时,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设计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7的约定,与发包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

    11.3 如果由于发包人要求更改而造成的项目复杂性的变更或性质的变更使得设计人的设计工作减少,发包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7的约定,与设计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

    11.4 基准日期后,与工程设计服务有关的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的颁布及修改,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

    11.5 如果发生设计人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于该事项发生后5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在该事项发生后10天内,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其中包括设计人关于因该事项引起的合同价款和设计周期的变化的详细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5天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关于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

    12. 专业责任与保险

    12.1 设计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知识,按照公认的职业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和谨慎、勤勉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1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

    12.3 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应承担由于设计人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所造成的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以及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的赔偿责任。

    13. 知识产权

    1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书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设计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3.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设计人,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设计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3.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设计人在工程设计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设计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3.4 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在不损害对方利益和保密约定的前提下,在自己宣传用的印刷品或其他出版物上,或申报奖项时等情形下公布有关项目的文字和图片材料。

    1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应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4. 违约责任

    14.1 发包人违约责任

    14.1.1 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按照设计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设计费,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设计费;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设计费。

    14.1.2 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时,设计人有权书面通知发包人中止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15天内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应及时根据发包人要求恢复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超过15天后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有权确定重新恢复设计工作的时间,且设计周期相应延长。

    14.1.3 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进行审批或本合同工程停建、缓建,发包人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15天内按本合同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向设计人结算并支付设计费。

    14.1.4 发包人擅自将设计人的设计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或交第三方使用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赔偿设计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14.2 设计人违约责任

    14.2.1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按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金额双倍返还给发包人或设计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4.2.2 由于设计人原因,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约定的时间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前述违约金经双方确认后可在发包人应付设计费中扣减。

    14.2.3 设计人对工程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原因产生的设计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时,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当通过所投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14.2.4 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解除未经发包人同意的设计分包合同,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5. 不可抗力

    15.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发生争议时,按第17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5.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5.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设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6. 合同解除

    16.1 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6.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1)设计人工程设计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经发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修改后仍不能满足国家现行深度要求或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设计质量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经设计人催告后,在30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可以解除合同;

    (3)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180天,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

    (6)因本工程项目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16.3 任何一方因故需解除合同时,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对合同中的遗留问题应取得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协议。

    16.4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除应按第14.1.1项的约定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期限内向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的设计费外,应当向设计人支付由于非设计人原因合同解除导致设计人增加的设计费用,违约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7. 争议解决

    17.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7.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7.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17.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各承担一半。

    17.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技术标准、行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事项另行约定。

    17.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17.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7.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1.1.1合同

    1.1.1.8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技术标准

    1.4.1适用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包括:

    1.4.2 国外技术标准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的提供方: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名称: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份数: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时间: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费用承担: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6 联络

    1.6.1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6.2 发包人和设计人联系信息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发包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

    发包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

    设计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设计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设计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

    设计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

    1.8 保密

    保密期限: 。

    2. 发包人

    2.1 发包人一般义务

    2.1.3 发包人其它义务: 。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身份证号:

    职 务: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当提前 天书面通知设计人。

    2.3 发包人决定

    2.3.2 发包人应在天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

    3. 设计人

    3.1 设计人一般义务

    3.1.1 设计人 (需/不需)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批准或备案手续。

    3.1.3 设计人其他义务:

    3.2 项目负责人

    3.2.1 项目负责人

    姓 名:

    执业资格及等级:

    注册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设计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

    3.2.2 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提前 天书面通知发包人。

    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

    3.2.3 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 天内更换项目负责人。

    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

    3.3 设计人人员

    3.3.1 设计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3.3.3 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设计人员的违约责任:

    3.4 设计分包

    3.4.1 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设计分包的工程包括: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3.4.2设计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3.4.3 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有关分包人资料包括:

    3.4.4 分包工程设计费支付方式:

    3.5 联合体

    3.5.4 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

    5. 工程设计要求

    5.1 工程设计一般要求

    5.1.2.1 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

    5.1.2.2 工程设计适用的技术标准: 。

    5.3 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

    5.3.3 工程设计文件深度规定:

    5.3.5 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

    6. 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

    6.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6.1.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提交的时间: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应包括的内容:

    6.1.2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在收到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

    6.3 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6.3.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其他情形:

    设计人应在发生进度延误的情形后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该情形后 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

    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 天内进行审查并书面答复。

    6.5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

    6.5.2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 。

    7.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

    7.1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

    7.1.2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交电子版设计文件的具体形式为: 。

    8. 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8.1 发包人对设计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限不超过 天。

    8.3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 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

    8.4 工程设计审查形式及时间安排:

    9. 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9.1 发包人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便利条件的内容包括: 。

    9.2 设计人应当在交付施工图设计文件并经审查合格后 时间内提供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10. 合同价款与支付

    10.2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3)其他价格形式:

    10.3 定金或预付款

    10.3.1 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

    定金的比例 或预付款的比例 。

    10.3.2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时间: ,但最迟应在开始设计通知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 天前支付。

    11. 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

    11.5 设计人应于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发生后 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

    设计人应在该事项发生后 天内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

    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 天内,予以书面答复。

    12. 专业责任与保险

    12.2 设计人 (需/不需)有发包人认可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

    13. 知识产权

    13.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13.2 关于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关于设计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13.5 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

    14. 违约责任

    14.1 发包人违约责任

    14.1.1 发包人支付设计人违约金: 。

    14.1.2 发包人逾期支付设计费的违约金:

    14.2 设计人违约责任

    14.2.1 设计人支付发包人的违约金: 。

    14.2.2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

    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的上限:

    14.2.3 设计人设计文件不合格的损失赔偿金的上限:

    14.2.4 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违约责任:

    15. 不可抗力

    15.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16. 合同解除

    16.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

    (3)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 天。

    16.4 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设计费的期限为 天内。

    17. 争议解决

    17.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17.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评审所发生的费用承担方式: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17.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事项的约定: 。

    17.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18. 其他(如果没有,填“无”)

    发包人(全称)

    设计人(全称):设计院

    年月日

    实用设计合同篇2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村庄整洁,甲方经研究决定进行河道疏浚。现根据最低标中标和同等价情况下,优先本村村民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确定上述工程由乙方中标施工。为使该工程能按时、保质顺利完成,现经甲、乙方双方协商,同意订立以下施工合同,以此遵照执行。

    一、工程名称:

    ______河道疏浚工程。计划疏浚长度 米。

    二、工程施工工期:

    自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历时 个历日。

    三、工程施工经费结算的方法:

    1、工程经费的单价按中标价 元/方结算,为综合单价承包。

    2、工程量按竣工验收实测的土方量结算。工程的筑坝、开坝、土方围堰费、清障费、排水费及堰体施工期维护费均列入土方单价。

    3、甲方负责施工中得调节,把好质量关,掌握竣工验收中第一手资料;合同签订后,乙方对整个工程的费用进行垫资,待工程全部结束后凭甲方验收单合格后方可结账(凭支塘税务所土方发票)。

    四、工程施工要求及验收方法:

    1、工程采用两栖式挖掘机施工的必须干河,绝不能带水夹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工程采用水力冲泥疏浚,尽量减少工作坝,乙方应按照甲方规定的河底宽度、坡比等疏浚标准质量要求进行施工,将土方排至制定的排泥点,并做好排泥场的围堰及排水沟的开挖工作,避免泥水淹积农田。

    塌坝所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负全部经济责任。

    2、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将河道内的淤积土方全部清理。清理过程中的垃圾杂物应按村要求堆放到指定位置,驳岸边垃圾、杂草、杂树都要清理。放水后驳岸边保持30cm水层,无垃圾。河道内有沉船负责打捞。工程结束告知有关单位,经初步验收后才可开坝防水,否则乙方应负责任。

    3、土方工程量的计算按建管所、水利站竣工验收实测断面土方计取上报,最终以市局验收竣工土方为结算工程量。

    4、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要切实做好工地施工安全。杜绝和防范机电事故发生。排泥管道线路的定向应尽量避免与村级交通的矛盾,管线与交通道路交叉处应做夜光警示标志和减速保护设置,确保交通安全。

    5、乙方应做好工地现场的文明施工,注意环境卫生。

    五、以上工程一旦确认,不得反悔,如违反责任自负。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年 月 日

    实用设计合同篇3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接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制定以下合同条款,内容如下:

    一、委托项目

    项目名称:XX项目环境景观设计

    项目地点:

    二、委托范围及面积

    整个项目的景观设计。项目总体景观设计面积为约1.6万平方米。

    三、委托服务范围

    3.1 设计方案

    3.1.1 总体景观设计概念方案

    3.2 总体景观初步设计方案

    3.2.1 总体景观设计总平面方案图

    3.3.2 总体景观设计景点意向图

    3.3 总体景观施工图设计

    3.3.1 总体景观设计总平面图

    3.3.2 总体景观设计总放线图

    3.3.3 总体景观设计高程图

    3.3.4 总体景观设计坐标定位图

    3.3.5 总体景观设计植物种植图

    3.3.6 总体景观设计给排水图

    3.3.7 总体景观设计电路图

    3.3.8 分项景观设计图

    3.3.9 委托设计所需出具的其他设计材料

    乙方应保证所出具设计及施工图纸能保证甲方能够依照图纸正常施工,设计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四、委托服务收费

    总价: 元,大写: 元整。

    五、委托设计时间

    5.1 乙方于 年 月 日前提交提交委托服务范围3.1项,即环境景观设计方案。

    5.2 乙方于 年 月 前提交提交委托服务范围3.2项,即环境景观设计初步设计。

    5.3 乙方于 年 月 日前提交提交委托服务范围3.3项,即环境景观设计施工图。

    六、设计成果提交

    6.1 乙方完成3.1既总体景观初步设计方案,经签定认可的设计成果,3日内乙方需向甲方提供大图展板一套(设计文本电子版全套)。

    6.2 乙方完成3.2既总体景观施工图设计,经签定认可的设计成果,甲乙方向甲方提供总体景观施工图设计内容,电子版CAD格式最终定稿方案图,

    七、付款方式

    7.1 签定合同后7天内,甲方须向乙方支付总设计费 元(大写: 元整)。

    7.2 乙方提交完全部设计文件资料,并提供全部发票后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总设计费用 元(大写: 元整)。

    7.3 工程施工完成2/3,设计效果甲方满意后,甲方支付乙方剩余部分设计费 元(大写: 元整)。

    八、甲方责任

    8.1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付款方式向乙方按时支付设计费。

    8.2 甲方在景观施工过程中如需设计变更,须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后方可执行。

    8.3 甲方应保护乙方的设计版权,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复印乙方交付的设计图纸或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项目,否则乙方有权索赔。

    九、乙方责任

    9.1 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向甲方提交设计文件。

    9.2 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扩散、转让甲方交付的文件及图纸等技术资料,否则甲方有权索赔。

    9.3 乙方应按国家相关设计规范及设计标准进行设计,确保设计质量,并达到甲方满意为止。

    9.4 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及份数提交设计文件给甲方。

    9.5 在施工前或施工过程中,如甲方(或施工方)发现有设计缺陷或错误,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二日内应通过传真或邮件或现场解决等方式及时进行更改与补充完善。

    9.6 非乙方原因延误提交时间时,乙方须有甲方顺延时间书面证明。

    9.7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设计文件等服务内容,必须经甲方认可。

    9.8 乙方提交图纸后在甲方施工的过程中应派人参与工程施工的技术交底、技术指导及工程工程验收。

    十、违约责任

    10.1 双方任何一方违约均由违约方承担责任。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按照合同法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10.2 乙方如果未经甲方同意,而因自身原因延迟提交设计成果,甲方每天按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三对乙方进行违约处罚。乙方擅自解除合同,除返还已经支付的设计费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

    10.3 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损失,除返还设计费还应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十一、其它

    11.1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2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仲裁。

    11.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4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 份 乙方 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或法人委托人: 法人或法人委托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行:

    年 月 日

    实用设计合同篇4

    发包人:(甲方)

    设计人:(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室内装饰设计(具体内容详见第一条),经双方协商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签订本合同。

    前言

    鉴于甲方的本设计项目由甲方具体实施,为此由甲方对本项目设计进行全面实施指导、督促、确认、签收。甲方指定_____先生/小姐为本设计项目之甲方代表。甲方表示同意。

    为有利本项目设计工作顺利实施,乙方委派_____小姐为本项目负责人,负责与甲方人员的沟通、协调工作。甲、乙双方任何通知文件应按下列通讯地址为准:

    第一条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

    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建筑资料,完成本项目设计(方案至施工图)。样板房及面积:

    第二条甲方应向乙方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第三条乙方应向甲方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第四条本合同设计收费估算为

    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

    说明:

    1.本合同自甲方合同定金到帐日作为合同起始日期起算。

    2.乙方于各设计阶段完成后进行请款,同时交付相应发票,甲方按付费时间支付各阶段设计费;若乙方提交设计文件3个工作日内,甲方未作书面确认或书面回复修改意见,视为自动确认。

    3.在提交最后一部分设计文件的同时结清95%设计费,留5%尾款,至本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天内支付;如果甲方竣工手续不齐,按工程队施工结束后10天内支付。

    4.本合约设计费详见《设计费估价单》,实际设计费按估算设计费核定,多退少补。实际设计费与估算设计费出现差额时,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5.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

    6.此费用不包括模型制作,不包括施工蓝图。

    7.此合同总价为人民币计价,包含税金。

    第五条双方责任

    5.1甲方责任:

    5.1.1甲方按本合同第三条3.1成果要求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问内向乙方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甲方负责到有关设计院盖章及各项协调工作。安排施工图交底会议;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甲方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5天以内,乙方按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5天以上时,乙方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5.1.2甲方由于营销等原因变更委托设计项目已确定的风格、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乙方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甲方应按乙方所耗工作量向乙方增付设计费。项目由于甲方自身原因暂停或暂缓后重新启动,甲方应支付暂停或暂缓前乙方实际已设计工作的费用,乙方应根据变更的设计内容向甲方追加设计费,具体应由双方另行协商。

    甲方由于营销等原因,终止项目或部分项目进行,应按照乙方实际已设计的工作进度支付费用。如概念设计阶段终止项目,则支付合同总价的40%设计费;如方案深化阶段,方案经甲方确认后终止项目,则支付合同总价的80%设计费;如方案深化阶段,方案未经甲方确认后终止项目,则支付合同总价的60%设计费;如施工图阶段,甲方未开展工程,则支付合同总价的95%设计费。

    5.1.3甲方要求乙方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乙方能够做到,甲方应根据乙方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赶工费。

    5.2乙方责任:

    5.2.1乙方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甲方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设计,并对其负责。按合同规定的进度,有权要求甲方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

    5.2.2乙方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甲方交付资料及文件。

    5.2.3乙方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乙方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一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甲方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乙方仍负责上述工作,但应按所需工作量向甲方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5.2.4乙方应保护甲方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甲方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

    5.2.5在设计合作期间,乙方提供现场服务四次,包括沟通方案、施工图交底、提供现场指导及项目验收。如甲方要求乙方额外增加出差次数,甲方负责乙方交通、住宿费。包括主要设计师的机票、住宿费(五星级)及相关的交通费用,另需收取设计师出差按天计算的人工费用,按时报销。乙方应提交有关收据供甲方核对。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违反合同约定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甲方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6.2甲方应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同期发生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以上时,乙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相关上级不审批本设计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甲方均按第四条及第5.1条规定支付已完成内容的设计费。

    6.3乙方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乙方应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并免收受损部分的设计费,还应负责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赔偿上限为本合同全额设计费。

    6.4在施工过程中,甲方对已经确认的设计成果提出由于成本限制方面等因素需对设计做30%以上的调整,甲方应支付设计调整费用给乙方;

    6.5在施工过程中,甲方需更换设计材料应得到乙方书面确认;甲方施工队在没有得到乙方书面确认情况下随意更换设计材料而影响设计效果应由甲方承担该责任。

    6.6由于乙方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同期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6.7合同生效后,乙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应双倍返还定金。第七条其它

    7.1甲方要求乙方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7.2甲方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甲方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本合同第四条规定乙方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的份数,乙方另收工本费。

    7.3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灯具等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乙方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甲方需要乙方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要费用由甲方承担。

    7.4甲方向乙方支付本项目设计费后,乙方向甲方提供的阶段性成果及最终成果的著作权归甲方所有,乙方具有合理使用权。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设计成果不侵犯第三人的著作权或其它合法权利,否则乙方应承担责任,并赔偿甲方损失。如因甲方资料产生的侵权,与乙方无涉。

    7.5甲方委托设计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乙方设计人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它费用由甲方支付。

    7.6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7.7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7.8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7.9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10其它约定事项:不含于本合同之服务项目

    7.10.1建筑项目之全套设计服务及标单。

    7.10.2智能化系统设计。

    7.10.3图签、消防及报批。

    7.10.4消防点位图。

    7.10.5全案或部分案件之预算分析。

    7.10.6水、电、风系统图设计,机电设计图。

    7.10.7材料估算及标单。

    7.10.8软装采购及现场布置。

    7.10.9建筑外立面

    7.10.10施工蓝图

    7.10.10以上项目如需乙方完成,双方另签合同。

    第八条合同生效、终止

    8.1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8.2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8.3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贰份,乙方贰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双方有变更,另签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人(甲方)名称:设计人(乙方)名称: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银行帐号:

    日期:日期:

    实用设计合同篇5

    建设单位: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设计单位: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名称、规模、投资额、建设地点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____工程的设计项目,建筑安装面积为_____平方米,批准总投资为___万元,建设地点在____。

    第二条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在____年__月__日以前,向乙方提交业经上级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工程选址报告,以及原料(或经过批准的资源报告)、燃料、水、电、运输等方面的协议文件和能满足初步设计要求的勘察资料、需要经过科研取得的技术资料。甲方在____年__月__日施工图设计前,应提供经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能满足施工图设计要求的勘察资料、施工的条件,以及有关设备的技术资料。

    甲方对上述资料的准确性负责。

    2、及时办理各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审批工作。

    3、在工程开工前,甲方应组织有关施工单位,由乙方进行设计技术交底。工程竣工后,甲方应通知乙方参加竣工验收。

    4、在设计人员进入施工现场进行工作时,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在生活上予以方便,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因技术上的特殊需要进行试制试验,所需一切费用以及为配合甲方到外地的差旅费均由甲方负责。

    5、甲方必须维护乙方的设计文件,不得擅自修改,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复制、重复使用或擅自扩大建设范围。

    6、甲方对乙方的设计成果负有保密义务,未经许可,不得转让给第三方重复使用。

    第三条乙方的义务

    1、乙方必须在____年__月__日以前,向甲方交付初步设计文件。在____年__月__日以前,向甲方交付技术设计文件。在____年__月__日以前,向甲方交付施工图设计文件。其中,初步设计文件一式___份,技术设计文件一式___份,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式___份,甲方另需增添文件份数需要模型费,另行收费。___年__月__日以前,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交完毕所有设计文件(包括概算文件、材料设备清单)。

    (大型建筑安装工程,甲乙双方可视具体情况分阶段进行设计,在具备设计条件时,双方签订阶段设计合同。具体规定甲方应提交各阶段设计资料的名称和日期,乙方交付设计文件的日期,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详见附件(2)。

    2、乙方必须根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上一阶段设计的批准文件,以及有关设计技术经济协议文件、设计标准、技术规范、规程、定额等提出勘察技术要求和进行设计,提交符合质量的设计文件。

    3、初步设计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后,在原定任务书范围内的"必要修改,乙方应负责承担。

    4、设计单位对所承担设计任务的建设项目应配合施工,进行施工前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有关设计问题,负责设计变更和修改预算,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第四条设计的修改和停止

    1、甲方因故要求修改工程的设计,经乙方同意后,除设计文件交付时间另定外,甲方应按乙方实际返工修改工日,每工日按___元增付设计费,或按设计阶段中返工的工作量百分比计算。

    2、原定任务书如有重大变更而重作或修改设计时,须具有设计审批机关或设计任务书批准机关的意见书,经双方协商,另订合同。已经进行了的设计费用的支付,按前条办法计算。

    3、甲方因故要求中途停止设计时,应及时用书面通知乙方,已付设计费不退,并按该阶段的实际耗工日,增付和结清设计费,同时结束合同关系。

    第五条设计费的数量和交付办法

    本设计合同生效后___天内,甲方应向乙方交付相当于设计费的____%的定金,设计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乙方向甲方提交初步设计方案后___天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____%的设计费。乙方向甲方提交施工图文件后___天内,甲方应向乙方结清全部设计费(设计周期较长的大型工程项目,施工图阶段的设计费,可按单项工程设计完成后分别拨付)。

    第六条奖励与违约责任

    1、在合理的工程投资控制数内,由于乙方采用先进技术或合理建议而节省了工程投资,可以从节约投资额中提取___%奖励乙方。

    2、由于甲方不能按期、准确提供有关设计资料,致使乙方无法进行设计或造成设计返工,乙方除可将设计文件交付日期顺延外,还应由甲方按乙方实际损失工日,以每日___元计算增付设计费。

    3、甲方不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向乙方支付定金和设计费,应根据银行关于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4、由于乙方的原因,延误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___天,乙方应向甲方偿付相当于设计费的____%的违约金(甲方可在设计费中扣除)。

    5、因乙方设计质量低劣引起返工,应由乙方继续完善设计任务,并视造成的损失浪费大小减收或免收设计费。对于因乙方设计错误造成工程重大质量事故者,乙方除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外,还应付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七条其它

    (略)

    __________。

    第八条效力

    本合同自___年__月__日双方签字后生效,全部设计任务完成后失效。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需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不得与本合同内容抵触。

    在合同执行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属于同一部门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或不属于同一部门的,可向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送计委、建委、建行……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建设单位(甲方):_________________

    设计单位(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通讯处:_________

    通讯处:_________

    电话或电报:_______

    电话或电报: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订

    实用设计合同篇6

    用工方: (以下简称甲方)

    施工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在平等互利、公平、守信、合法的前提下,甲乙双方就白杨新镇风情酒店的泥工施工工程承包给乙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内容和范围:施工图纸中墙体砌筑工程、室外台阶、墙体面层、屋面工程、外墙装饰贴砖、瓦、室外散水及排水沟,施工现场的清扫直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

    二、本工程所需工具,机械由乙方自备(鸡公吊及脚手架由甲方提供)。

    三、质量要求:以建筑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为准。

    四、施工单价:按建筑面积65元/平方米计算。

    五、工资结算:主体每砌筑、粉刷完工一层甲方向乙方借支5000元,余款待甲方整体验收合格后一周内一次性付清。

    六、工程工期:自框架主体完工之日起45个工作日进场日期由甲方电话通知。

    七、签订本合同之时,乙方必须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壹万元,若乙方不按时进场或施工中不听从甲方安排,甲方将不予退还该保证金。

    八、施工责任:若乙方在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本合同一式二份,若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实用设计合同篇7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为了乐陵市跃风河清淤工程的需要,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正平等的原则签订本协议,具体事项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协议如下: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量:河道长度有3150米左右,(具体长度按时间丈量,工程量按照水利局下达的图纸段面土方量计算)

    3.工程价格:每立方米单价为五元五角(5.5元)(包括变压器安装,变压器租金每天200元,移动变压器每次1000元移动费,材料及人工费5.3万元,电费0.53元每度,按表计算,看坝有乙方负责,发生倒坝有乙方负责,)上述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先垫付以后在工程款中扣除,安装变压器费用及电费单价高于上数,多出的。费用由甲方负责。

    4.付款方式:工人进场后先付部分生活费,付款按工程形象进度付款50%。工程结束先解决工人全部工资回家,余款三日内一次性付清。

    5.质量及验收:以甲方及水利局有关人员验收为准,按照跃风河水利局下达的图纸施工,乙方因水源困难,必须分段施工,甲方必须分段及时验收,不误乙方施工时间。

    6.安全责任:乙方按行业有关标准,布置施工队伍,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按合同完成施工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安全事故有乙方负责。

    7.甲方责任:甲方负责按时付款,安排一台挖掘机常驻工地,听从乙方管理人员管理,开挖泥浆池及加固,排水沟等,甲方挖掘机待工程结束,验收合格后挖掘机才能撤离工地,挖掘机的调运,油料,修理,驾驶员等均由甲方负责,乙方安排驾驶员宿舍,甲方负责协调挖掘泥浆池的位置,及行走路线,水源,解决协调地方矛盾。调解费用由甲方负责。

    8.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希双方共同遵守,本协议甲方负责人签字盖章,乙方负责人签字后生效,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立协日期:_______年___月___日

    实用设计合同篇8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就委托设计事项,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信守执行:

    一、合同内容及要求:

    1、 内容:

    2、 要求:

    二、设计与制作费用:

    设计费用总计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三、付款方式:

    1、在设计执行前,合同签订后,甲方需向乙方一次性付清合同款,即人民币¥ 元整(大写: 元整 )。

    四、设计方案的时间及其他要求:

    1、乙方需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完成设计方案。因甲方反复提出修改意见导致乙方工作不能按时完成时,可延期执行,延期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

    2、甲方需提供有关设计应用的资料、图片、元素等资料。

    3、甲方需提供品牌的合法证件,如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等。

    五、知识产权约定:

    1、甲方在未付清所有合同款之前,乙方设计的作品著作权归乙方,甲方对该作品不享有任何权利。

    2、甲方将委托设计制作的所有费用结算完毕后,甲方拥有作品的所有权、使用权和修改权。

    六、双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权利:

    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设计提出建议和思路,以使乙方设计的作品更符合甲方企业文化内涵。

    2、甲方有权对乙方所设计的作品提出修改意见;

    3、甲方在付清所有设计费用后享有设计作品的所有权、使用权和修改权; 甲方义务:

    1、甲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

    2、甲方有义务提供有关企业资料或其他有关资料给乙方;

    乙方权利: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有关企业资料供乙方设计参考;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款项;

    3、乙方对设计的作品享有著作权,有权要求甲方在未付清款项之前不得使用该设计作品:

    乙方义务:

    1、乙方需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作品设计。

    2、乙方需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付设计作品。

    七、违约责任:

    1、甲方在设计作品初稿完成前终止合同,其预付的费用无权要求退回;甲方在乙方作品初稿完成后终止合同的,应当支付全额的设计费用。

    2、乙方如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所收取的费用应当全部退回给甲方。

    八、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对方签字合同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名: 乙方代表签名: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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