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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代建管理办法4篇

    来源:网友投稿 发布时间:2023-07-19 17:18:02

    篇一:国家代建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暂行)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政府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体系,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程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项目建设、使用或资产管理单位(以下统称:委托单位)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优质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统称: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职责,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委托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在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由市政府决策实施、以政府投资为主、具备代建基本条件的建设项目,可以通过代建制方式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中心,代表市政府重点组织实施《哈尔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目录》所列“道路桥梁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以及市政府交办的其他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任务。

      第五条经市政府授权,由委托单位通过招标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组织实施《哈尔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目录》所列项目建设。

      第六条代建项目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委托单位制定代建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经市政府批准,由委托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

      第二章委托单位和代建单位职责

      第八条委托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项目性质、建设规模和总投资,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内容和标准,制定代建方案。

      (二)审核项目设计方案,协助代建单位办理项目前期审批手续。

      (三)审核代建单位用款计划,协调市财政局落实政府资金。

      (四)协助代建单位开展竣工验收和建管交接工作。

      (五)监督代建单位及时编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协助代建单位办理项目资产移交。

      第九条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对项目前期、建设、投资、质量、安全、工期等进行全过程管理。

      (二)组织编制代建项目预算,并报送市财政局进行预算评审。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或委托工作,签订相关合同。

      (四)组织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批工作。

      (五)办理项目报建审批手续,组织开展施工、监理及设备、材料等的招标、采购工作,签订相关合同。

      (六)制定年度投资计划,按项目进度向委托单位申报用款计划,按月向市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中心和委托单位报告项目进展、完成投资额和存在问题等基本情况。

      (七)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和建管交接,完成市财政结算评审。

      (八)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并报送委托单位审核及政府职能部门审计;按照批准的资产价值办理资产移交。

      (九)做好工程建设及财务档案和有关技术资料的整理、汇编、移交工作。

      第三章组织实施程序

      第十条委托单位提出的代建项目需求,须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委托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

      第十一条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进行施工组织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并按期交付使用。代建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组织施工单位采取创新工艺工法、应用新技术等方式提高生产效率,节约项目投资。

      第十二条严禁利用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等方式,擅自调整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客观因素确需进行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和施工方案调整的,应当坚持事前审批原则,具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政府投资的代建项目建成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代建合同约定进行竣工验收和建管交接,完成市财政结算评审,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代建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做好项目建设各环节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代建单位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时,应当一并将工程建设及财务档案和相关技术资料移交给委托单位和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代建单位确定后,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严禁转包或分包。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市住建局负责协调解决代建项目涉及多区域、多部门的共性难点问题,对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中心进行行业管理。

      第十七条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中心负责对已批准实施的代建项目进行日常管理,及时汇总项目进展、完成投资额和开竣工等情况,按月报送至市住建局。

      第十八条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管理权限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管,委托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设立专项工程资金账户,严格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市政府投资的代建项目,原则上采取“零服务费”方式实施,代建单位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建设项目管理费。为鼓励代建单位优化节约投资、保证质量工期、提高工作效率,可实行奖励机制。

      第五章奖惩规定

      第二十一条代建单位未按规定招标或规避招标,以及在审计、稽查、评审、纪检监察过程中发现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市政府相关职能

      部门应当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代建单位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导致工期延长、投资增加(超出合同价款但未超出概算投资)或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代建单位应当按照代建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发生未经批准造成代建项目超出概算投资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代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如项目整体结算报审额对比项目概算投资额有节余,经市政府批准,可根据代建单位合同执行、工期安排、质量安全管控、投资效益等情况,按照节余资金的10%至20%给予代建单位奖励。奖励金额度以代建管理费的10%为上限,最高不得超过1000万元。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哈尔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目录

      一、道路桥梁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Ⅰ类项目

      1.穿越铁路、江河等桥梁、隧道项目。

      2.建设内容包含桥梁、隧道的规模较大、工艺复杂的城市快速路、主干路项目。

      ——Ⅱ类项目

      1.城市次干路、支路项目。

      2.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项目。

      二、其他专业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1.城市地铁、轻轨、云轨、智轨等轨道交通项目。

      2.规模较大、工艺复杂的主题公园、绿地、广场项目。

      3.供水、排水、供热等市政公用项目。

      4.公交首末站、站台(廊)、快速通道等公共交通项目。

      5.非市场化运作的垃圾、污水处理等环境卫生项目。

      三、社会事业项目

      1.科学、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民政等公益类公共服务基本建设项目。

      2.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管理及业务用房等基本建设项目。

      四、住房保障项目

      1.棚户区改造项目。

      2.保障房建设项目。

    篇二:国家代建管理办法

      

      代建制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代建制,是指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的制度。

      本规定所称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级预算内外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和间接融资资金以及市级政府管理的其它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

      第三条本管理规定先在市级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中试行,在此基础上逐步推广。

      下列市级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凡项目总投资达到500万元且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50%及以上的,均可依照本规定推行代建制:

      (一)市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检察审判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办公以及为办公服务的接待、会议、培训等用房项目;

      (二)市属科教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市属看守所、劳教所、戒毒所、治安拘留所等政法设施项目。

      上款所列以外的其他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可参照本管理规定推行代建制。

      第四条代建项目可以采用全过程代建方式,即由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从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直至竣工验

      收实行全过程管理,也可以采用分阶段的代建方式,将代建项目分成前期工作和建设实施两阶段分别委托代建单位进行管理。

      第五条代建工作的开展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

      第六条市发改委负责指导和协调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推行

      代建制工作,按照投资管理权限和建设程序审批代建项目,对代建项目实施投资管理和监督;市财政局负责代建项目的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市建设、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项目代建过

      程中的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市监察局对各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察。

      第七条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市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检察审判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市财政核拨或者拨补经费的一级预算事业单位的办公以及为办公服务的接待、会议、培训用房项目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其他市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原则上由使用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统称组织实施部门)。

      第八条组织实施部门在项目代建过程中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依法组织开展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会同使用单位与代建单位共同签订三方代建合同,并依法将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和代建合同报市发改、财政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依法组织开展监理招标工作,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并依法将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和监理合同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依法履行监理合同;

      (三)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

      (四)审核并汇总上报代建单位代编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审定其中的非财政资金计划;

      (五)对代建单位的资金拨付申请提出审查意见;

      (六)协调代建单位、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关系,对项目代建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市发改、财政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项目代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将代建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七)参与或组织项目竣工验收、资产移交。

      第九条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组织实施部门应当将本规定明确的各方权利、义务及奖惩等内容写入代建合同;对全过程或者建设实施阶段的代建单位,组织实施部门应当在代建合同中明确由其对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积极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鼓励代建单位牵头,就建设工程项目统一投保。

      第二章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

      第十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良好的财务状况和信誉;

      (二)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工程咨询、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施工总承包或房地产开发及以上资质之一,或者是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专业项目管理机构或市级国有投资公司;

      (三)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以及其他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符合规定的资格要求;

      (四)有与代建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并制定专门的规章制度。

      国家对代建单位及其管理人员的资格条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单位:

      (一)已被行政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

      (二)近三年内承接的建设项目中发生过较大以上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事故,或者有重大违规、违约行为的;

      (三)近五年内曾代建的项目后评价结论为不良的。

      第十二条市建设局负责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的代建信誉、业绩等情况考核,对代建单位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并向社会公布代建单位名录。

      列入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的代建单位参与本市代建项目投标,符合招标公告规定条件的,不再对其进行资格审查。根据项

      目实际,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可允许列入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且在福州注册的本省代建单位参与本市代建项目投标。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建设局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代建单位依照代建合同承担以下职责:

      (一)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办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及与该阶段相关的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行政许可手续;

      (二)依法组织项目勘察、设计等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备案;

      (三)依法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项目勘察、设计合同,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备案;

      (四)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工作;

      (五)代办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消防等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六)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四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代建单位依照代建合同承担以下职责:

      (一)组织开展项目施工图设计,与组织实施部门、使用单位沟通协调,保证在功能方面最大限度地满足使用单位的需要;

      (二)负责项目预算(施工图预算及相关费用)编制工作,经组织实施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三)依法组织项目施工、主要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报告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备案;

      (四)依法与施工、主要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签订项目施工、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备案;

      (五)负责签订的建设合同条款中必须规定接受市审计局审计监督的相关内容。

      (六)代编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基建支出预算,交由使用单位按

      规定程序报批,但由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实施的项目,代建单位应当将代编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基建支出预算直接交由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按规定程序报批;

      (七)按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年度投资计划和财政部门审批的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提出项目用款申请,由组织实施部门审查后向财政部门申领资金;

      (八)按月向市发改委、财政局和组织实施部门以及使用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代编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九)代办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证等开工前必须履行的报批手续和消防、人防、市政等竣工验收前必须履行的报批手续;

      (十)组织项目施工,负责办理项目施工中出现的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等报批手续;

      (十一)协助监理单位组织项目中间验收,会同组织实施部门和使用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工程质量验收);

      (十二)负责代编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经组织实施部门审查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十三)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项目建设的技术资料完整地整理汇编移交,并按市财政局批准的资产价值,根据项目产权归属向组织实施部门或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十四)办理代建项目资产移交手续后,向市发改委、财政局、建设局和组织实施部门报送项目代建总结报告;

      (十五)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代建单位应当严格履行项目代建合同,依照合同约定对代建项目的工期、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全面负责。

      代建单位应当督促项目各参建单位加强项目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为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提供法定的保障条件和措施,并向组织实施部门和市建设局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

      第十六条代建单位不得将所承担的项目代建工作转包或分包。

      代建单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直接从事代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代理等工作。

      第十七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单位承担下列职责:

      (一)根据项目需求和功能定位,会同组织实施部门提出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编制项目建议书,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会同组织实施部门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

      (三)配合做好项目建设的外部环境,包括建设用地、用水、用电等资源的提供和协调;

      (四)参与组织项目的监理招标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审查;对设计及变更的合理性提出建议;

      (五)协助项目代建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参与签订三方代建合同和项目竣工验收;

      (六)将项目代建单位依照本规定代编并提交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送组织实施部门审核、审定;

      (七)负责自筹建设资金的筹措,代建项目的接收、使用和保管。

      第三章代建项目组织实施程序

      第十八条组织实施部门按照程序报请市发改委审批项目

      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附有建设管理形式的内容,阐明

      是否采用代建制和代建单位选择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直接委托)建议。

      第十九条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市发改委在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中,确定该项目是否实行代建制,并明确代建单位选择方式。

      项目实行代建制的,市审批部门应当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等抄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实行代建制的项目,达到《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及其配套文件规定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应当依照规定由组织实施部门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按照《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及其配套文件规定可以不招标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通过直接委托方式确定代建单位。

      项目实行全过程代建或者实行前期工作代建的,确定代建单位的工作均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进行。项目实行分阶段代建的,确定前期工作代建单位的工作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进行,确定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工作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进行。

      实行分阶段代建的,组织实施部门应当会同使用单位做好两个阶段的衔接工作。

      第二十一条通过招标选择代建单位的,组织实施部门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市发改、财政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发改、财政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责令其改正。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可以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项目代建单位招标,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评标。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评标办法应当重点考核投标人的项目建设管理人员构成、项目建设管理方案、履约信誉、代建工作业绩和财务状况等方面内容。

      组织实施部门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发改、财政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项目代建单位确定后,由组织实施部门会同使用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三方代建合同,在满足项目功能的前提下,确定项目的投资、质量、安全和进度要求。

      项目代建合同应当对建筑面积、建设内容、材料标准、使用功能、内外装饰标准和具体要求等作出详细约定。

      组织实施部门应当自项目代建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代建合同报市发改、财政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代建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前,代建单位应当向组织实施部门提供银行出具的金额不低于项目代建管理费的履约保函。具体金额根据行业特点,在项目招标文件中确定。

      第二十三条代建项目的监理单位由组织实施部门会同使用单位依

      法另行组织招标确定。组织实施部门应当在招标文件发

      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并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

      面报告。

      监理合同由组织实施部门同中标人签订。组织实施部门应当自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合同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监理单位对代建项目进行独立监理,并按月向组织实施部门报送代建项目监理月报。

      与项目代建单位有股权或隶属关系的单位,不得参与该项目的监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项目前期工作实行代建制的,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和项目代建合同的要求开展前期工作,前期工作深度必须达到国家规定要求。

      项目全过程或者建设实施阶段实行代建制的,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控制投资,在施工图设计中实行限额设计。项目预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设计概算。严禁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设计、增加投资。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变更核定的项目总概算的,由代建单位提出,经项目监理单位和使用单位同意,组织实施部门预审,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批后方可变更;涉及增加市财政专项投资的,原概算审批部门在审批前应商市财政局同意: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因国家重大政策变化对项目造价影响较大的;

      (三)因资源、水文、地质、考古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建设方案的;

      (四)拟变更的设计合理性比原设计有较大提高的、设计明显优化的,且变更项目的子项投资没有超过中标合同子项投资,或投资相对减少的。

      第二十五条代建单位应当依法组织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的招标,并严格遵守国家、省和市有关招标人的规定。

      代建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备案;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合同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备案。

      代建单位不得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提出与项目等级不相适应的过高的资格要求,不得以特定的单位为依据编制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第二十六条代建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监理单位确认的工程竣工文件和技术、经济签证,编制工程竣工结算,由代建单位核实并经组织实施部门确认后依法依规报市财政局审定。

      第二十七条代建项目全部建成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组织竣(交)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条项目前期工作实行代建制的,自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项目代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向组织实施部门或者使用单位移交涉及项目前期工作的全部资料。

      项目实行全过程代建或者建设实施阶段代建的,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项目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在三个月内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组织实施部门审查后,报市财政局审批。按照经批准的资产价值,根据产权归属向组织实施部门或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协助使用单位和产权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

      第二十九条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档案法等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有关项目档案。对项目筹划、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办理项目资产移交手续时,应当根据产权归属向组织实施部门或使用单位移交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

      第三十条项目实行全过程代建或者建设实施阶段代建的,工程保修期内,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维护;工程保修期结束后,由使用单位负责项目维护。

      第四章项目投资计划和资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项目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代编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交由组织实施部门或使用单位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批。其中,年度非政府资金投资计划由组织实施部门直接审定,年度基建支出预算由组织实施部门报市财政局审定。市财政局根据进度要求及组织实施部门审核意见将资金拨付给代建单位。待条件成熟后,市财政局可以实行国库直接支付施工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

      代建项目自筹的非政府投资资金,由使用单位根据组织实施部门审定的年度投资计划、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和代建合同约定,按时拨付给代建单位。

      代建项目的代建管理费和监理费由组织实施部门向市财政局申领后按照有关合同约定分别拨付给项目代建单位和监理单位。

      第三十二条项目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基建预算管理、基建财务会计制度、建设资金账户管理制度等进行管

      理和单独建账核算,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使用,定期向组织实施部门和市财政局报送相关材料。符合在线监控要求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应按规定纳入在线监控。

      由市财政局和使用单位拨付给项目代建单位的建设资金不列为代建单位的收入来源,代建单位不得自行从中提取代建管理费。

      第三十三条项目代建管理费列入项目概算,在概算的第二部分费用中列项。

      实行分阶段代建的项目,概算中的代建管理费原则上按前期工作阶段占30%、建设实施阶段占70%进行分割,具体分割比例由组织实施部门根据项目特点和代建单位确定方式而定。

      项目代建管理费不包括代建单位自行承担的代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代理等服务费用。组织实施部门或代建单位直接承担代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代理服务的,由项目使用单位另行支付服务费用,具体费用在项目代建合同中约定。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项目概算中原则上不得再列建设单位管理费。组织实施部门或项目使用单位在代建过程中已发生的建设单位管理费,需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在项目概算中列项。

      第三十四条通过直接委托方式确定代建单位的项目,代建管理费应当按照国家基建财务制度规定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

      标准确定。

      通过招标方式选定代建单位的项目,代建管理费可以由组织实施部门在招标前确定,或在招标时通过竞标方式确定。

      第三十五条实行全过程代建的项目,招标前或者在招标时通过竞标方式确定的项目代建管理费不得超过下列公式确定的限额标准:

      (一)经批准投资估算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代建管理费的限额标准为“投资估算值×2%”。

      (二)经批准投资估算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标准为“[100万元+(投资估算值-5000万元)×1%]”;

      (三)经批准投资估算1亿元及以上、5亿元以下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标准为“[150万元+(投资估算值-1亿元)×0.8%]”;

      (四)经批准投资估算5亿元及以上、10亿元以下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标准为“[470万元+(投资估算值-5亿元)×0.5%]”;

    篇三:国家代建管理办法

      

      龙岩工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集团内部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公司工程项目代建工作的管理,规范工程项目代建实施过程,以利集团公司相关业务板块的生存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本部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将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统称子公司)的房屋建设工程项目,原则上均需委托龙岩佰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建,特殊情况不实施代建的,需报集团分管领导审批。代建单位为集团外部单位的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代建项目不改变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主体性质,所有对政府及参建方的合同、协议,文件,均需以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名义进行。

      第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拥有项目投资决策权、知情权,拥有工程建设中的建议权、监督权。

      第五条

      代建单位代表委托人行使项目代建期的建设管理,实现委托人各项项目管理目标。代建项目需严格按照集团财务管理规定、集团相关管理规定及《基建项目委托代建合同》执行。

      第二章

      工程项目代建周期及范围

      第六条

      拟代建项目首先需由建设单位完成向集团申请内部项目立项及代建,包含项目建设规模、项目建设内容、总投资预估、工程建设期要求、交付使用特殊要求等内容。

      第七条

      代建单位需在立项及代建申请获得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成立前期工作组,20个工作日内与委托人完成代建合同审批和签订。代建合同签章手续完成即日起,代建工作正式启动。

      第八条

      代建单位需按合同要求及集团项目基建管理要求与建设方、使用方正式成立项目联合工作组,完成合同规定的项目前期阶段、设计阶段、工程实施阶段、项目总体竣工验收及交付、工程质保期满、尾款支付等各个阶段;完成项目的投资、进度、质量、职业健康安全、环境、采购、合同、信息、沟通管理等工作内容,完成委托人批准的各项项目管理目标。

      第九条

      工程质保期满且工程竣工结算完成,代建工作结束,所有合同尾款支付情况随合同管理台账、工程相关资料与档案一并移交接收单位。

      第十条

      项目前期代建工作范围

      1、完成可行性研究批复、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交评等各类行政许可审批手续;

      2、组织设计、勘察工作,完成方案设计、初步设计;

      3、协助办理建设用地征地、房屋拆迁等工作;

      4、办理施工场地三通一平类工作;

      5、配合委托人完成集团内其它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建设实施期代建的主要工作内容

      1、完成施工图设计及优化;

      2、组织各类施工、咨询、材料、设备招标采购工作;

      3、编制项目总投资计划,对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审核工程款支付申请;

      4、编制项目总体进度计划,协调现场各方计划管理;

      5、办理施工及验收阶段各类政府许可;

      6、办理各类变更;

      7、组织中间验收、竣工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办理资产移交;

      8、完成工程结算报告;

      9、完成质量保修阶段管理及合同收尾移交工作。

      第三章

      工程项目前期工作职能分工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代建需求管理:

      1、项目代建委托人负责明确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提出项目的使用功能配置和建设标准,其需求阶段以委托人为主导,代建单位负责协调相关参建单位及相关部门,提供技术配合。

      2、委托人需对规划设计、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影响功能使用的设计变更进行审查和批准。

      3、委托人需审核涉及产品定位、使用功能、建设标准、装修等级等技术标准。

      4、委托人负责协助制定以下文件并完成集团内部审批:①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需求调研资料

      ②方案阶段设计任务书。

      5、委托人负责批准以下文件,其审批程序委托人自行规定:①可(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②建筑方案设计、景观设计文件

      ③初步设计文件

      ④样板间装修方案

      ⑤主要空间装修方案⑥空调、电梯等通用设备采购技术标准

      ⑦工艺设备采购技术标准。

      6、需求调整:委托人对既定的建设内容提出需求调整,由代建单位对调整内容进行评估,提交需求调整评估报告。因需求调整造成的投资、建设周期、工程质量、运营影响及相关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第十三条

      政府许可办理:

      1、未委托前期工作代理的各项政府前期报建工作由委托人自行负责办理。

      2、委托代建单位进行前期工作的,项目在政府层面的立项工作以委托人名义完成。代建单位需按政府相关程序要求逐项完成相关前期工作。委托人应同时履行国家法定的建设单位法人职责,主动配合代建单位完善相关行政事务的申报、填表、盖章等办理,推动项目组与政府之间的沟通、协调。

      第四章

      工程项目建设实施阶段工作职能分工

      第十四条

      工程投资立项与成本控制

      1、工程投资立项原则上在初步设计完成后以设计概算为基础,由代

      建单位负责编制,委托人负责审核。工程投资立项文件在完成代建单位审批后由委托人执行集团投资立项审批程序。

      2、经批准的工程投资立项金额即该项目工程成本控制目标。代建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应确保工程成本控制在投资立项金额范围内,不产生重大偏离。

      第十五条

      资金计划及保障

      1、项目的年度预算及月度资金计划由代建单位负责编制报委托人按集团规定审批程序审核批准。

      2、委托人需负责项目的资金来源,按合同要求及资金计划支付各类合约约定款项、费用。

      3、代建单位负责审核各类款项、费用支付额度,完成代建单位支付申请批准后按委托人财务程序批准、执行。

      4、出现合同约定外的延期支付时,委托人应预先与代建单位沟通。代建单位应主动与合同当事方就支付问题沟通协调,尽量减少因延期支付对项目进度、质量影响,问题严重时应同时向委托人提交延期支付专项评估报告。

      第十六条

      招标、合同管理:按集团招投标、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工程变更:设计类变更,不论由参建何方提出,均需代建单位进行合理性、经济型综合评估,报委托人批准后,由代建单位执行设计变更程序。现场发生的非设计变更原因调整的工程变更,单项金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由代建单位负责审核批准后执行。单项金额大于10万元,或变更对工程总工期、总成本、质量目标、安全管理目标影响较大的,应报委托人批准。所有工程变更均需在委托人处备案。

      第十八条

      重要的外立面饰面、内装修饰面、重要装饰灯具、重要景观造型等,委托人参与认质认价程序。与代建单位有异议时,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九条

      计划管理:

      1、项目代建工作启动后,代建单位项目组应编制项目总体管理规划大纲及项目总体进度计划,深度至里程碑及关键节点,报委托人批准。

      2、方案设计完成后,项目组应在批准的总体进度计划框架下制订以

      下工作计划:设计计划、资金计划、采购计划、工程招标计划、专业施工单位进场等各分项计划,报委托人备案。

      3、非代建单位主观原因或管理原因造成计划调整,需报委托人批准。委托人需对代建单位计划执行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预警。

      第二十条

      验收管理:

      1、工程的分部分项验收、中间验收、竣工预验收由代建单位及监理组织,邀请委托人参加。验收评定按国家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要求。

      2、样板间的验收:代建单位需邀请委托建设单位参加,对偏离样板间方案的,委托人有权不通过验收。

      3、代建单位及委托人需共同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双方应成立工程验收工作小组,确定验收工作组组长,制定项目总体验收计划,明确各专项验收内容及双方验收职责。

      4、委托人需按照国家法定程序以项目法人名义完善各项报验手续、质监验收手续及档案验收程序。报验具体事务由代建单位负责办理,委托人协调配合。

      5、属于行业管理内容的专项验收,由委托人负责协调组织,代建单位配合。

      6、工程验收合格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代建单位需将工作组撤离现场,向委托人办理项目移交手续,提交项目运营期间的建筑维保建议。委托人负责组织各使用方接收。

      第五章

      工程项目建成运营阶段工作职能分工

      第二十一条

      办理房产证所需的各类工程验收、工程类资料由代建单位负责完成。委托人具体负责房产证办理业务。

      第二十二条

      代建单位负责组织委托建筑运营期间必要的工程监测,负责保修期内各项质量保修整改工作。至质量缺陷责任期满,一并移交保修整改验收记录。

      第六章

      工程项目报告制度

      第二十三条

      项目管理规划大纲:代建工作启动后15个工作日内,由代建单位报委托人备案。

      第二十四条

      代建单位需向委托人报告的定期信息文件

      1、周报:工作周报、周会议纪要,记录周工作内容,计划、存在问题等。

      2、工程月报,主要含以下内容:①月度项目进展情况

      ②月度工程投资报表

      ③合同变更及工程变更情况

      ④工程款支付情况

      ⑤代建服务情况

      ⑥施工质量、安全情况

      ⑦工程建设大事记

      ⑧下月工作计划

      ⑨待委托人协调解决问题

      ⑩其他

      第二十五条

      代建单位需报告的不定期信息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①工程优化设计或变更建议②资金、资源投入及合理配置的建议③委托人采购分项计划需求报告④合理要求提交的其他报告⑤工程分阶段验收、竣工验收建设管理服务报告等。

      第二十六条

      工程竣工移交,代建单位需向委托人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全面阐述代建项目进度、质量、成本管理的总体情况。

      第二十七条

      代建单位在报告中提交的需委托人解决协调事项,委托人应按期完成,及时回复。

      第六章

      工程项目代建费用

      第二十八条

      代建费用(包括管理服务费、利润、税金)列入工程投资中的建设单位管理费子目。

      第二十九条

      代建费用应综合考虑工程项目规模、范围、内容、深度和复杂程度、市场行情、代建过程等因素,由双方协商确定,能够覆盖代建公司管理成本。原则上按下列范围计取;

      1、投资在200万(含200万)以下的,免费代建;

      2、投资在200-1000万(含1000万)的,按5%计取;

      3、投资在1000-5000万(含5000万)的,按4%计取;

      4、投资在5000-10000万(含10000万)的,按3%计取;

      6、投资在10000万以上的,按2%计取。

      第三十条

      代建费一经确定,在代建单位责任期内,不再因人工、物价、税率、汇率、利率等变动因素调整。但当因项目业主原因导致项目投资额或工期延期超过原定合同范围10%以上时,代建费按合同计费方式作相应调整。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运营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代建项目管理职能分工表

      代建委托双方管理职能

      工作任务

      委托人

      一

      项目需求及立项管理

      1可(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2设计任务书

      3方案设计批复

      4集团内项目立项批复

      5工程投资立项批复

      6影响功能的设计变更

      7影响投资额的工程变更

      二

      政府许可类办理

      1行业类许可

      2前期地方类行政许可

      3施工阶段地方行政许可

      三

      财务管理

      1资金预算

      2专项业务活动费

      3代理服务费支付

      4建设各专业单位款项支付

      5结算管理

      四

      合同管理

      1设计类、行业类合同招标

      2非设计类、行业类合同招标

      3工艺设备招标

      4合同签字、盖章

      5合同变更(工期、金额变化)

      参与、批准

      备案

      办理

      办理

      参与、批准

      办理

      办理、批准

      参与

      申请

      呈报

      批准

      批准、执行

      办理

      办理

      备案

      申请

      申请

      申请

      申请

      办理

      参与/办理

      参与

      参与

      办理

      办理

      办理、审核、批准

      制订、审核、批准

      审核、批准

      批准

      批准

      批准

      批准/备案

      参与

      参与

      参与审核

      参与

      编制

      审核、批准

      审核、批准

      代建单位

      按集团管理规定执行

      视委托代建阶段定

      按集团管理规定执行

      备注

      办理、批准

      按集团管理规定执行

      五

      项目进度管理

      1项目总体进度计划

      2月度计划

      3资金、采购专项计划

      4周计划

      六

      现场施工管理

      1确保安全、质量、进度

      七

      开工及验收管理

      1开工组织

      2分部验收

      3竣工验收

      4项目移交

      八

      运营管理

      1运营监测

      2质量整改

      3合同收尾

      办理

      参与

      办理接收

      参与

      办理

      办理移交

      参与

      参与

      参与、办理

      办理接收

      办理

      办理

      办理

      办理移交

      检查

      办理

      参与、批准、检查

      参与、批准、检查

      呈报、办理

      参与、批准

      呈报

      呈报

      参与、检查

      呈报

      按国家及行业管理规定

      按财务管理要求

      附件2基建项目委托代建合同(示范文本)

    篇四:国家代建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琼府[2004]55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法人?按照规定的?程序,将政府投资?项目的组织?、管理、策划和实施?,委托专业工?程管理公司?具体负责的?一种项目管?理制度。

      第三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法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不实?行代建制,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建设:

      (一)本部门拥有?3名以上(含3名)从事与项目?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该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正式在编?人员,5名以上(含5名)中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正式在?编人员,且其均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业绩?和相应的管?理能力。

      (二)管理人员熟?悉工程有关?法律法规。

      (三)管理人员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第四条

      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项目法人必?须实行代建?制。

      第五条

      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要?求,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及项?目实施至竣?工验收实行?管理。

      第六条

      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为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二)具有综合甲?级工程设计?资质,或综合甲级?监理资质,或本专业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或综合甲级?工程咨询资?质;

      (三)具有与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体?系;

      (四)具有与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

      (五)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资?金实力。

      第七条

      代建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择优产生?。有关招投标?程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实施。整个招投标?过程应当有?监察部门代?表现场监督?和公证机构?的公证。

      第八条

      代建单位不?得在自己代?建的建设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

      第九条

      项目代建实?行代建合同?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项目法人应?当和代建单?位签订项目?委托代建合?同,明确代建项?目的范围、形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奖罚办法等?法律关系。

      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应?当向项目法?人缴纳项目?总投资10?-30%的履约保证?金,或出具同额?度的银行履?约担保函。

      代建合同应?当经过公证?机构的公证?。

      第十条

      项目法人应?当为代建单?位提供良好?的外部条件?和关系。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当按合同的?约定及时到?财政部门办?理支付工程?款等手续。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就代建单位?书面提交需?其解决

      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应?当指定一名?负责人与代?建单位保持?联系。

      第十四条

      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组建项?目经理部,并向委托单?位报送项目?经理及其项?目经理部主?要成员名单?、项目代建方?案。代建单位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当每月3?日前向项目?法人报送代?建工作月报?。

      第十五条

      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负责项?目建设方案?的优化,实行限额设?计,设计预算不?得超过批准?的设计概算?。在建设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方案?。

      第十六条

      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概算?总投资额,根据工程建?设进度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并向委托?单位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第十七条

      代建合同签?订后,投资额原则?上不得变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代建单位?提出,经项目法人?同意,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可?作调整:

      (一)资源、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情?况有重大变?化,引起建

      设方案变动?的;

      (二)不可抗力导?致重大损失?的;

      (三)国家统一调?整价格,引起动态概?算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国家相关政?策有重大调?整的;

      (五)设计有重大?修改的。

      第十八条

      代建单位的?建设管理费?用可在财政?部门确定的?项目法人单?位管理费中?列支。取费标准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的?概算总投资?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设备费总额?为基数,按1—3%的费率计算?,具体额度应?当根据代建?单位承担的?工作量在招?投标中确定?。

      第十九条

      代建单位完?成建设管理?,工期提前且?质量优良的?,项目法人按?财政部发布?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建[2002]394号)的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奖励额度?;超出工期、概算或质量?不合格的,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代建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返?工,直至合格为?止,由此增加的?费用由代建?单位承担;发生严重质?量事故的,项目法人应?当解除与代?建单位订立?的合同,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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