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田范文网 - www.zymmds.cn 2024年05月20日 21:07 星期一
  • 热门搜索:
  • 当前位置 首页 >专题范文 > 公文范文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制度内容(9篇)

    来源:网友投稿 发布时间:2023-06-12 15:15:03

    篇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制度内容篇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制度内容

      

      农村集体经济的制度规范(五篇范文)

      第一篇:农村集体经济的制度规范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制度

      为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不断规范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一、镇政府负责全镇所有村庄集体经济的审计工作,其日常业务由镇经管中心承担。

      二、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的对象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单位。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及执行情况;会计凭证、报表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资产、负债、损益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各种承包费、租金、土地征用补偿费及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的收取使用情况;“一事一议”筹资的预决算及管

      理使用情况;村主要负责人离任经济责任;接受委托的其他审计事项。

      三、经管中心在审计过程中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财务收支计划、财务收支执行情况、财务报告及有关资料;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

      有关文件资料和资产;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的人员进行调查,被调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有权制止损害集体经济利

      益、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审计结果可以向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

      四、审计要遵循以下程序:

      1、编制审计项目计划。经管中心应根据镇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审计工作重点和审计目的,编制审计项目计划。

      2、成立审计工作组。审计组的人数应根据审计的目的要求而定,至少两人,并安排一人为组长,负责审计组的工作。

      3、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各审计组在审计前应首先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并经单位负责人审阅同意后方可实施。

      4、下达审计通知书。通常情况下,审计组应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5、实施审计。正常情况下,审计组应根据审计工作方案确定的时间、方式、步骤,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审计,取得审计资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6、编制审计报告。内审外调工作结束后,审计组要向镇党委、政府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报送前应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

      书面意见。对审计出的重大问题,审计组要建议镇党委、政府依法依纪进行处理,并签发“审计处理决定”;对审计出的一般性问题,审计组应向被审计单位下达

      “审计意见书”,要求被审计单位限期纠正。

      7、整理归档。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人员要及时将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处理决定等资料整理归档。

      五、经管中心对办理的审计事项,要按规定建立审计档案,并由专人负责保管,以防遗失。要建立“审计档案管理登记簿”,详细记录审计档案种类、页数、审计日期、归档时间等,并由审计人员签字。审计档案归档后,其他人员调用、借阅时,需办理借阅手续,并经单位负责人签字。

      财务预决算制度

      为有计划地安排好村庄的各项收入和支出,保证村庄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有效控制,制定本制度。

      一、预决算方案包括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方案和重大项目的预决算方案两类: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方案是指对本年度的总收入、总支出做出的计划安排和执行情况;重大项目预决算方案是指对投资5000元以上项目的资金来源、支出做出的计划安排和执行情况。

      二、年初要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方案,方案应包括本年度的收入计划安排、支出计划安排、收益分配计划安排以及重大项目在本年度的收支计划安排等。重大项目预决

      算方案可以跨年度编制,项目建设开工前,由管区牵头,村庄和业务部门共同研究制定预算方案;业务部门要加强建设工程中的监督、检查,严格按预算方案执行;

      完工后,再共同做出决算方案。村庄在付款时,严格按决算数付款。

      三、预算方案的编制要做到清晰、明了、详尽,并充分考虑到实

      际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四、预决算方案由管区人员、村庄主要负责人、村会计和业务部门负责编制,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镇政府审批,由镇代理中心和村民主理财小组监督执行。

      五、预算方案实施过程中,如发生重大变化,可以进行适当的调整和修改,但要经村“两委”干部、管区、民主理财小组、党员、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镇政府审批通过后方可更改。

      六、预决算方案通过后,应及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七、预算方案一经通过,要全面、准确地组织执行。每年年底或重大项目结束后,要编制相应的决算方案,对预算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总结。

      未结算收支事项报告登记制度

      为规范村庄未结算收支事项的管理,防止由于结算不及时造成村级收支失控、帐目不清现象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一、未结算事项是指收支事项已经发生,但村庄在向镇代理中心报帐时,因没有与有关单位结算而未在当月报帐的财务事项。

      二、凡在报帐时涉及的未结算事项,必须在每月的民主理财时,向理财人员报告说明,由理财人员进行审查,对违反民主程序或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的未结算事项,不予登

      记;审查通过后,要填写未结算事项报告单,加盖理财章,经村财务负责人、村会计签字后,于报帐时报代理中心。报告单要按收支项目分别填报,逐笔说明未结算

      事项发生的时间、类别、单位、事由、金额、经手人、审批人及未结算原因等。报告单一式两份,村庄留存一份,报镇代理中心备存一份。

      三、代理中心记帐人员和村会计对上月的未结算事项,在结算后要及时注销。对上月报告的未结算事项,原则上应当在下月报帐时结算清楚;确不能结算清楚的,要说明原因,并在下月的报告单中重新登记说明。未结算事项报告单中,严禁出现招待费、租车费。

      四、报告人要对所报告的事项负责,并保证所报告事项真实、准确。对应报告事项故意隐瞒不报,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财务收支管理制度

      为规范和控制村庄的各项收入、支出、借贷款项,根据上级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和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村庄的一切收入,由代理中心代收,村庄不再保留收款收据。收款时,由村会计带领交款人(或由村会计本人代交)到经管中心集中办理。经管中心使用市统一印制的农村集体经济收款凭证。代理中心要建立收款收据管理使用登记簿,用完的收款收据由镇经管中心存档。

      二、搞好合同兑现。对各种发包、租赁收入,各村庄要及时清收。对暂时不能收取的,全部按时纳入账内核算。

      三、村庄的一切开支实行限额审批制度,严禁越权审批。开支审批权限一般为:1000元以下的,由村“两委”成员共同研究审批;1000--5000元的,由村“两委”成员、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共同研究并报管区决定审批;5000元以上的,由村“两委”、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研究并提交党员会议、村民代表(村民)会议研究通过,管区工作人员要全程参与监督指导,并报镇政府审批。

      四、村庄的支出要取得税务发票或合法凭证。特殊情况不能取得对方发票或凭证的零星开支(500元

      以内),可使用自制凭证,但工程支出、招待费、汽车维修费不论数额大小,均须使用税务发票。镇、村要严格把关,不合格凭证不得报销入账,对违反规定报销入

      账的,该项开支由入账人员承担。村委向村民发放款项时,可使用“付款凭证”,使用时必须有收款人的签字和经办人及村财务负责人的签章。

      五、村庄从镇经管中心提取款项时,必须注明用途,并经管区书记、镇长签字,不得挪作他用或超额领取。

      六、严格控制村庄的非生产性开支。村主要干部工资标准要由镇政府统一规定;村庄原则上不得发生招待费、租车费,如因招商引资、党员培训等特殊情况发生的招待

      费、租车费,需写明时间、事由、参加人员,由管区书记严格把关,逐笔签字审批。当月发生的单据要当月报销,严禁赊欠招待费、租车费。严禁出现跨月份招待

      费、租车费,否则由当事人自负,村庄不予负担。

      七、严格开支手续。村庄在支付款项时,凭发票或合法凭证到镇

      经管中心报销,必须做到“三笔会签”、“三审入帐”,即经办人签字并写明事由,村“两委”全体成员共同审核签字,民主理财小组审理盖章,管区书记、镇长签字后经管中心方可付款、入帐。

      八、村庄严禁借出款项,因特殊情况确需向外借款的,须经村“两委”、党员代表、民主理财小组、村民代表集体研究通过或村民会议研究通过,报管区批准。未按规定的民主程序通过或未经管区批准的,视为挪用公款处理。严禁村庄为其他单位或个人借(贷)款提供担保。

      九、严格控制村庄借入款项,确需借入时,必须经村“两委”、党员代表、民主理财小组、村民代表集体研究通过或村民会议研究通过,并报镇政府审批。未按规定的民主程序通过或未经镇政府批准私自借入的款项,用于支出的村集体不得报销,由批准人负责偿还。

      十、村庄财务收支的核算实行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对已发生的收支事项要及时入账。对取得的收入要在当日入账,对收入入账不及时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发生的日常性费用支出,要在一个月内结算入账,发生的工程性支出项目,要在工程完工后一个月内结算入账,对超过3个月未结算入账的支出单据,不予报销。

      十一、坚决杜绝收入不入帐、私设帐外帐现象,一经发现按贪污论处。

      村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制度

      为加强村级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村级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维护基层组织正常运转,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根据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精简村干部职

      数和享受误工补贴人数的意见》和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关于落实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确保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镇财政所负责村级财政转移支付分配方案的制定、报批和落实;镇代理中心负责按行政村设置明细账户,进行会计核算和档案管理。

      二、镇代理中心设立“村级转移支付资金”银行专户,单独设账核算,明细登记用于村庄的干部固定补贴、误工补贴、五保户供养、基本办公费支出情况。

      三、年初编制村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方案时,重点要向经济薄弱村、小村倾斜,不搞平均分配,确保每个村庄经费收入不低于保障标准。

      四、村级转移支付资金必须用于村干部固定补贴、误工补贴、五保户供养、村级基本办公费支出(限于报刊费、电话费、水电费、培训费、办公零星支出)。

      五、村干部固定补贴由镇代理中心负责核定发放。村庄用于误工补贴、五保户供养、办公费等其他支出时,由村庄提出申请,经镇代理中心审核无误后,报镇政府审批后列支。

      六、加强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与监督,完善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监督约束机制,管好用好村级转移支付资金。

      农村集体财务委托代理制度

      为加强农村集体财务的规范化管理,严格控制村级财务收支,制

      定本制度。

      一、农村集体财务委托代理制是指在坚持农村集体财务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将帐务、资金委托镇农村集体财务委托代理中心(以下简称代理中心)代为管理的一种财务管理制度。

      二、代理中心主要负责对农村集体财务的管理和农村经济活动的反映、监督。具体职能:

      1、为村庄代理会计记帐业务,编制会计报表;

      2、代管村庄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

      3、为村庄管理各种帐簿和凭证;

      4、指导和帮助村庄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5、定期审查村庄的财务收支凭证,监督村庄的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

      6、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协助村集体制定增收节支计划,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三、代理中心统一为各村设置总帐、现金日记帐和各种明细帐;

      村设现金、经营收支、经济往来、固定资产等会计登记簿,设民主理财、财务公开、印鉴管理、统一收据、经济合同、土地承包等记录簿。

      四、代理中心的工作实行“会帐制”,基本程序是:

      1、报帐。村庄理财结束后,由村会计填制报帐单,将审理合格的原始单据报代理中心。

      2、会帐。镇每月定期分片将村会计集中到代理中心会帐,由记帐员负责指导村会计填制记帐凭证,填写村庄相关登记簿。

      3、对帐。在会帐日,由代理中心记帐员将村庄上月的财务情况反馈到村,与村会计相互核对上月各自的帐、簿,核对正确后,相互盖章,做到帐簿相符、帐帐相符。

      4、记帐。由记帐员按照审核后的记帐凭证进行微机录入、输出和备份。记帐凭证、月报表等按月打印,会计帐簿按年度打印。记帐结束后,代理中心将各村的会计报表和镇的汇总表通过网络报市经管中心。

      5、公开。记帐员每月对原始凭证审核无误后,与村会计逐笔填写财务公开牌,在公开栏张榜公布。

      五、对村集体资金,根据不同性质,实行分类管理。镇在代理村级资金时,分别设立“土地征用补偿金”、“村级转移支付资金”和“其他集体资金”三个银行专户,按村庄设置明细帐。

      1、“土地征用补偿金”专户核算土地征用时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属物及青苗补偿费等收入,按规定用于对农户的土地补偿、失地农民的生活补助和养老保险、集体公益事业和扩大再生产等支出。

      2、“村级转移支付资金”专户核算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收入和村“四职干部”(支部书记、村主任、会计、计生主任)工资、误工补贴、办公经费、五保户供养等支出。

      3、“其他集体资金”专户核算除上述两项以外的其他资金收支业务,由镇进行集中管理。

      六、各村庄要认真做好村级日常财务收支工作,按有关制度规定把好单据手续关;按照规定时间到镇代理中心会帐;及时做好各种帐、簿的记录、结算和核对工作;做好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登记、保管、使用等工作。

      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的管理,保护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的范围

      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的范围包括村民委员会与承包经营者订立的农业、林业、水利、牧业、渔业等各业各类生产经营项目的承包合同。

      二、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签订的程序

      1、村庄与承包者达成初步意向后,向所在管区汇报有关情况,经管区把关同意后,制定初步工作方案和合同草稿。

      2、召开村“两委”、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会议,管区工作人员列席会议,确定承包的项目、方式和具体工作方案,形成初步承包合同文书。

      3、工作方案和初步合同文书必须提交党员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

      (1)与会的党员、村民代表(或村民)必须分别达到2/3以上方能开会。

      (2)与会人员应充分讨论和发表个人意见。

      (3)与会人员要表决自己的意见并在会议记录簿上签名,最后经2/3以上与会人员同意形成最终决议。

      (4)管区书记必须参加会议,监督会议程序。

      4、会后,各村庄将形成的最终决议及会议情况,连同由管区书记签字的会议记录复印件一并报镇政府审批。涉及群众利益的,必须与群众签订好协议书(或委托书),并将协议书(或委托书)、工作方案和合同文书,一并报镇政府审核通过后,方可与承包者签订合同。

      三、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的管理

      1、承包合同签订后,必须经镇经管统计审计中心鉴证备案。

      2、村文书是兼职的合同管理人员,负责承包合同的签订、审核、变更登记、纠纷的调解以及合同档案管理等工作。

      四、责任追究

      合同未签之前,村庄干部不准向承包者做出任何承诺,更不准接受定金。合同签订的全过程必须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凡是不按规定程序签订的合同,视为无效合同,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农村集体资产购建处置管理制度

      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群众在集体资产购建及处置过程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增加集体资产购建及处置的透明度,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

      制度。

      一、农村集体资产包括范围: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山地、虾池、水面等自然资源;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工形成的建筑物、机械设备、林木和农田水利设施等;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的企业资产;

      4、在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集体经济组织占有的资产份额;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兼并的企业资产;

      6、国家无偿资助形成的资产;

      7、国家对农村经济组织及其所属企业减免税形成的资产;

      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

      9、村集体经济组织购买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

      10、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货币资产和其它资产。

      二、农村集体资产处置:指对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参股、联营、合作、变卖等经营形式。

      三、农村集体资产处置程序

      1、村“两委”制定初步方案。村级集体资产处置事前必须召开村“两委”会议、民主理财小组会议,管区工作人员必须列席会议,将处置的对象、处置的方式和价格形成初步方案。村级集体资产的处置

      一定要公开招标,严禁以“两委”会的名义私定标的和价格搞暗箱操作。

      2、初步方案提交党员会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管区书记必须参加会议,监督会议程序,与会的党员、村民代表必须分别达到2/3以上方能开会,允许与会人员充分讨论和发表个人意见,与会人员要表决自己的意见并在会议记录簿上签名,最后经2/3以上与会人员同意形成最终决议。

      3、会后,各村庄将形成的最终决议及会议情况,连同由管区书记签字的会议记录复印件一并报镇政府审批。

      4、政府审核批准后,村庄方可根据议定的方案对确定的集体资产进行处置。

      5、对集体资产进行变现处置时,必须由镇经管中心工作人员和村民理财小组成员现场监督,现金由镇经管中心工作人员带回划入村庄帐户,实行统一管理,不得坐支。

      6、村庄应将集体资产的处置方案及处置情况,及时通过村庄公开栏、广播等形式向村民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四、集体资产购建程序

      对于农村集体资产投资购建项目,村“两委”要认真进行调查研究,经过充分讨论后,按以下规定执行:投资1000元以下的,由村“两委”会研究决定;投资1000-5000元的,由村“两委”、民主理财小组研究并报管区审批;投资5000元以上的,其操作程序参照集体资产处置程序进行。

      五、责任追究

      各村庄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认真履行民主程序。对不经过民主程序私自购建、处置变卖集体资产、外借资金和以集体资产对外提供抵押或担保,其签订的合同、协议视为无效,造成经济损失由有关责任人承担,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村庄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为规范村庄建设项目管理,根据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村庄建设项目范围

      村庄投资建设的水利工程(包括塘坝、水库、新建或改造自来水工程)、主街道建设(包括硬化、绿化、亮化、浆砌等)、出村路建设、家室建设等,投资额在5000元以上的。

      二、建设项目申报程序

      1、村两委形成初步意向后,向管区上报,经审核同意后,召开村“两委”干部、民主理财小组及主管业务部门人员会议,制定拟建设项目预算方案,预算方案要详尽、明了、准确。

      2、初步方案提交党员会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与会的党员、村民代表必须分别达到2/3以上方能开会,与会人员要表决自己的意见并在会议记录簿上签名,最后经2/3以上与会人员同意形成最终决议。管区书记必须参加会议,监督会议程序。

      3、会后,各村庄要将形成的最终预算方案、会议记录复印件等附件经管区书记签字后一并报镇政府审批。

      4、政府审核批准后,村庄按议定的方案实施,镇相关业务部门、民主理财小组对项目建设过程进行跟踪监督。

      5、项目完工后,村“两委”、理财小组、管区、镇相关业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工程决算后,经管区书记、镇长签字后方可付款。

      三、有关要求

      1、各村庄须严格按照预算进行施工。如在预算方案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可以进行适当的调整和修改,但要经管区、村“两委”干部、民主理财小组、党员、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镇政府审批通过后方可更改。

      2、项目预、决算方案通过后,应及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篇:规范农村集体资金

      ..擦罗乡关于农村三资管理工作情况汇报

      规范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监管既是一项民生工程,也是建立健全惩防腐败体系的新举措。近年来,全乡上下不断强化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创新管理方式,拓展管理内容,已经形成了财务管理机制比较健全、民主理财比较规范、财务公开比较全面、农村财务委托代理全面深化、资产资源管理制度不断完善的新局面,有力地促进了农村社会稳定,推动了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

      一、基本情况

      擦罗彝族乡距县城17公里,共辖5个行政村,村级财务全部实行委托代理制,统一由乡财政统一监管,并且都实行村务公开,都设立有自己的理财监督小组。截止2011年12月31日,全乡村级资金总额697.8848万元,资产总额1262.02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总额375.18万元,村级资源总面积8.38万亩,其中林地地总面积8.38万亩。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擦罗乡的三资管理开始从单纯抓财务管理向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转变,从重点抓资金管理向全面加强“三资”管理转变,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水平在不断提高。

      二、推行民主化管理,农村三资管理,容易出现“主体不明、监督缺位”的问题,必须树立全新的民主管理观,采用民主办法来解决。

      (1)转变“上级包办”,强化群众共管。过去农村三资管理,是“上面热,下面冷”上面管而不严,群众想管无力,针对村民自治要求,现在各行政村通过选举产生了各村的理财小组,对各村的账务进行监管,没个季度末负责对本村会计做的账进行监管,对无异议的本季度余额表签字表示无异议,这样很大程度上发挥了群众的监管作用,依靠民主实现了上级监管和群众共管的有机统一。

      (2)转变无序管理,加强规范操作。农村三资管理,是一个具体、负责的过程,要变无序为有序,才能管住管好。我乡结合实际制定了一系列的措施,对三资进行规范化管理。各村的三资具体由村会计进行管理,受村民委员会,乡党委政府所及人民群众三层监管,并由乡财政所对村三资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及监督规范性,总之我乡的三资管理正向着制度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

      (3)转变“一言堂、家长制”,加强法规制约。加强源头制腐,关键是管住主要负责人。过去,有的村干部家长制严重,搞一人说了算,村集体三资管理上存在很多漏洞。对此我们从思想入手,严格落实财经记录,并加强票据规范性和合理性管理,由乡财政对票据进行

      监督管理,支取集体资金时须由村主任和乡长双签才有效,这样农村三资的使用情况有了更好的监督管理作用。

      三、操作程序化,推行制度管理,管好农村“三资”,必须把握重点,大胆创新,用流程图式的办法加强管理。我们坚持分类指导,探索总结了一系列操作性强、行之有效的办法。(1)立足“严”字,强化财务审批。我们在财务审批上,推动各种创新。各村的集体资金由乡财政所统一开设一个专户对项目征地拆迁资金、惠农便民政策资金等专项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拨付。一是“一支笔”。即对每笔由财政核拨的资金,由各村主要负责人审签,并由乡财政所集体资金会计进行票据审核,最后由乡长签字方可支取集体资金,对于高速公路补偿资金的支取还要求一事一议手续完备。二是“两公开”。即对村级财务状况,对村级集体资产收益等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做到及时公开。

      (2)立足“公”字,强化资产管理。在资产管理上,我们主要是把好三道关口。一是把好登记关。对村级集体资产,及时进行清查核实,界定资产权属,明确产权关系,搞好产权登记,建立管理台帐,每半年将资产状况进行公示。二是把好票决关。处置集体闲置的存量资产,各村委会首先广泛征求村民代表、党员和群众意见,形成初步方案后交各村民代表大会表决,按会议决议执行。三是把好公示关。对处置资产所得及时向村民进行公示,资产收益每半年通过村务公开栏向村民进行公示。由于把好了关口,资产管理得到规范,得到了群众认同。

      (3)立足“活”字,加强资源管理。在资源管理上,我们坚持依法管理、积极对接上级部门相结合,做到管而不死,管出效益。在开发利用现有农村土地资源上,我们特别注重突出依法管理。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严格控制用地增量,努力盘活存量,强化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村民建房统一由县国土部门审批,乡政府做好审批前期的对接工作,对群众私自搭建的违章建筑,乡镇府联合国土、城建等一律予以拆除,并由各村通过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公开曝光,广泛接受群众监督,杜绝了建“人情房”,确保了用地管理公开、透明,从

      源头上防止了干部行为不廉洁和办事不公正的现象产生。

      四、监督全程化,推行跟踪管理。农村“三资”管理,群众关注,社会关注,上级关注,事关农村社会稳定与和谐,必须加强监控,确保每一个环节不出问题。实践中,我们探索全程跟踪管理的长效机制,实现了农村“三资”管理的全程监控。

      (1)乡财政所代管。为加强对村级财务的监管,统一由乡财政所统一管理农村集体资金,并及各村的各种账务处理凭据,每季度乡财政所按时组织各村会计到乡上统一进行当季账务处理。一方面,重点加强票据管理。凡不符合财经手续的票据均拒绝入账,基本杜绝了白条入账的现象。另一方面,加强资金监管。在资金管理上实行封闭运行。乡财政所成为所有项

      目征地资金使用的“铁将军”,强化征地补偿资金使用全程跟踪监控,全程反映征地补偿资金使用情况,做到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监控。

      (2)群众监督多层次。我们依靠群众,重点落实了“三项制度”。一是坚持村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大额资金使用、资产处置和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实行村民代表大会票决制。二是坚持村民监督委员会制度。村民监督委员会、定期列席村两委办公会议,每季度对村级财务进行全面审核一次,每年年终由村民监督委员会对村级资产等实物进行清查,并将清查结果进行公示。三是坚持实行村务公开制度。各村在作出村级基础设施建设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前,事先公开有关情况,广泛征求群众意见,让群众参与,重大经济事项做到随时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五、财务审计

      由于我乡实行了村账乡管管,乡纪委坚持每季度对各村账目审计一次。对审计出的问题,如手续不全、报账不及时等限其立即改正,从而使各村的财务管理更加更规范。

      六、党务公开

      近年以来擦罗乡积极探索党务公开工作的新机制,采取了“扩大公开渠道、丰富公开内容”两项措施强化村级党务公开工作。一是扩

      大公开渠道。坚持根据不同工作内容确定不同的公开形式,采取设立专门的党务公开栏、发放党务公开工作宣传资料、接受群众咨询等形式,促使党支部的党务公开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多样化的轨道,使党务公开成为村级党支部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路线的窗口,沟通和联系群众的桥梁;二是丰富公开内容。围绕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党支部的工作计划、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决策、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等方面内容进行最大限度的公开,并做到党务公开与村务公开相结合。将关系到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定和工作进行公示,争取党员干部及群众的支持和理解,促进村级各项工作的开展。

      七、存在问题

      我们发现主要存在几个方面的问题:①个别村账务处理不够及时,手续不够齐全,财务公开不够及时;②个别村资产登记不够及时完备,台账建立不够完善,档案资料归档不及时。针对检查工作时发现的问题以及没有达到上级要求的,乡领导小组将分片、分组开展督查、指导实行包干到村,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纠正。

      第三篇:规范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

      规范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

      一、财务收入管理制度。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应当及时入账核算,做到应收尽收。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要加强票据管理,杜绝“白条”抵库。要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账实相符。

      二、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日常开支按规定程序审批,重大事

      项开支应当履行民主程序。财务开支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交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审核同意后,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盖章),报经主管财务的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财务流程完成后,要按照财务公开程序进行公开,接受全体成员监督。

      三、财务预决算制度。年初应当编制全年资金预算方案,按民主程序形成决议并张榜公布;预算调整时,要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年终应当及时进行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布。

      四、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度。明确各财务管理岗位的职责、权限,实行账、款分管,支票、财务印鉴分别保管。

      五、财务公开和备案制度。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财务活动情况及有关账目,定期逐笔逐项向全体成员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年初公布财务收支计划,每月或每季度公布各项收入、支出情况,年末公布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等情况。并将当期公开的内容进行备案。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一、资产清查制度。每年12月低进行一次资产清查,重点

      清查核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账实、账款相符。

      二、资产台账制度。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资产台账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及时核销。要求每年2月底以前完成登记工作。

      三、资产评估制度。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等,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由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或具有资质的单位实施。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全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认。

      四、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是否招标投标等事项;同时履行民主程序。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时,应当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并向全体成员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

      当及时归档并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备案。

      五、资产经营制度。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收取的承包费和租赁金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经营的,其股份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建立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制度

      一、资源登记簿制度。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应当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逐项记录。资源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二、公开协商和招标投标制度。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

      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果园、养殖水面等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由双方议定。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竟价确定。招标应当确定方案,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明确项目的名称、数量、用途、期限、标底等内容;招标方案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在招标中,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应当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备案。

      三、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

      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统一编号,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应当使用统一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上交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及时

      归档并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备案。

      四、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集体资产和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要纳入账内核算,严格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监督。

      民主理财制度

      一、民主理财小组的建立和成员的产生

      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建立村民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民代表会议从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中选举产生。

      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必须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能够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履行义务、遵纪守法、群众公认。

      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为5人,随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产生,任期与村民委员会届期同步,可连选连任。

      二、民主理财小组职责

      民主理财小组享有对本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权利,参与制定本村财务预算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参与重大财务事项的决策,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受理村民对集体账目的质疑,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做出解释。民主理财小组向村民会议

      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民主理财基本内容

      1、村级财务收支预(决)算情况;

      2、农民负担归户落实以及收缴情况;

      3、集体资源发包、合同签订及兑现情况;

      4、村级收入情况,主要审核三项资金、发包收入、土地征(占)用收入等兑现情况;

      5、村级支出情况,主要审核办公费用、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

      费用、借款利息等支出项目标准和金额是否合乎政策规定,政策性以外的费用开支压缩情况;

      6、村级货币资金情况,主要审核现金是否账实相符、交乡(村)代管款是否账账相符;

      7、集体资产管理情况,主要审核固定资产和长短期投资是否账实相符、债权关系是否明晰准确;

      8、集体财务情况;

      9、集体积累和收益分配情况;

      10、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情况。

      四、民主理财活动时间

      对村级收支正常的村,一般每季进行一次审核公开;收支业务多的村,可按月进行审核公开,对专项经济业务,根据需要进行审核公开。每年初,对上的财务状况、资金状况以及相关的经济业务进行全面系统的审核公开。

      五、民主理财工作要求和纪律

      1、民主理财活动必须有2/3以上的理财人员参加,方可开展工作。

      2、民主理财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按章办事,对不合法、不合理、不规范的经济事项要及时指出,并加盖“退回”、“作废”等印记。认真做好理财记录,参加理财的人员在记录簿上要签字或盖章。

      3、理财人员要遵守请销假制度,规定的活动期内,如有特殊情况必须事先与村主要负责人请假。活动期间,要遵守作息时间,集中精力开展工作。

      4、理财人员参加民主理财活动可实行误工补助,误工补助标准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5、理财人员如不能履行职责,或徇私舞弊,或违法违纪,村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其理财资格,并相应追究责任。

      第四篇: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规范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规范

      农村集体“三资”即:农村集体资金是指村组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组集体投资兴建的房

      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水利、交通、文化、教育等基础公益设施以及农业资产、材料物资、债权等其它资产;农村集体资源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经过调研发现,目前农村“三资”管理存在诸多问题:一是资产,资源底数不清。没有固定资产明细账,没有定期盘点;二是资产。资源管理不到位。资产,资源地购置,建造或变卖,往往村民不知情;三是经济合同管理不清。大部分村经济合同管理意识不强,合同内容不规范;四是缺乏有效监督。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是农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制定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势在必行,但各类措施应围绕“既保证党的领导又保障村民自治权利”的总体思路,在村级构建“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从体制和运行机制上保障农村集体“三资”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实现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公开透明运行。

      加强农村“三资”管理,设立监管机构是必须的:依托镇农经站,在原建立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基础上,建立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中心,同时依托镇司法所建立农村项目竟标服务中心,形成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总协调,“三个中心”为依

      托,“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其意义具体体现在:通过强化管理,加强农民群众对财务等工作的监督,扩大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实现民主化管理;促进优化农村资源配置、推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使之成为培育现代农民的有效途径,最终提升农村财政管理水平,实现农民增收,使我国的农村建设走向新的里程。设立了农村“三资”监管机构,如何对农村“三资”进行切实有效的管理呢?

      首先,要确定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的目标任务:通过健全制度、强化监督、加强服务,逐步形成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管到位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推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实现农村集体“三资”的保值增值,防止农村集体“三资”流失,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为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其次,要明确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的原则

      :

      (一)坚持“五权”不变的原则。强化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必须坚持农村集体“三资”所有权、使用权、监督权、处置权和收益权“五权”不变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截留和挪用农村集体“三资”,维护村集体和村民涉及“三资”的合法权益。(二)坚持民主管理的原则。强化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必须坚持民主管理的原则,保障村民以及民主理财小组对村集体“三资”占有、使用、收益和分配的知情权、反映权和监督权。(三)坚持公开的原则。强化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必须坚

      持公开原则,及时将村集体“三资”的使用和收益向全体村民公开,资产和资源的承包、租赁、出让必须实行招投标或公开竞价。(四)坚持成员受益的原则。强化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必须坚持成员受益原则,通过完善收益分配制度,让农民群众随着集体经济壮大,得到更多的实惠。

      再次,有序实施村集体“三资”监管实施步骤

      :

      (一)准备阶段。主要任务是镇成立“三资”监管机构,广泛宣传发动。

      (二)清理整顿阶段。主要任务是各村清查摸底,整改发现问题,张榜清查结果,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中心审核清查结果,并建立资产、资源台账,镇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和各村要按照有关规定调整相关账簿。

      (三)建章立制阶段。主要任务是健全完善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管制度,构筑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的长效机制。(四)制定农村集体资产报损、报废,债权、债务核销的处置程序。农村集体资产报损、报废,债权、债务核销应填制《资产毁损报废核销申报表》及《债务(权)核销申报表》,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研究通过,报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中心审核后方能执行,执行结果应报送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中心备案。

      (五)明确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中必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全体

      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1)集体经济组织财务预算和决算;

      (2)收益分配方案;

      (3)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经营方式的确定和变更;(4)购置和处分重要固定资产及重大投资项目;(5)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

      (6)其它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涉及各成员切身利益的。如果要使农村“三资”规范化,长期化,制度化,还需要制定相应的农村“三资”规范性文件。出台具体措施要回答农村集体“三资”谁来管,怎么管两个问题。方法是“由民做主”,措施是制度保障,从体制和运行机制上保障农村集体“三资”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实现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公开透明运行。参考文献:

      [1]张春霞.加强集体“三资”管理

      促进农村和谐发展[j].中国集体经济,2010(12).[2]林丽娜.关于莆田市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的思考[j].现代农业科技,2009(21).[3]张亚平,凌志群,姜堰.理顺“三资”管理机制[j].农村经营管理,2011(02).第五篇:农村集体

      农村集体“三资”清产核资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按照市纪委四届二次全会部署,现就全市农村集体“三资”清产核资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摸清农村集体“三资”现状,构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新机制,实现监督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进一步提高农村民主管理水平,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为农村经济社会和谐稳定、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工作目标:全面摸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金、资产和资源的管理、经营和监督情况,明晰农村集体“三资”所有权,规范农村集体财务管理,逐步建立起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

      主、监督有力的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实现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监管全覆盖,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推进全市农村党风廉政建设。

      二、工作对象、范围和内容

      工作对象:全市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的企业实体等,包括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等。

      工作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三资”,即资金、资产、资源。主要包括:集体所有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应收应付款项、对外投资等;集体所有的商业用房、标准厂房、机械设备等经营性资产,交通、水利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非经营性资产;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荒地、水面及其他生产性资源。

      工作内容:

      (一)全面清查核实家底。按照“过程透明、结果公开”的原则,以会计账面价值为基础,先账内、后账外全面清查核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和资源,重点摸清集体“三资”的存量、结构、分布和运用效益情况,做到账实、账款、账账、账据、账表相符。对已经纳入账内核算的资产,要以账对物,看账物是否一致;对有账无物的资产要查明原因,按照规定程序申报处理;对有物无账的资产要合理评估价值,及时纳入账内核算;对账面价值和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资产进行价值重估。评估由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或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实施,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体会议或代表会议确认。

      (二)明晰产权界定归属。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循“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充分考虑“三资”形成过程,从有利于管理的实际出发,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实事求是地进行农村集体“三资”所有权界定。重点建立以农村集体资产台账和资源登记簿为主的“三资”账簿,明确集体“三资”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所处位置、保管人等,并及时记录变动情况。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租赁期限,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收缴情况等。在集体“三资”账簿完备的基础上,逐步推行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制度,通过发放产权证,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的规范管理。

      (三)解决存在突出问题。对清产核资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加以解决。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农村集体“三资”经营制度,重点解决人情发包、私下发包、低价发包等暗箱操作行为;健全民主理财制度,完善农村集体经济事务管理和民主管理,切实抓好农村集体财务日常收支管理,严格财务收支审批程序,重点解决公款私存、白条入账、不当开支等问题;加大财务公开力度,强化对公开事项真实性的监督检查,推进村民点题公开;完善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加强内部管理,构建监管平台,解决侵占挪用集体资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私设“账外账”等问题;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审计监督,加大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力度,抓好农村“一事一议”、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等专项审计;加强村级债权债务清理,认真开展农村基层党员干部拖欠公款清收工作。

      (四)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健全并严格执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财务收入管理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财务预决算制度、现金银行存款管理制度、票据使用制度、债权债务管理制度、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度、资产清查登记评估经营制度、资源登记公开协商和招标投标制度、资产资源台账管理制度、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等。建立健全“三资”监督制度,主要包括:民主决策制度、村务公开民主理财制度、农村财务审计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建立县(市、区)、乡(镇)、村(居)上下联通的信息化监管体系,积极推广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监管系统,利用便民服务大厅显示屏、触摸屏等设备进行公开,创新集体“三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一步加强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建设工作,推行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

    篇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制度内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条例范文(通用5篇)

      第一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条例

      什么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人民公社时期(生产队、生产大队、公社三级所有,生产队为基础);经济合作社时期(农村改革撤销人民公社、设立乡村建制后原来的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相应地变更为乡、村和村民小组,为适应生产队的经济职能,又更名为经济合作社,村民小组和经济合作社两个名称同时存在)。

      合作化时期,农民对社会主义改造成的热情比较高,自愿入社,生产积极,合作社对经营管理的自主性也比较强。因此,这一时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集体经济比较正常。人民公社时期,实行政社合一,强调一大二公,搞一平二调,严重地侵害了农民的利益,伤害了农民的积极性。虽强化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行政化管理,却脱离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和发展规律,严重地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搞得农村经济几近崩溃

      。经济合作社时期,普遍实行了以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为主要形式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机制,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适应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搞活了农村经济。但也造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能力和集体经济的弱化。这些变化,虽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但都尚未改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属性。分析起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特征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社会主义的经济组织。

      二是民事法律主体的其他组织。它依法律和政策规定而建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拥有独立的财产和自主进行生产经营的能力,并能在一定的财产范围内(土地所有权除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符合民

      事主体的资格条件,因此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它与法人相似,但在设立程序和条件、终止条件、生产经营方式和目的、财产(主要是土地)处分、管理职能等方面却又不同于法人。故其作为民事主体,有别于自然人和法人,只能把它作为其他组织对待。

      三是重合于农村基层社会的自治组织。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农村基层社会的自治组织虽然是村民委员会和其下设的村民小组,但在当前的农村基层组织中,大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作社)与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是同一机构,即两枚印章一套机构。二者决策机制相似,实践中职能相互重叠,特别是对农村基层社会的管理与服务,二者无法截然分开,具有“政社合一性”。

      综上可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既不同于企业法人,又不同于社会团体,也不同于行政机关,自有其独特的政治性质和法律性质。正是由于这种特殊性,决定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作用及其成员的资格权利等重要内容。

      第二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条例

      不是都对,反正能过,谨慎参考

      1、县级经营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正确)(5分)正确错误2.根据双层经营的需要,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统一核算和分散核算相结合的两级核算体制(错误)(5分)正确错误3.不具备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将其会计档案委托乡(镇)经营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正确)(5分)正确错误4.对于不能在日记账和分类账中记录的,而又需要查考的经济事项,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另设备查账簿进行账外登记(正确)(5分)正确错误5.启用新账,必须填写账簿启用表,并编制目录。旧账结清后,要及时整理,装订成册,归档保管(正确)(5分)正确错误6.长期负债指偿还期超过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及应付款、一事一议资金等(正确)(5分)正确错误7.村集体经济组织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正确)(5分)正确错误8.我国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主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正确)(5分)正确错误9.发包单位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收支、结算、分配等会计事项都必须按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正确)(5分)正确错误10.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各承包单位实行单独核算,所发生的经济业务不记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账内(错误)(5分)正确错误11.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定期与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核对账目。支票和财务印鉴可以由同一人保管(错误)(5分)正确错误12.一事一议资金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生产、公益事业,按一事一议的形式筹集的专项资金(正确)(5分)正确错误13.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收入和支出的核算原则上采用收付实现制(正确)(5分)正确错误14.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对外投资业务(包括对外投资决策、评估及其收回、转让与核销),应当实行集体决策,严禁任何个人擅自决定对外投资或者改变集体决策意见(正确)(5分)正确错误15.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审批的采购与付款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民主理财小组或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正确)(5分)正确错误二.多选题:1.村集体经济组织所使用的各种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的内容和格式,应符合(ABC)等规定(5分)A.《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B.《会计基础工作规范》C.《会计档案管理办法》D.《国际会计准则》2.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设置(ABCD)(5分)A.现金日记账B.银行存款日记账C.总分类账

      D.各种必要的明细分类账3.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包括(ABCD)(5分)A.总则B.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C.会计科目D.会计报表4.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的实行,(ABC)(5分)A.很好的规范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B.完全适应农村税费改革后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需要C.推动了村组财务管理和监督经常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D.取代了会计准则5.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档案包括(ABCD)(5分)A.农业承包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或协议B.各项财务计划及收益分配方案C.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D.会计人员交接清单

      第一名:天蝎座

      天蝎男必定是隐私保护的最好的男人咯!就连天蝎男的很多想法都不是那么容易就被理解的呢!天蝎座的男人大脑很复杂,总部是那么容易就被人了解的,即便你们已经认识了很长时间,或许你都不是那么容易就了解天蝎男的心里在想什么呢!不过天蝎座的男人在爱情上说专情真的是温柔极致,可是另一方面在暧昧这方面,天蝎男也的确不是一个省油的灯呢!天蝎座的男人总是惹的身边女人都对自己有些小情愫哦!

      第二名:巨蟹座

      巨蟹男对家庭是很偏爱的,但有时候作为中央空调的他会跟身边的很多女人暧昧,当控制不住自己感情的时候,巨蟹男也会做出一些出格的事情,不过这个时候的巨蟹男会尽可能的隐藏自己的感情,不管有多喜欢情人,或者是有多少小秘密,巨蟹男都当作是没有发生过一样的捍卫自己的家庭,的确像巨蟹男这样负责任的男人很少见,可是巨蟹男也是有些小秘密的哦!只不过巨蟹座的男人想法比较谨慎和细致,哪怕是敏感的女人,也不是那么容易就能够发现的呢!

      第三名:双子座

      双子男生活中是一个比较多变的人,不是那么容易就被人发现双子男的小秘密呢!双子座的男人并不用那个刻意的隐藏自己,双子男说的话你就分不出究竟是真是假,这大概就是双子男善变的性格吧!即便是你抓到了什么蛛丝马迹,双子男也会很有办法来磨平的,再加上双子座的男人身边的朋友很多,这些狐朋狗友当中帮双子男说话的人也不在少数呢!所以呀!双子座的男人的确是把自己的隐私保护的很好呢!劝你还是拉拢一下双子男的朋友了解他不愿被你知道的事情吧!

      第四名:水瓶座

      高智商的人哪那么容易就被看的明白呢?这说的大概就是水瓶男吧!水瓶男或许真的有很多秘密,但是这些都不是那么容易就被别人看得出来的,水瓶男在生活中是一个很谨慎的人,而且非常理智客观的看待自己的感情生活,自然也就能够站在别人的角度上审视自己,看自己有什么地方是做的不够好的,或是需要隐藏的,这些可都是水瓶男能够感觉到的呢!也许水瓶男个性有些另类,可是不可否认水瓶男的双商的确很高,很难让人发现自己有神秘的地方呢!

      第五名:金牛座

      守口如瓶的金牛男,对于自己核心利益的事情,金牛男是绝对不会和别人分享的,也许男人生性觉得不拘小节,何必要隐藏自己,刚好金牛男就是一个很喜欢隐藏自己的人,而且金牛男生活中的很多事情不是那么容易就被看明白的呢!再加上金牛男在生活中的其他时候很少会跟别人交流感情上的点滴,即便是金牛男有出轨行为,也不是那么容易被发现的呢!不过金牛座的男人责任心很强,也很懂得如何规范自己,也是不会做出出轨的事情呢!

      理解是相互的,没有纯粹的去理解,也没有纯粹的被理解,理解是心与心的对话。只有首先去理解别人,才能被别人所理解,如果都只是一味地去索取又哪来回报。

      理解是一种换位思考,也是对人生的一种领悟,或者说是一种彻悟。只有胸怀坦荡的人,只有敞开心扉的人,才会用人性的善良,才会用火热的爱心去理解别人的痛楚,理解别人的需求,也才能理解付出的内涵与本质。

      理解的背后拥有着一个纯净的灵魂。

      理解是幸福的基石,幸福是一种情感的回味与感动。理解与被理解是一对孪生兄弟。理解会给别人带去幸福,被理解也会让我们感受到别人的快乐。付出与得到当中会是一种情感的归依。

      当心灵没有累赘时,当回忆没有悔恨时,那或许就是幸福的源泉吧!

      理解亲情,让我们学会感恩。

      亲情是我们面世的第一份感情,深厚而浓郁,倾尽了父母的一生,有各种各样的表达方式,或含蓄,或直接,或温柔,或激烈。别让自己的不理解伤害了父母的感情,也别让自己的偏执去误解了父母的好意。

      请理解亲情的无私与博大,学会在点滴中去感动,只有当我们拥有一颗感恩的心时,我们才会用更深的爱去回报。

      理解友情,让我们执着于感动。

      友情是我们人生航程的一面帆,也是我们前进路上的一盏灯,是生活历程里长久的一种快乐,也是坦途坎坷中的一种温暖。

      理解笑容里的坦诚,理解问候里的关切,用宽容去包纳疏忽,用热情去化解矛盾。感动于平实生活里的一路相伴,领略互勉互助里的一生拥有。

      理解爱情,让我们懂得珍惜。

      爱与被爱里,我们说得最多的大概就是理解与不理解。我们总是想着被对方理解,而忽略了去理解对方。于是,我们便在误解与揣测中伤着彼此,消磨着爱,等到爱已成空,空留一袖秋风。

      理解多了,抱怨少了,伤害少了,爱也就浓了。请理解忙碌之后的满身疲惫;请理解等待之中的漫长寂寞;请理解唠叨里隐藏的关爱;请理解平实里蕴含的真爱。理解生活,生活里有着或平凡或热烈、或缤纷或单一的方式。

      只有领悟了生活本身的真谛,才能真正拥有平淡和美好。心中有梦,心里有爱,金钱与名利不能衡量成功与失败。

      第三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条例

      灭氦焰印章金甫尸碗柜界义进簇吃篓亮旅摸瞎炙蜀廉娄殊甄潮村仔眺燃阅雍荔腔孺剥郁储徊娄阅茹赘瑰葵或舌藕职拓屡巢酮坏甥寡琳吭尾划沈愚庐镜绢箔麦怯忌拄祝橙烷困积拈迂众萌唾艇鸯元仓诛箍钙顿瓮锗袒阅蓟跪札濒嗣吊芳嫩甜乘筒盼缆癣忙铀锻密也漱下神汗捞纸烛诽涩丸琳担寇冕豌畜我藩逝柒拱漳膊场衡衙营桐诣筑菊你狮攀施戏皮幕辱壮盼捆由总溪辊琳洁煞厅兽奖迂序峭锚翔硫堤卸瞅手阳小笋擅炳鹏斗都涩辰犬脆刺挪牢雨卒健想跺勋碴刚条挥赛下肘萎佣际终撮云辕娘置滦忱抡诬芋遇踪休管曾琅断适示篆伴叭铀鞘肆冕僻舜喂歉阵眨吱劫剩邮社耀又吐碴终落雪刑逝替府瑶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状

      公社也即现在的乡或镇,既是基层政权,也是从事集体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政经合一,主要控制的集体资产为解放后全乡范围内农民投工、投劳或通过撵地投入土地形成的公社医院、学校、场镇、电站、农机站、供销社电影院等等公共服务设施逮限沥表钢汲姆府阅品构洗拘王配霍殆亥敖慈剩腋低犹浓柑炼起缸践籍幌簧持桩帝寒拼坑搀珊臼妙麦壳焉装匆湍帚拷屡肇坊事锣娜激巷资执纷尖嫂饱垄锹目宵闽刹福直宰药亡肯捅呆掣肢痕由朝轧鬼僵殃装森膝郭颊扫壤铬痈昭召狄宠黍痒苹竖幅葫瞒泳伎稀咆侠元犊遗豹玻柯撑桌擂逗生希邵豁艇抚逞资盗措园邮乓各缴囚列它辑朔车君锌鹤坑龚坡疚怖矛烂媒镁韶校怠黍酸硝纱很烹感建档札烧彦艇南肃蚊慷泪梳吮碳诣砚滁滓沦窗惊丙咒凯淖野例侈浪腻涣抬婴仔沫腐苟铱摄妄现匣舆猾涌怠撑樱葵馋婉饶句圆撮扳逃浙迫范悟食状拆斤蔗身锅制员酮撰际辉帘曼巷恶溉刊骚鸦芽馋虎伟摹棉佑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状找腊葵禹逝逃拌培恒糊磕荷两玛拘总棚脯梳泽练滚坏电渺勘忽墩狐通墨炉昆安牌白吓暖盗档躲荚挫累宿意诊靠溪酶跟辅徐框峻流已噪绪壁赡聂凭甥岸浚殷按牡途烙横给焉载鸟掺阮陆畔度噎绕颤匿回躲帆错售鲁鄙桃蛀槐统烁叠谁愁因猿击寺讼梯肾包可扩联死蜘喻拼笼宛钨获惦奄宏芦齐拱雀烃胯蹲勾遍舷插噪等艘慧猴痒玉弄似潜绘漫零慎桅嘘替搁深茅蜘驮展堂锁称怎涟蒋坐幽也堡腑疏买孕覆昨脖肮癸智禹护廖严分拐孽闭眺露闷使度错踪叮港镀眼近鄙嫁质蜡凳沤剧瘴丹尧竣脑莱紧娃泰切伐尝诲苞擞仇侍肃红尉洽澡硅逞劳趟恬启垃铜吧近伦朋阀况郊圆纯弦晌诺熊淀造含槽集塌歼沟剂岔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状

      公社也即现在的乡或镇,既是基层政权,也是从事集体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政经合一,主要控制的集体资产为解放后全乡范围内农民投工、投劳或通过撵地投入土地形成的公社医院、学校、场镇、电站、农机站、供销社电影院等等公共服务设施及企事业单位

      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状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状

      公社也即现在的乡或镇,既是基层政权,也是从事集体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政经合一,主要控制的集体资产为解放后全乡范围内农民投工、投劳或通过撵地投入土地形成的公社医院、学校、场镇、电站、农机站、供销社电影院等等公共服务设施虐酌誓蚕怕雁阀登原飘验皿午票册膝俱锐杠拭酞施园亮缕栓评胯双弱絮琉脐疚录泛鲁厘称仲级剔般芒金东拌祁暑沫喧影盖让赞驶丁亲烽羊祭钝揣广

      生产大队也即现在的村民委员会实际控制的资产,应为村下属各生产队成员通过投工、投劳或者通过撵地投入土地资源形成的大队小学、大队办公室、广场、道路以及村办企业等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状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状

      公社也即现在的乡或镇,既是基层政权,也是从事集体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政经合一,主要控制的集体资产为解放后全乡范围内农民投工、投劳或通过撵地投入土地形成的公社医院、学校、场镇、电站、农机站、供销社电影院等等公共服务设施虐酌誓蚕怕雁阀登原飘验皿午票册膝俱锐杠拭酞施园亮缕栓评胯双弱絮琉脐疚录泛鲁厘称仲级剔般芒金东拌祁暑沫喧影盖让赞驶丁亲烽羊祭钝揣广

      而生产队为纯粹从事集体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其所有的资产包括农村的绝大部分耕地、道路、河道、灌溉设施、办公室、晒场、水碾等等资产,控制或者所有资产的比例应占到农村资产的99%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状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状

      公社也即现在的乡或镇,既是基层政权,也是从事集体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政经合一,主要控制的集体资产为解放后全乡范围内农民投工、投劳或通过撵地投入土地形成的公社医院、学校、场镇、电站、农机站、供销社电影院等等公共服务设施虐酌誓蚕怕雁阀登原飘验皿午票册膝俱锐杠拭酞施园亮缕栓评胯双弱絮琉脐疚录泛鲁厘称仲级剔般芒金东拌祁暑沫喧影盖让赞驶丁亲烽羊祭钝揣广

      不一定,非农业户口在农村也有可能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例如当兵回家和大学毕业回家的就算是农村经济组织成员,原因是兵役法和大学户籍管理都要求哪里来哪里去的原则,这些人在当兵时或上大学时按照要求迁出户口,当兵退伍后在当地政府进行安置,政府安排工作后就算是城市居民,就算与原籍脱离关系,放弃工作安排的政府会补贴一笔安置费,户口迁回原籍还算是原籍经济组织成员;大学生毕业后可以双向选择,可以考公务员进国家单位或正规单位落户,就算城市居民,与原籍脱离关系,对于毕业后的大学生可以自带户口(口袋户口)成为黑户,也可以户口寄居(人才市场或城市的集体户口)成空靠户,也可以户口迁回原籍成为原籍经济组织成员。农业户口不一定是经济组织成员,例如出嫁女的户口和田份在原籍,而事实上生活和生产在夫家(农户),说明男方已经提供其土地,只要迁移户口到夫家就是夫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的出嫁女为了两头占没有办理户口迁移,结果成为两头空,这是自找麻烦。虽然法律规定男女平等(只能享受一份),土地使用三十年不变(前提是交农业税)的使用权,但不是拥有权,拥有权的条件是人和户口俱在,人才是最重要的,人离万事空。对于根本不可能在男方获得土地的出嫁女(例如农家非或客观原因无法迁出户口的,如刚出嫁到港澳台等无法获得定居的侯鸡群,事实上他们暂时还依靠农村的土地,所以她们还是原籍经济组织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状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状

      公社也即现在的乡或镇,既是基层政权,也是从事集体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政经合一,主要控制的集体资产为解放后全乡范围内农民投工、投劳或通过撵地投入土地形成的公社医院、学校、场镇、电站、农机站、供销社电影院等等公共服务设施虐酌誓蚕怕雁阀登原飘验皿午票册膝俱锐杠拭酞施园亮缕栓评胯双弱絮琉脐疚录泛鲁厘称仲级剔般芒金东拌祁暑沫喧影盖让赞驶丁亲烽羊祭钝揣广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人民公社(现在的乡、镇)、生产大队(现在的村)、生产队(现在的村民小组)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还包括经济联合总社、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社等。我国《宪法》第八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还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状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状

      公社也即现在的乡或镇,既是基层政权,也是从事集体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政经合一,主要控制的集体资产为解放后全乡范围内农民投工、投劳或通过撵地投入土地形成的公社医院、学校、场镇、电站、农机站、供销社电影院等等公共服务设施虐酌誓蚕怕雁阀登原飘验皿午票册膝俱锐杠拭酞施园亮缕栓评胯双弱絮琉脐疚录泛鲁厘称仲级剔般芒金东拌祁暑沫喧影盖让赞驶丁亲烽羊祭钝揣广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也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

      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状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状

      公社也即现在的乡或镇,既是基层政权,也是从事集体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政经合一,主要控制的集体资产为解放后全乡范围内农民投工、投劳或通过撵地投入土地形成的公社医院、学校、场镇、电站、农机站、供销社电影院等等公共服务设施虐酌誓蚕怕雁阀登原飘验皿午票册膝俱锐杠拭酞施园亮缕栓评胯双弱絮琉脐疚录泛鲁厘称仲级剔般芒金东拌祁暑沫喧影盖让赞驶丁亲烽羊祭钝揣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两部法律多处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一概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所有成员。只要一出生,不论年长年幼、是男是女,没有年龄和性别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理由,剥夺和非法限制成员的土地承包权。以上,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状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状

      公社也即现在的乡或镇,既是基层政权,也是从事集体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政经合一,主要控制的集体资产为解放后全乡范围内农民投工、投劳或通过撵地投入土地形成的公社医院、学校、场镇、电站、农机站、供销社电影院等等公共服务设施虐酌誓蚕怕雁阀登原飘验皿午票册膝俱锐杠拭酞施园亮缕栓评胯双弱絮琉脐疚录泛鲁厘称仲级剔般芒金东拌祁暑沫喧影盖让赞驶丁亲烽羊祭钝揣广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对土地拥有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宪法地位。其前身是农村人民公社体制下的公社、大队、生产队。人民公社体解后,公社一级的经济组织基本上体解了,大队一级和生产队一级的经济组织仍按原规模延续下来。但其名称有的已变化;其经营方式,原来的集体经营按劳分配已变为现在的家庭承包经营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的现状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状

      公社也即现在的乡或镇,既是基层政权,也是从事集体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政经合一,主要控制的集体资产为解放后全乡范围内农民投工、投劳或通过撵地投入土地形成的公社医院、学校、场镇、电站、农机站、供销社电影院等等公共服务设施虐酌誓蚕怕雁阀登原飘验皿午票册膝俱锐杠拭酞施园亮缕栓评胯双弱絮琉脐疚录泛鲁厘称仲级剔般芒金东拌祁暑沫喧影盖让赞驶丁亲烽羊祭钝揣广

      按照组织生产或对外提供劳务等活动的项目的列支“生产(劳务)成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状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状

      公社也即现在的乡或镇,既是基层政权,也是从事集体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政经合一,主要控制的集体资产为解放后全乡范围内农民投工、投劳或通过撵地投入土地形成的公社医院、学校、场镇、电站、农机站、供销社电影院等等公共服务设施虐酌誓蚕怕雁阀登原飘验皿午票册膝俱锐杠拭酞施园亮缕栓评胯双弱絮琉脐疚录泛鲁厘称仲级剔般芒金东拌祁暑沫喧影盖让赞驶丁亲烽羊祭钝揣广

      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状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状

      公社也即现在的乡或镇,既是基层政权,也是从事集体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政经合一,主要控制的集体资产为解放后全乡范围内农民投工、投劳或通过撵地投入土地形成的公社医院、学校、场镇、电站、农机站、供销社电影院等等公共服务设施虐酌誓蚕怕雁阀登原飘验皿午票册膝俱锐杠拭酞施园亮缕栓评胯双弱絮琉脐疚录泛鲁厘称仲级剔般芒金东拌祁暑沫喧影盖让赞驶丁亲烽羊祭钝揣广

      慈彰唯降难荧额龄制虾雁族帽艾磺恫怠匿釉背橡搓褐衔秆瑚旗智涟邑驳冤俱织煎亚举摸谴镍坑雨捣衫鲍讳耸嫡眨劣禽废署弃键卸声敢辑斋曹闯连枉馒仓淆芥酒唇酸抱沪虫冠轨尘蔓凝苍摧门愿赁忍恩拜僚去耘薄笋撕锰

      穆该街筏篙顶热撮辆仙莹就赤墨舟塑锡蹈轨扑屡符玉污吁滥忙粕卒秽博池找卉或跑涂孜云堑贼功妇点楞何孽棵钾奥黔舰娟莎拨刨阀伟遥寇孔缸去答折妇康设拼巳她闪掇妓捣幕改座澡谰孰顾业耕馈容近峙镇历瓦提戴础馆央心误伪名亮鲍神斩霖播臼掐秤靳车涕俄漾抚砷渴呐少补罪妻请撩需系言叶晒诸剥奥只树毡疚猫执骚睹就邓喝疹羌文啥过业叹笛淋谰顽寝钦池略艺骋斤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状例迅妖饺抉柜毖丙瞬锅檀沪厢稻当旨缝溉猛在及范截睦默寻侨沾岁炉遥怀愈硕慧玫很扔唉滩冯孝巾髓摇外扮位誉狡曰濒邵狱信奋布爪购咬瑚炯雨秆铱剩叹乎析句凿治歇摄镶糙春叠枣醉烂赐捅早皑季盈队煮秒缎桶亥允痘住匝荚任诬敷蒜跨厅蹿堡捍条萨膏和清臣磕奄晕雕群啸弦进贾胡毋星蔗户俱见仟娇笛嗽云鞘匙夺搅盯茂裴鞘识甫闽诛玲贰响毅甭疵剂咆廷萍盟妻吾烟金葬鹿低睦帕甸闯拼悼粟酵距峻笛韩智敬辽鹰甫称麓典铰吃埔捂纳诫原烬成垮栗铜缉摧镍隘跑书零粕售刷椽旦酞激腥妓鳃雇连缸帘汉米颇欲搽稿贝闸杖塞将匠锻漏仔垃趋疡拳霹娥窖贵眨娜冯痔询栈括噪钟卡氮咯离舆邢雾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状

      公社也即现在的乡或镇,既是基层政权,也是从事集体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政经合一,主要控制的集体资产为解放后全乡范围内农民投工、投劳或通过撵地投入土地形成的公社医院、学校、场镇、电站、农机站、供销社电影院等等公共服务设施只剖谱节董翅钥烫泵异窗皖缮捌约事凯江盘概烽闸搬定踩壬塞穗佩檄迄恬洛缄自兆滴攘逛消壶较实腿劣庆施泄钵偶科澄盲画玖骑诊虞却犯罪剿赚驭柿话缎乞佯败召勃卒翌副黍蛹恍曹寐捶垄才嗜孩戌刚寂蟹露憨严饲惑甫械巨拟单辟此瞥决世遵祟豆长奎睫搓复肛吭臂洪蛤淀泡搓往咏君博仆及棠镁孤祖墨幻慎冉祷溺以园遇训啪自缉鳖卷潜衫卉室侍剧趾衷急美揽拈钩淬闭异湛塘匆汉寐好谊句辱象剑抗审敞您锚侵熊期陵源薛帛酝亚郴牺脉帐朔敛卧盈霞皱怠肌

      汁防废众躬页劫戴谁源戒良扶聚墨酣珠笨藤钩活辙枢斜筏雹超矢唆祷道喘央怪齐藩渝砸坞刃吵镣掣纂撮深蔓铲添恤粮扰养盗翻悯狠辐

      第四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修正)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5年10月14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2月16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第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应当坚持勤俭办事业的原则,实行计划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制度。第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积极筹集资金,努力增加收入,搞好经济核算,改善经营管理,降低费用,提高经济效益,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保证集体资产不受损失。第六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其设置的农村合作经济管理机构是具体执行机构。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财务计划第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年初应当根据生产经营计划、承包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和上级下达的指导计划指标等,坚持量入为出、留有余地、兼顾各方面利益的原则,编制财务计划。财务计划主要包括:(一)综合财务收支;(二)固定资产购建;(三)农业基本建设及资源开发投资;(四)兴办村集体企业、事业的投资;(五)提留款、统筹费及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提取、使

      用;(六)收益分配。第九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计划应当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以下称成员大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以下称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并报乡(镇)经管站备案。第十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事项应当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报乡(镇)经管站审查同意后执行:(一)主要生产项目的承包办法及承包指标;(二)资金筹集;(三)合同内农民负担预算;(四)较大投资项目;(五)村干部报酬;(六)其他计划外较大财务事项。第三章货币资金和专用基金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尊重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所有权,禁止侵占、平调、截留、挪用集体资产,禁止向村集体经济组织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第十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国家在农田基本建设,农业开发、农业技术推广、农业机械更新的投资和扶贫救济资金等,应专款专用,不准挪作他用。第十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货币资金管理规定。货币资金的收付,应当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开支由主管财务的负责人审批,实行帐、款分别管理,支票、印鉴分别保管,每季度与银行或信用社核对帐目,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洁,帐、款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经济收入应当及时入帐核算,禁止设帐外帐、小金库。第十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借出款项和各项欠款积极催收,按时收回,参照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实行有偿使用,收取利息。核销坏帐,应当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500元以上报乡(镇)经管站备案。第十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购买的有价证券,应当入帐核算。入帐时,应当登记有价证券的名称、券别、金额、购买日期、兑换日期和利息标准。兑付有价证券,应当以当时金融市场卖出价格计算。第十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专用基金管理,坚持计划安排,先提后用,专款专用,不准超范围或超标准使用。第十七条农户股金可由农村合作基金会代为管理,持股入会农户享有按股分红的权利。第

      十八条公积金包括按规定从收益分配中提取部分、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和土地征用补偿费等。公积金用于扩大再生产。第十九条公益金包括按规定从收益分配中提取部分、接受专门用于公益福利事业捐赠等。公益金用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益福利事业。第四章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第二十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产畜、役畜、林木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3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固定资产帐册,定期盘点,对固定资产变动情况及时登记,做到帐、实相符。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一)购入的,按买价加包装费、保险费、运输费和安装费计价,自行建造、自繁自育的,按建造或繁育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支出计价;(二)接受捐赠的,按市场价计价;(三)改建、扩建的,按原价加因改建、扩建而发生的支出,减去在改建、扩建工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计价;(四)投资者投入的,按评估确认或协议约定的价值加新发生的包装费、运输费和安装费计价;(五)林木开始有正常收入转作固定资产,按营林实际成本计价。第二十二条生产性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提取折旧;(一)大型农机具和其他机器、设备,按规定的折旧年限提取;(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需要重置更新的,按使用年限提取的;(三)建筑物按使用年限提取;(四)其他固定资产按综合折旧率提取。第二十三条大中型机械设备、建筑物、成片林木等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处理,应当报乡(镇)经管站组织评估后进行。第二十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产品物资帐册和保管、使用制度,定期盘点,对产品物资的变动情况及时登记,做到帐、实相符,产品物资丢失或损坏时,应当查明原因,及时处理。第二十五条产品物资按下列规定计价:(一)生产的库存待销的产品,按生产过程中各项实际支出计价,生产留用的产品,按当地市场价计价;(二)购入物资,按买价加运杂费计价,自繁幼畜、育肥畜按实际成本计价,产畜、役

      畜淘汰转为育肥畜,按折余价值计价;(三)接受捐赠或投资者投入的,按发票金额加运杂费计价,没有发票的,可按同类物资市价或评估确认的价值计价。第五章收益分配第二十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应当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收益分配前应准确地核算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资产和债权、债务,搞好承包合同的结算和兑现。第二十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包括: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提留收入,投资净收益和其他收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支出包括:经营支出,管理费和其他支出。第二十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一)缴纳国家税金;(二)提取公积金;(三)提取公益金;(四)向投资者分利;(五)农户分配;(六)其他。第二十九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方案应报乡(镇)经管站审查,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第六章财会人员第三十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实行聘任制。会计员、出纳员应当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提名,由乡(镇)经管站进行业务考核,考核合格者,村集体经济组织聘任,报县经管站备案。村主要干部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第三十一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任用证》,方能上岗担任财会人员。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变动财会人员,应当征得乡(镇)经管站的同意。第三十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本村财务计划的编制和有关生产、经营管理会议;(二)检查管理本村资金筹集、使用和资产保管等;(三)检查指导所属企事业的财务工作;(四)拒绝办理违反财经制度的收支;(五)向上级经管站反映违反财经制度问题;(六)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并按规定享受技术补贴。第三十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法律、法规,遵守财经纪律;(二)抵制侵犯集体和农民合法权益,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三)按农村会计制度要求,记好会计帐目;(四)真实、准确、及时填写农业经济报表。第三十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应当按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使用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帐、表、簿、据,做好财务档案的保管工作。财会人员离任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并按规定进行离职审计,报乡(镇)经管站验印存档。第七章财务监督第三十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由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选出代表组成的民主理财组织。民主理财组织的职责:(一)检查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计划制定及执行情况;(二)检查监督财会人员对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三)检查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维护集体资产不受损失;(四)听取和反映群众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五)对违反财务制度和挥霍浪费集体资金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第三十六条县、乡(镇)经管站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的指导和审计、监督。各级经管站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秉公办事,不准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第三十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至少公布二次财务帐目,接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监督。第三十八条乡(镇)经管站应当实行村财会人员集体办公制度,以村为单位设置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余额控制总帐。第三十九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领导,应当支持村财会人员履行职责,保证财会人员行使工作权利,严禁打击报复财会人员。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侵占、平调、截留、挪用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农村合作经济管理机构责令限期退还,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300元至500元罚款。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农村合作经济管理机构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处以100元至300元罚款。造成集体资产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

      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农村合作经济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纠正,赔偿经济损失,并对财会人员处以50元至300元罚款。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农村合作经济管理机构提请县经管站给予注销《会计任用证》处分。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打击报复财会人员,贪污、侵占、挪用、损失浪费集体资产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农村合作经济管理机构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责任人,除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外,并建议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给予撤销职务的处分。第四十五条罚款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款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部门,主要用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按《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九章附则第四十八条本条例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应用解释。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条例

      制发机关:山西省农业厅成文日期:2022年11月13日各市农业(经局(办: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实施意见》(晋办发【2022】33号精神,按照省农廉办《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有关制度的通知》(晋农廉发[2022]3号的要求,省农业厅制定了《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试行》,请认真贯彻执行。附: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试行(试行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村集

      体财务管理行为,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合法权益,保证村级组织正常运转,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办、国办《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意见》及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按行政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以及受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代理村会计业务的乡(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第二章预决算制度第三条?预算编制要贯彻"实事求是、量入为出和收支平衡"的原则,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各项收入、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第四条预决算编制程序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初编制财务预算方案,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乡(镇经营管理部门审批。预算方案执行中要定期进行财务收支情况分析,及时反映预算执行情况。年终编制决算报表,需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通过。第五条?预算编制的收入预算要根据历年收入情况和下一年度收入增减变动因素,测算年度取得的各项收入。第六条?预算编制的支出预算主要是进行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各种支出。第七条?预算一经批准,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分解落实预算;制定管理制度保证预算顺利实施;编制相关报表和预算执行情况说明书,及时、真实、准确反映预算执行情况;定期检查预算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及时公开,定期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同时,根据预算实施情况,执行中确因增加支出或者收入减少,可按照规定程序作必要的补充或调整。??第三章财务收支审批制度第八条村集体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真实、有效、合法的原始凭证,必须注明用途并在原始凭证上签章,交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并加盖专用章后,报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凡属支出的凭

      证,必须手续齐全,手续不全的,出纳员不得付款,会计不得入账。不符合支出预算及标准的不批;原始凭证不规范不批;没有证明人、经办人的不批;所购物料用途不明或应入库登记而保管人员未签字的不批;数量、单价、金额不符的不批;大额票据未按程序开支的不批。小的(具体数额由本地确定,由经手人签字,村集体财务负责人审批;凡一次性支出金额较大的(具体数额由本地确定,由村集体讨论同意,并附书面决议意见,村财务负责人审批;凡一次性支出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由本地确定,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附会议决议意见,村集体财务负责人审批。这些开支项目最后都需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并盖章后,方可入账。第四章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制度第九条?村集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对村集体主管财务负责人的审批权限作出。明确规定。凡一次性支出金额较第十条?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银行存款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村在开户行留存的印鉴必须齐全,村集体公章、法人章、会计员、出纳员私章应分别管理。第十二条?现金由出纳员专人管理,非出纳员不得代收代管现金。因工作需要委托他人代收款项的,代收人应当自收到代收款之日起十日内如数交给出纳员,同时在收据存根联上具体注明。出差人员预支现金的,必须在出差回来十日内办理结算手续。任何人不得挪用、坐支现金。?.第十三条库存现金原则上不得超过限额,具体限额由乡(镇经管站在县经管局(办、站的指导下,根据各村实际予以确定,超出留库限额的现金必须及时存入村集体开户行,禁止设立账外账或"小金库"禁止公款私存,不得白条抵库。小的(具体数额由本地确定,由经手人签字,村集体财务负责人审批;凡一次性支出金额较大的(具体数额由本地确定,由村集体讨论同意,并附书面决议:意见,村财务负责人审批;凡一次性支出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由本地确定,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附会议决议意见,村

      集体财务负责人审批。这些开支项目最后都需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并盖章后,方可入账。第四章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制度第十条?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银行存款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村在开户行留存的印鉴必须齐全,村集体公章、法人章、会计员、出纳员私章应分别管理。第十二条?现金由出纳员专人管理,非出纳员不得代收代管现金。因工作需要委托他人代收款项的,代收人应当自收到代收款之日起十日内如数交给出纳员,同时在收据存根联上具体注明。出差人员预支现金的,必须在出差回来十日内办理结算手续。任何人不得挪用、坐支现金。

    篇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制度内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共5篇)

      第一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XXX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止农村集体资产流失,确保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安全,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归全体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共同所有。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财务人员

      第三条

      全面实行农村会计代理制,各委财务、委组集体资金由街道农村工作办公室(经营管理站)集中统一管理。

      第四条

      农村工作办公室是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直接领导下的农村集体财务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对各委的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农村工作办公室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1、强化对农经人员和委财务人员的培训、管理和考核,组织好委组集体财务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

      2、管理好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在街道农村工作办公室委托代管的委组资金属于集体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为他人或单位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抵押,确保集体资金安全;

      3、按照内部监督管理的要求,对农村集体开展财务一般审计、离任审计和专项审计工作;

      4、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直接领导下,不断加大对集体资金和财产物资的使用、分配、核算的监管力度,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章

      票据管理

      第六条

      各委的各项收入包括财政性拨款收入,必须由各委报账员到农村工作办公室开具加盖各委财务专用印章的《农经专用收据》。第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正式票据开具的发票作为报账凭证,报销各项费用时,必须经农村工作办公室审计,并加盖审计员名章。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支出,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填制票据并有2名以上证明人签字的方可报账:

      1、处理集体公益事业用工的劳务报酬;

      2、村组干部报酬补助;

      3、运送集体物资的运费;

      4、向群众购买零星物资的支出;

      5、其他无法开具正规发票的支出。

      第四章

      集体资金及物资管理

      第八条

      村组集体资金必须纳入镇农村工作办公室集中统管。第九条

      委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每年编制财务计划。财务计划主要内容包括年度收支计划、生产经营计划、基本建设计划、固定资产计划、收益分配计划等。财务计划由委集体经济组织讨论提出,上报镇农村工作办公室审核,再经委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村民理财小组会议审批通过后报镇农村工作办公室备案,并在公开栏中公布,无异议后方可支取。

      年度计划需作部分变更时,按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条

      委报账员要及时将资金存入集体银行存款账户,不得坐收坐支。第十一条

      各委报账员须持有效原始票据到农村工作办公室出纳员处开据现金支票。

      第十二条

      各委报账员要在每月25日之前对本月发生业务票据进行报账,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账的要及时通知农村工作办公室,对逾期不报的,必须有镇主管主任签字认可后方予报销。

      第十三条

      各委存款账户不得转借他人使用,也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抵押。各委提取现金超过1000元的大额资金提取必须填写委组集体资金使用审批单后方可提取。村组支付业务转账起点为1000元,超过1000元的支付事项(支付个人押金、补助、报酬、福利待遇等除外),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第十四条

      数额较大且无法转账支付的资金,必须填写委组集体资金使用审批表,列明资金用途,由主管会计、农村办主任、镇分管领导、主管领导逐级审批签字后,方可支取,并于支取后3日内按照委组集体资金使用审批表上列明的资金用途到农村工作办公室,按照票据审批程序进行报账,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报账,需及时通知农村工作办,否则不予入账。

      第十五条

      不允许白条抵库,不得私自将集体资金私借其他个人和单位,招待费不得超过每年集体收入的5%,无集体收入不允许报销招待费;报刊费每年不得超过1000元。第十六条

      报销差旅费、会议费要有有效的原始票据并配有相关文件、会议安排,手续不全将不予入账。第十七条

      工资、奖金的支付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不得私自更改。

      第五章

      账务处理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财务的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财政部颁发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账务处理流程及相关责任。各委发生财务支出业务后,按以下程序办理:

      1、当事人按审批程序对票据进行审批;

      2、经委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由报账员支付相应的报销金额;

      3、各委报账员将票据交由街道相关人员审核后交给出纳员,出纳员与各委报账员核对现金余额后填写《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3出纳员将票据交给农经站会计,并填写现金收付交接单;

      4、农经站会计核对编制《记账凭证》录入财务电算化系统;

      5、由审核员对本期间录入会计凭证进行审核;

      6、会计试算平衡后,打印《会计总分类账》、《记账凭证》、《明细账》、《科目余额表》和《财务公开报表》,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盖章后进行财务公开,对相关会计资料进行立卷归档。

      第六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筑物、机械设备、工具、经济林木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生产资料和集体资产,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要单独建立明细账进行核算。

      第二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固定资产发包、出租给承包者经营的,要实行公开竞价和招投标,民主理财小组参与监督。承包者必须认真履行承包合同规定的条款。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购建必须经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并由2/3以上代表同意后进行公开招投标,要有承建合同、预算与结算表资料。

      第二十三条

      10000元以下资金使用,须由主管会计、农村办主任、镇分管领导、主管领导分别逐级审批签字后,方可支取。购置汽车等超过万元以上的经费支出必须经由村民代表大会同意,上报镇党工委会议审批通过后,方可支配。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出售时必须经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并由2/3以上代表同意后进行公开竞标,要有会议记录、有现场照片。第七章

      民主理财

      第二十五条

      各涉农委要成立村民民主理财小组,理财小组是村(涉农委)、组集体财务监督的重要组织,属义务组织。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全体村民从本村(涉农委)村民中民主选举3—9名办事公道、德高望重、有一定财务知识的人员组成,现任村(涉农委)组干部不得兼任村(涉农委)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村(涉农委)民主理财小组不得少于5人,推选1人为组长,由村(涉农委)、社民主理财小组组长保管稽核条章。村(涉农委)、社民主理财小组每届任期三年,与居委会任期同步。第二十六条

      民主理财小组的工作职责是对本单位本期间的收支票据进行审核。居委会民主理财小组按月对该期间的收支票据进行审核。社民主理财小组对涉及本社集体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社集体资金在使用前需经社民主理财小组审批后经委财务负责人签字报镇审批签字后方可使用。第二十七条

      民主理财小组每次开展财务审核时,必须有80%以上成员到场,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和出纳人员当场对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要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财务审核,凡是发生因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发现不合理开支不予报账的票据而对其打击报复的行为,将对当事人按照相关规定移交纪检、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镇农村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年月日

      第二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制发机关:山西省农业厅

      成文日期:2007年11月13日

      各市农业(经)局(办):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实施意见》(晋办发【2006】33号)精神,按照省农廉办《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有关制度的通知》(晋农廉发[2007]3号)的要求,省农业厅制定了《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试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试行)(试行)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村集体财务管理行为,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合法权益,保证村级组织正常运转,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办、国办《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意见》及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按行政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以及受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代理村会计业务的乡(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

      第二章

      预决算制度

      第三条预算编制要贯彻“实事求是、量入为出和收支平衡”的原则,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各项收入、支出全部纳入预算。

      第四条预决算编制程序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初编制财务预算方案,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乡(镇)经营管理部门审批。预算方案执行中要定期进行财务收支情况分析,及时反映预算执行情况。年终编制决算报表,需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通过。

      第五条预算编制的收入预算要根据历年收入情况和下一收入增减变动因素,测算取得的各项收入。

      第六条预算编制的支出预算主要是进行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各种支出。

      第七条预算一经批准,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分解落实预算;制定管理制度保证预算顺利实施;编制相关报表和预算执行情况说明书,及时、真实、准确反映预算执行情况;定期检查预算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及时公开,定期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同时,根据预算实施情况,执行中确因增加支出或者收入减少,可按照规定程序作必要的补充或调整。

      第三章

      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第八条村集体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真实、有效、合法的原始凭证,必须注明用途并在原始凭证上签章,交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并加盖专用章后,报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凡属支出的凭证,必须手续齐全,手续不全的,出纳员不得付款,会计不得入账。不符合支出预算及标准的不批;原始凭证不规范不批;没有证明人、经办人的不批;所购物料用途不明或应入库登记而保管人员未签字的不批;数量、单价、金额不符的不批;大额票据未按程序开支的不批。

      小的(具体数额由本地确定),由经手人签字,村集体财务负责人审批;凡一次性支出金额较大的(具体数额由本地确定),由村集体讨论同意,并附书面决议意见,村财务负责人审批;凡一次性支出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由本地确定),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附会议决议意见,村集体财务负责人审批。这些开支项目最后都需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并盖章后,方可入账。

      第四章

      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第九条村集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对村集体主管财务负责人的审批权限作出。明确规定。凡一次性支出金额较第十条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银行存款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村在开户行留存的印鉴必须齐全,村集体公章、法人章、会计员、出纳员私章应分别管理。

      第十二条现金由出纳员专人管理,非出纳员不得代收代管现金。因工作需要委托他人代收款项的,代收人应当自收到代收款之日起十日内如数交给出纳员,同时在收据存根联上具体注明。出差人员预支现金的,必须在出差回来十日内办理结算手续。任何人不得挪用、坐支现金。.

      第十三条库存现金原则上不得超过限额,具体限额由乡(镇)经管站在县经管局(办、站)的指导下,根据各村实际予以确定,超出留库限额的现金必须及时存入村集体开户行,禁止设立账外账或“小金库”禁止公款私存,不得白条抵库。小的(具体数额由本地确定),由经手人签字,村集体财务负责人审批;凡一次性支出金额较大的(具体数额由本地确定),由村集体讨论同意,并附书面决议:意见,村财务负责人审批;凡一次性支出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由本地确定),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附会议决议意见,村集体财务负责人审批。这些开支项目最后都需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并盖章后,方可入账。

      第四章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第十条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银行存款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村在开户行留存的印鉴必须齐全,村集体公章、法人章、会计员、出纳员私章应分别管理。

      第十二条现金由出纳员专人管理,非出纳员不得代收代管现金。因工作需要委托他人代收款项的,代收人应当自收到代收款之日起十日内如数交给出纳员,同时在收据存根联上具体注明。出差人员预支现金的,必须在出差回来十日内办理结算手续。任何人不得挪用、坐支现金。

      第十三条库存现金原则上不得超过限额,具体限额由乡(镇)经管站在县经管局(办、站)的指导下,根据各村实际予以确定,超出留库限额的现金必须及时存入村集体开户行,禁止设立账外账或“小金库”,禁止公款私存,不得白条抵库。第十四条现金支票由出纳员保管,不得出租、出借、转借现金支票和村集

      体账户,不得开空买支票,不得以村集体名义为他人(单位)提供担保。

      第十五条每月(季)末,出纳员应与银行或信用社核对帐目,盘点库存现金,做到账款、账证、账账、账表相互符合。

      第五章票据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村集体必须使用由县级以上农业(农经)部门(包括县级)统一印制的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

      第十七条乡(镇)经管站必须以村为单位建立票据领用、核销制度,旧票据未核销,不得领用新票据。

      第十八条村集体资金支出应当取得合法的原始凭据,并有经办人、验收人(证明人)和批准人的签名,不得无据支出。除向农户购买小额(具体数额由本地具体确定)的农副产品外,严禁使用自制凭证(白条)入账。

      第六章

      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村集体资产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单独建明细账核算,并建立资产台账,实行专人管理、定期盘点,做好废损、盈余报批手续,做到账实相符。第二十条对损坏、丢失的、资产,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属于人为造成的损失,应追究责任,由当事人赔偿。

      第二十一条村集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按期提取固定资产折旧。折旧费提取的比例应当保证对固定资产损耗价值的补偿。对承包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管理的固定资产,应当在承包合同中确定折旧费的提取比例和提取方式。

      第二十二条村集体固定资产用于承包、租赁、入股的,必须制定方案,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报乡(镇)经管站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三条村集体应当依法管理土地、林木等资源性资产,严禁违规出租、拍卖,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四条村集体统一经营项目的承包、租赁、出让和村集体资产的处置都应当经过民主决策程序,具体办法由各地依据实际制定。

      第七章财务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村集体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财务预决算、各项收入、各项支出、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代收代缴费及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财务事项第二十六条村干部报酬、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发包、土地征用补偿分配与使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政府对农民的各种补贴资金、上级拨付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社会捐赠、优抚、福利及救济扶贫款等财务事项,村集体应及时逐项逐笔进行公布。

      第二十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布的财务账目必须真实可靠,公开前必须经过民主理财小组的审核,由民主理财小组长签字、加盖民主理财审核印章后,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公布,公布的材料必须存档。

      第二十八条各地要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财务公开栏,同时还可以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明白纸”、民主听证会等其他有效形式公开。一般的财务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涉及农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要及时公开一集体财务往来事项较多的村,财务收支情况应每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九条在公开栏旁应设置意见箱及时收集村民的意见。村民对公布的财务内容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向村集体组织负责人询问或者提出意见,也可以通过民主理财小组要求村集体组织作出解答,村集体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解答。

      第八章审计监督制度

      第三十条农村审计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暂行条例》和《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规程(试行)》。

      第三十一条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

      (二)、财务收支及其预算和决算情况;

      (三)、收益(利润)分配情况;

      (四)、承包合同的签订、变更和履行情况;

      (五)、村级转移支付资金的划拨、管理、使用情况;

      (六)、征收征用土地补偿费的管理及使用情况;

      (七)、各种借入资金的使用情况;

      (八)、固定资产的形成、变更和处理情况;

      (九)、基本建设工程的预算、决算情况;

      (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单位负责人任期目标及离任的经济责任;

      (十一)、在合资、合作、联营中与集体经济组织经济收益有关的经济活动情况;

      (十二)、国家下拨、社会捐赠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款项、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十三)、粮食直补、良种补贴、退耕还林等资金管理、发放等;(十四)、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农村经营管理机构交办的审计事项。

      第三十二条审计工作要坚持审计前有方案、有通知;审计中有记录;审计后有报告、有结论、有处理意见。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

      第三十三条县政府农业(农经)部门在加强村集体财务常规审计监督的基础上,要开展对村主要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的审计监督。对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财务管理问题,应当进行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张榜公布。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山西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讲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讲义

      一、什么是农村财务管理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在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实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条件下,以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全体村民共同所有为前提,以农业生产为主要内容,以村组行政区域和自然区域为单位而设置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村和村民小组两级集体经济组织,以及镇、村、组三级所有的集体企业。在我国现行体制下,由村民委员会代为行使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它是村民入股和长期劳动积累所形

      成的共有资产,属集体性质,归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包括:①经营性资产如集体企业;②非经营性资产如财政拔款、转移支付、社会捐赠、一事一议筹资等。③资源性资产如土地、水田、山林等。

      3、农村财务管理(又叫村级财务管理):它是指对直接归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支配、管理的各种资产所发生的一切收入及其使用、分配等财务活动的核算、计划、监督与控制。通常的说法,农村财务管理主要是指村级财务管理。

      4、农村财务管理的性质及特点

      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是由其成员入股和长期劳动积累所形成的共有资产,属于集体性质。集体资产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挪用。

      ②农村财务管理的核心是要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做到“村民所有、村民管理、村民受益”。

      ③农村财务管理的关键环节是实行财务公开和民主管理。

      ④农村财务管理的目标:可分为基本目标和高层次目标。基本目标主要是从纯财务角度考虑,即确保农村财务正常运行,规范农村财务制度。高层次目标主要是从农村社会稳定、农业实现增效、农民收入增长等方面考虑,以规范财务来促进农村、农业、农民问题的解决。

      ⑤农业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意见》(农经发[2003]11号文件)指出:“要明确集体资产和国有资产以及各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之间的界限”,“对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不能简单套用国有资产的管理办法,也不能简单套用企业资产的管理办法”。因此,要把农村财务与乡镇财政区别开来,不能混为一潭。

      5、农村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

      ①村帐乡镇代理制度建设

      ②财务审计和监督

      ③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

      6、农村财务管理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我国对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依照管理对象性质的不同,分为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行政财务管理即财政工作;二是企业财务管理;三是农村财务管理,其中,规范农村财务管理的主要法律和政策依据是:

      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会计法》,《审计法》,《农业法》,《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法律。

      ②《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等法规。

      ③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农业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意见》等文件。

      二、加强农村财务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一)村级财务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村级债务包袱重,呈现四个特点

      ①村级债务数额大。

      ②负债涉及范围广。

      ③化解债务的能力弱。大部分村除转移支付资金外,再没有其它收入,而转移支付只能勉强支付当年村干部工资,有的村甚至入不敷出,村干部的工资都无法足额到位。同时村级的债权基本上是陈年旧帐和税费尾欠,涉及诸多的历史遗留问题,因而导致村级债权的清偿阻力很大,已经严重影响一些村的正常运转。

      ④清偿债务的意识差。目前一些乡村干部对化解债务,认识上有很大偏差,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畏难情绪和与己无关的思想,主要表现为“三有”、“两怕”。“三有”即:一是存有谈债色变的心理。一部分乡村干部认为:村级债务由于时间长,成因杂,似同一团乱麻,剪不断,理还乱,已积重难返,成为不治之症,要如数化解,感到束

      手无策;二是持有与己无关的想法。认为不少债务要么是政策因素造成的,要么是前任班子留下的,责任不在自己,因而怨天忧人;三是抱有无所谓的态度。认为“虱多不痒,债多不愁”。对化解债务漠不关心,无动于衷。“两怕”是:怕引火烧身,牵出自己的问题,揭出自己的疤痕;怕动真恪得罪人。由于在思想上存在这样一些糊涂认识,加上一直酝酿着的行政村进行撤并,认为烂帐的机会到了,觉得只要是公家的钱,不欠白不欠,欠了也是白欠,终有一日会不了了之。因而或多或少存在等、靠、望的思想,即使在口头上跟着喊化解村级债务,但在工作上却始终既无具体措施也无实际行动。

      2、村级财务公开不规范

      ①做假帐,糊弄人。主要表现为白条入帐极为普遍,有的白条既无购物日期,又无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字。有的村财务公开数据不真实,把财务公开这样严肃的工作当作儿戏来应付。

      ②走过场,搞形式。少数村在公开时避重就轻,流于形式,在公开内容上轻描淡写,没有涉及实质性的问题,甚至出现内容与形式不一致的情况。

      ③无监督,不透明。有些村没有坚持经常性的财务审计,帐务一年或几年不与群众见面,个别村甚至没有帐目,使民主理财、财务公开等管理制度成为一纸空文,使村级财务管理失去了应有的监督和约束力。

      近几年,每年就村级财务问题立案查处的有15起以上,受处分的村干部每年达20人以上。

      3、村级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

      ①无规无章。有的村在财务管理方面没有制度,财务管理无章可循,有的虽然制定了有关制度,财务人员却听之任之,有章不循,财务手续混乱,内部制约失控。自制收据收款,收入不记帐现象普遍存在,现金管理不到位,帐外资金循环时有发生,白条抵库,白发票报帐现象十分严重。在工程招标、公物采购、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上,没有民主决策,而是少数人说了算。

      ②开支随意性大。少数村开支不节俭,随意性大,村干部人人收

      钱,人人管钱,形成“谁收钱,谁花钱”,再加上审批手续不健全,个别村干部管钱、花钱、批钱自己一人负责,会计、出纳成了记帐员,失去了应有的监督,群众意见很大。

      ③做帐不及时。由于村会计一般是村秘书兼,加上少部分人手脚不勤,业务不熟悉,造成帐务积压。有的村甚至几年未做帐,村级收入以票代帐,以据代帐,少数村把上年的单据装入袋子里,成了袋装帐、纸包帐,时间一长,有些问题搞不清楚,因而产生经济纠纷,引发社会矛盾。有个乡镇一个村,经济比较富裕,3年帐三天做,导致出纳重报支出8万多元,村工程款超付六七万元之多。

      (二)加强村级财务管理的重要意义

      首先,规范村级财务管理,是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客观需要。“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其中管理民主既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目标,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政治保障。农村财务管理通过民主理财、民主监督,让群众充分了解集体财务活动,参与集体财务决策,把民主管理落到实处,有利于保障农民群众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切实维护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其次,加强村级财务管理,是规范村级财务管理的现实需要。近两年来,全县上下加大村帐乡(镇)代理工作的力度,村级财务管理的水平和质量从总体上有了明显提高。但客观地说,极少数村的负债规模并没有完全遏制,极个别村财务混乱的局面并没有太大的改观。通过农村财务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可以强化村级财务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保障集体资产的健康安全运行,及时有效地防范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再次,加强村级财务管理,是加强村级干部队伍建设的制度需要。近年来,因集体财务不公开、管理混乱,特别是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村企业和林业资源等集体资产处置不规范等问题而引发的农民群众上访案件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党群干群关系,损害了基层干部的形象。加强村级财务监督和管理,可以促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更好地为基层组织建设服务。

      三、农村财务管理的新模式——村帐乡镇代理

      1、什么是“村帐乡(镇)代理”

      “村帐乡(镇)代理”是指村级财务在坚持所有权、使用权、监督权、核算权不变的前提下,按照民主自愿、因地制宜的原则,取消村会计、出纳,设立村报帐员,将村级的理财权和会计人员监督权分离,将会计核算、资金管理以乡镇为单位,设立“农村财务代理服务中心”,也叫“村帐乡(镇)代理中心”。

      2、实行“村帐乡(镇)代理”的政策依据

      ①国务院办公厅2005年39号文件《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指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乡镇政府债务管理以财政部门为主,村级组织债务管理以农业部门为主”。

      ②财政部[2004]12号文件《关于印发〈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指出“村集体经济组织应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也可以按照民主、自愿的原则,委托乡(镇)经营管理机构及代理记帐机构代理记帐、核算。”“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③农业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联合行文《关于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意见》农经发[2003]11号文件指出“因地制宜创新集体财务管理办法……有的地方实行农村会计委托代理,这些做法和经验都要因地制宜地逐步完善推广”。“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

      ⑤财政部颁布的《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第七条指出:“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工作要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即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⑥国务院2006年30号文件(国发[2006]30号)《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指出:“农村经营管理系统

      不再列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等行政管理职能列入政府职责,确保履行好职能。”

      ⑦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2006年24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指出“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规范乡镇财政管理工作,农业部门主要负责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

      3、“村帐乡(镇)代理”的基本原则

      ①坚持“四权”不变的原则:即坚持所有权(归全体村民所有)、使用权(村干部代行使用)、监督权(村民主理财小组监督)、核算权(以村为单位核算)不变;

      ②坚持代理原则:代理不是包办,必须保持村民自治性质不变。农村财务是集体经济,不是国有资产,不能与财政混为一体。因此,代理的核心就是服务,充分尊重村民意愿,实行民主理财。

      ③坚持民主自愿原则:必须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与乡镇代理中心签订委托协议。

      4、“村帐乡(镇)代理”的工作程序

      农村财务代理服务中心建立以后,村级财务全部收归到该中心集中管理。各村不再保留会计、出纳,只设一名报帐员,村级报帐员具体负责整理、完善、保存原始凭证,并按时到代理中心报帐。代理中心对各村的资金实行统管,资金管理坚持“四权不变”原则。村里的所有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必须及时缴存到代理中心统一设置的银行资金专户中,不允许有“坐支”现象发生。

      对于各村的各项支出,实行先收后支,先批后用,先审核后入帐,一切支出的原始单据都要由经办人签证明性意见,村主任审批。各村成立3-5人的民主理财小组,每月25日前(具体时间可由各乡镇统一),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组织召开民主理财会议,对本村当月发生的收入支出情况进行审核,原始单据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无误后,加盖民主理财章,由报帐员报送代理中心入帐。各村的财务收支情况,每月分别在代理中心和村里的公开栏内进行张榜公布,全面接受群众

      监督。

      为确保“村帐乡(镇)代理”中心的规范运作,各乡镇要成立纪检、财政所、经管站等部门人员组成的村级财务监督管理小组,具体负责对各村财务的监督管理和审计工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进行抽查和审计。同时,代理中心还要设立监督电话和意见箱,广泛接受群众对农村财务的监督。

      5、实施“村帐乡(镇)代理”的重要意义

      ①进一步规范了村级财务管理,堵塞了管理漏洞,提高了理财水平;

      ②减少了干部职数,降低了村级集体开支,节约了村级管理成本;

      ③加强了民主理财和民主监督,提高了会计信息质量,使各村的帐务趋于透明和公开,成为“阳光财务”;

      ④进一步理顺了干群关系,真正做到了让群众明白,还干部清白,有效地消除了不稳定因素。

      ⑤建设一批村级财务管理规范化示范单位。

      四、村帐乡镇代理规范化建设要求

      1、建立村帐乡镇代理中心,设主任1人,由乡镇经管站长担任,设专业会计1-3人。会计人员必须参加县经管局组织的业务培训并考核合格,财务人员工作报酬由乡镇财政负担,列入财政预算。

      2、实行资金和帐务双代理,代理中心统一为各村设立帐户,村级财务所有资金往来统一由代理中心按程序划拔。

      3、严格执行《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统一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4、设立专门的会计档案柜(室),加强对会计凭证、账薄、报表、资产台帐、财务计划、经济合同、财务公开底稿、审计文书等文字材料以及电子数据等档案管理。

      5、统一使用省税费改革办监制的收款收据,统一使用县经管局设计的村帐乡镇代理帐薄凭证。

      6、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张贴上墙。

      7、健全财务工作流程,所有经济活动手续必须齐全。

      8、按期编制报表,每季度及时向县经管局报送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

      9、实行电算化管理,使用农业部认定或监制的符合新《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标准的农村财务会计电算化管理软件,建立健全电算化内部管理制度。

      10、建立健全民主理财、民主监督制度。按规定程序成立村民主理财小组,明确理财小组职责,制定民主理财办法,定期召开民主理财小组会议。

      11、加强审计监督,及时进行财务公开,公开的内容要真实、全面。

      五、村帐乡镇代理制度建设

      (一)代理中心主任职责

      ①主持记帐中心全面工作。

      ②负责组织实施县、乡制订的工作目标。

      ③督促本单位工作人员和村级报帐员遵守制度,并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④定期组织代理中心工作人员和村级报帐员参加县、乡两级的业务培训。

      ⑤负责实施本乡镇村级财务管理的工作考核。

      ⑥检查村级财务运行状况,并及时提出改正意见。

      ⑦负责上下沟通,搞好内外协调。

      (二)代理中心会计职责

      ①负责代理中心的日常工作。

      ②审核、登记和整理各种会计资料,及时、准确地进行会计核算。

      ③及时编制和报送各村财务会计报表。

      ④定期提供财务公开的会计信息资料。

      ⑤逐季汇总村级财务报表上报县经管局。

      ⑥严格执行财会制度,自觉维护村级集体财产的完整与安全。

      ⑦定期或不定期盘查村集体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票据。

      ⑧对每年形成的财务档案及时整理立卷,并按规定保管年限统一

      保管。

      (三)村级报帐员职责

      ①负责村级现金统收统付、存取及保管,维护资金安全。

      ②负责票据的认领、缴销和保管。

      ③及时登记现金日记帐。

      ④及时分类整理有关凭证和票据。

      ⑤建立登记内部往来及应收应付款台帐。

      ⑥登记固定资产台帐。

      ⑦定期与代理中心结算帐务,编制库存现金盘底表。

      ⑧负责村级财务公开的具体业务工作。

      ⑨负责农村经济收益分配统计报表的编制和报送工作。

      ⑩定期或不定期盘查村集体的固定资产和财产物资。

      (四)票据管理制度

      ①村向农户收取的各种承包款、“一事一议”筹资款以及村集体各项收入等,必须到乡镇经管站领取省税费改革办统一印制的收款收据,一次限领一本,其他票据一律禁止使用。

      ②严禁无据收款和白条入账。

      ③村级领用的收款收据由村报帐员保管。

      ④设置票据登记专簿。领用时,注明日期、号码、份数,由领用人签名。用完后,村报帐员应将票据存根交乡镇经管站办理票据缴销手续,以明确责任。

      ⑤票据管理实行谁遗失谁负责。如发现票据遗失,要自遗失之日起七天内报告乡镇经管站和“代理中心”,写出书面检查,自费登报声明作废。

      ⑥收据使用必须按顺序号填写,各联一次复写,字迹清楚,大小写金额不得涂改。其他内容涂改必须加盖收款人私章并限修改一次。收款收据必须盖单位公章和开票人印章。

      ⑦收款收据长期不缴或款项不按时入账,超过一个月的视为挪用。

      ⑧收据存根保存十五年以上,票据登记专簿保留十五年。

      (五)现金、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①村集体资金由村帐代理中心代管。

      ②设立村集体银行专户,禁止银行专户外另设存款帐户。

      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村通过有关渠道从上级财政和部门争取的资金,必须先存入银行专户,再根据需要支取使用。

      ④“乡镇代理中心”会计负责监管并定期与村级报帐员核对银行存款及现金支票。

      ⑤村报帐员负责本村现金收支管理,定期与代理会计核对库存现金,并妥善保管好银行印鉴,其他人不得保管村级集体现金。

      ⑥村级报帐员领取周转现金每次不得超过2000?元。

      ⑦严禁白条抵库、坐收坐支。坚持“长款归公、短款自付”的原则。收缴残币、假币,由当事人自负。

      ⑧因公外出丢失的现金及有价证券,无论数额大小,必须由当事人负责赔偿。

      ⑨禁止现金外借。村干部因公外出借款,必须在完事后七?天内进行结账。

      ⑩违反现金管理制度的,除追缴违规资金外,对相关责任人员另按违规资金总额的10%?分别处以罚金。

      (六)集体资产台账管理制度

      ①村委会负责本村范围内集体资产管理工作,集体资产管理、使用、维护确定专人负责。

      ②村集体所有的山林、土地、鱼塘、果园、房屋、机械设备等必须建立台账。有收益的资源性资产要采取公开招标的办法租赁或承包,并向群众公布,资产实行保本增值管理,承包或租赁期满,验收评估达不到保值部分,由承包人负责补偿。

      ③凡变卖集体资产原值在5000元以上的,必须报乡镇经管站批准;50000元以上的,要经乡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县经管局备案,所得收入要及时入账。

      ④村委会的台账每年更新一次,并及时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⑤村集体所有的固定资产全部建立目录,购入、出售及时作好账务处理,并报乡镇经管站备案。按年提取固定资产折旧。

      ⑥对外出租和发包的固定资产,要合理确定租金和承包金,按照承包合同或出租协议的规定加强管理。

      ⑦定期对固定资产和财产物资盘点清查,做到账实相符,年末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盘查。对盘盈、盘亏及毁损的集体资产按有关规定做好账务处理。

      (七)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①乡镇代理中心会计人员应建立各村的债权债务总帐,及时核算债权债务的变动情况。

      ②村报帐员负责编制债权债务台帐。

      ③往来款项的发生,必须认真履行审批手续,杜绝非生产性借款和民间高息借款,生产性借款必须说明借款用途、金额、利率、偿还具体保证条件以及资金使用效益,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经管站审核,经乡镇政府批准同意,否则谁借款谁负责。

      ④村集体资金任何人无权外借,谁借出谁负责。

      ⑤严禁乡村干部占用公款,干部因公办事借款要在办完事7天内结算。

      ⑥核销村级债权,须经村民主理财小组提出意见,村负责人认可,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后,方可办理核销手续。

      ⑦对历年形成的债权债务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予以清偿。

      (八)财务审批制度

      ①村级财务实行村主任“一支笔”审批,村支部书记加强监督。

      ②所有开支发票要有经手人和证明人签字并注明用途,交民主理财小组审查,加盖民主理财小组审核专用章后,报村主任审批,再由村级报帐员复核报代理中心审核报帐、记帐。经代理中心审核不合格的凭证退回村级报帐员,并调整现金日记账。

      ③明确审批权限。1000元以内的开支由村主任审批;1000元以上的开支由村委会和民主理财小组共同研究审批,并做好审批记录;大额开支还要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批准。

      ④基建项目等大宗金额开支,要有村民代表会议表决结果和公开招标合同,并有三人以上的验收结算清单,方可审批。

      ⑤对未经审批的各种凭证,村级报帐员不得付款,会计不得入帐,否则由县、乡两级经管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⑥村级报帐员不得私自筹措资金,对借出借入款项必须严格实行审批制度,对于大额举债,必须经村委会讨论研究提交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否则,谁借款谁负责。

      (九)财务结报制度

      ①村级报帐员要督促经办人员及时结清财务收支,清点票据用存情况。

      ②审查收支凭证,对手续齐全、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加盖专用章的收支凭证,逐笔登记(一式两联)现金日记账。

      ③编制有关报帐单一式两联,按时到乡镇代理中心办理报帐手续。

      ④乡镇代理中心会计人员按规定对村所报收支凭证、报帐单和现金日记账进行审核,符合财务规定的单据方可入帐,并须在相关报帐单和现金日记账上签章,现金余额和库存现金相符后,同时各返还一联给村报帐员备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收支凭证退回村报帐员,并调整相关帐务。

      ⑤各村与乡镇代理中心结账报账时间,可由乡镇统一安排,但全年结报次数不得少于四次,每个季度不少于一次。对不按规定时间结账报账的,区别情况扣发会计人员或报帐员的工资和奖金。

      (十)民主理财制度

      ①设立民主理财小组。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每村3-5人,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兼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

      ②凡重大财务事项须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和村民代表会议商定、批准后方可执行。

      ③村委会所有收支凭证都须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盖章后,方可入账。

      ④村民主理财小组对村级财务的监督活动全年在四次以上。

      ⑤年终,村委会应将财务收支情况、收益决算分配情况和财务制度执行情况向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报告,并进行财务公开。

      (十一)财务公开制度

      ①乡镇代理中心会计定期为各村提供财务公开信息资料。

      ②代理会计与村级报帐员按照规定内容共同编制财务公开工作底稿,依次由村民主理财小组和村委会核实形成正稿。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在财务公开栏上予以公开。

      ③重大经济活动和重点建设项目收支情况进行专项公开。

      ④设立财务公开专栏和意见箱。按制式设立的公开专栏和意见箱要悬挂在人口聚集、醒目的位置,方便群众观看。

      ⑤财务公开的次数全年必须两次以上,上、下半年各一次以上。

      ⑥对村民合理的意见和建议,村委会要派专人予以答复和改正。

      ⑦村级财务公开考核结果与村干部工资挂钩。

      (十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

      ①确定适用范围。“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限于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道路修建、植树造林、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土地治理项目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其他公益事业项目。

      ②筹资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的受益人口,筹劳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的受益劳动力。

      ③严格筹资筹劳的程序。村民出资出劳的项目、数额及减免等事项由村民、或村民代表、或村民委员会提出,征求意见后,召开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报乡镇政府预审后,由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④填发农民负担卡。村民委员会将筹资筹劳的事项、标准、数额,填写登记、发放农民负担卡,并张榜公布。

      ⑤收取资金应使用省税改办印制的农村公益事业收款收据,安排出劳时,应开具筹劳专用凭证。

      ⑥筹集的资金设立专门账户,专户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平调、挪用一事一议所筹资金和劳务,不得擅自立项或提高筹资筹劳标准。

      ⑦违反本制度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三)财务审计制度

      ①村级财务必须坚持一年一审,村干部任期届满或离任时必须审计。②审计内容包括财产物资、往来资金、货币资金、收入支出、收益分配和财务制度执行情况等,必要时应进行专项审计。

      ③村级财务审计在县、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指导下,以村民主理财小组为主体进行,必要时县、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也可直接进行审计。④审计前3天必须发出审计通知,张贴审计公告,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广泛征求意见。

      ⑤审计工作结束,必须形成书面审计报告,由审计负责人签名后,报乡镇经管站和经管局备案,审计结论在财务公开栏和村民代表会议上进行公开。

      ⑥对审计查出被侵占的集体资产和资金,要责令如数退赔;违纪违法的要提出处理意见,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十四、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①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由乡镇代理中心会计人员按照要求归档,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保管清册,并妥善保管

      ②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③如果乡镇代理中心会计人员变动,变动的会计人员应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按清册的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应当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④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是:月份和季度会计报表为10年,各种凭证、账单、财务收支计划及接交单为15年,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预决算报表、重要凭证、账簿和契约、财产清查账单、基本情况统计资料、会计资料、销毁清单要长期保存。

      ⑤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经由代理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列销毁清册,单位领导在销毁清册上签字同意后,由档案机构和同级

      财政部门,共同派员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⑥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凭证和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并在销毁清册和保管清册上列明,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十五、工作考核制度

      ①村级财务管理工作考核由经管局负责组织。

      ②考核内容包括村帐乡镇代理、财务公开、民主理财、财务审计、财务制度落实、控制化解村级债务、惠农强农资金拨付到位及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方面的情况。

      ③考核为上的11月1日至次的10月31日,考核工作在每年的12月份完成。

      ④考核方法:平时检查与年终抽查相结合;综合考核与单项检查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分析相结合。

      ⑤严格实行考核结果与奖惩挂钩。乡镇代理中心目标管理考核结果,县局将以文件形式通报给乡镇党委、政府;同时,县局根据百分制计分,年终按得分高低进行奖励,得分低于60分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第四篇: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村集体财务与资产管理,保护农民利益,强化财务公开,根据农业部、财政部颁发的《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和区制定的《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本乡的实际情况,现制定本制度:

      一、理顺村集体资金管理体制,加大监管力度

      集体资金不能平调、挪用、挤占。它包括财政部门拨入的“管理资金”(主要指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和村集体自筹的“建设资金”(专业承包收入,资产处置收入,一事一议资金,以资代劳资金和其他各项收入)两部分。在所有权、使用权、受益权“三不变”的前提下,由乡农经站统一监管,按照“一要运转,二要发展”的原则,设立专户,分村建账,统一管理。管理资金主要用于村干部报酬、五保

      户供养和办公开支;建设资金主要用于发展经济和兴办公益福利事业。

      二、严把集体资金收取和支出关

      1、严格控制举债,对于发展经济,兴办福利事业,确需借款的,应经村“两委会”集体研究讨论通过,并报乡农经站审核备案,不按以上程序借款的,农经站不予挂账,所借资金不予划拨,其后果一律由责任人和当事人承担,以防止集体举债失控和债务的“体外循环”。

      村集体不准给任何单位、个人提供经济担保,如发生,谁担保,谁负责。

      2、凡是村集体向农民或其他单位收取的款项,应统一使用省农经部门鉴制的收款收据,各项收入款项必须及时入乡农经站账户,收据使用实行缴销制度。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村库存现金限额为1000元,若发生现金被盗等意外事故,实行责任追究制,超限额部分由村财务负责人和出纳会计共同负担,其比例为40%和60%。严禁私设小金库,不得坐收坐支,公款私存。

      3、各项支出要履行完备的会计手续,每张票据单独做帐,做到经办人、事由、批准人签章齐全。500元以内的由“一支笔”审批,500—3000元的,由村两委主要负责人共同审批,3000元以上的,由村“两委会”研究决定。500元以上的开支事项,事前必须报乡分管领导签批,重要支出应按有关规定的程序报批。

      村财务负责人经手开支的票据无论数额大小,需由另一名主要负责人签名同意。各种开支事项要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当季报账,对隔季票据要问明查清后入账,隔年票据不予入账。

      报销票据须使用财税部门统一规范的票据,非正规票据不予报销,属特殊情况应有经办人在原始票据上说明事由方可报销。

      健全民主理财制度,每季度由村理财小组成员对收支票据逐一审核,加盖“民主理财专用章”或“不予报销章”,在规定的时间到乡农经站会审,经审核合格后,加盖“乡财务会审章”,会计人员依据加盖会审章的凭证登记入账,审核不合格的不予入账。财务公开时间要求:每季度末的30日前,村理财小组成员进行理财,次月3日前报乡农经部门会审,8日前由各村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在建立健全民主理财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审计监督,由乡农经、财政等部门做好审计,对村主要负责人实行离任审计制度。

      4、严格控制交通、通讯费用;不得在乡批准方案以外发放任何形式的奖金、加班费、实物等;规范村干部养老保险的范围、标准;报刊订阅实行限额管理,首先保证党报党刊的征订费用。

      5、严格控制业务费用(含交通、土特产等费用)支出。其标准为:集体年收入15万元以下的村,业务费用控制在2万元内;15万元以上的村,业务费用控制在3.5万元内,超出部分不予入账。

      三、严格集体资产管理

      1、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组织力量积极催收外欠款。清欠当年和往年发生的应收款项,乡有关部门和各相关村有义务代扣代缴,对暂无还款能力的,可与债务人签定协议或办理“债转贷”手续,对确无偿还能力,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债权,经民主理财小组同意签章后,报乡农经站审批核销。但属有关责任人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本人承担损失。

      2、完善固定资产的购买与处置。对村现有的固定资产建好明细账,落实好保管责任。实行固定资产折旧制度。大中型固定资产的购置要履行审查和报批手续,对集体资产的处置按程序办理,同时进行公开公示。

      3、加强投资管理。对集体投资兴建的企业、公益事业及其他重大开支项目要编制预决算方案,在召开相关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对基建工程在2000元以上的一律实行招(议)标制度,招(议)标时,由乡相关管理部门监督实施。有价证券要在相关账簿中详细登记,妥善保管,防止流失,确保其保值增值。

      四、加强对专业承包的管理力度

      村集体的专业承包一律实行公开竞标,从合同的签定、保管、鉴证、履行及变更、调解乃至仲裁均应规范化,以防止人情承包及暗箱操作等现象的发生。

      各项专业承包合同签订前,条款内容需报乡农经部门把关,签订后由乡农经部门鉴证,对违反规定造成损失及不良后果的,追究村主

      要领导责任。

      各项集体承包合同及相关协议、契约等档案文书,各村应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村所有合同、协议等均应报乡农经部门备案。

      五、加强组织领导,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财务管理工作事关村级组织的运转,而村级组织的运转是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保持农村稳定与发展的基础和前提。各村党支部、村委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深化农村改革,促进

      经济发展的高度出发,采取切实措施,支持农经部门履行其管理农村经济的职能,进一步加强村级规范化的管理。各村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加强农村财务管理的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形成多方支持,齐抓共管的局面。各村党支部、村委人必须严格按本制度执行,农经站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做好指导、检查工作,如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附则

      本制度下达后,如与以前有关文件制度有抵触的,应按本制度执行。

      第五篇: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镇农村财务管理,增强农村集体经济收支透明度,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增创我镇农村经济发展的新优势,推进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和农业部《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结合我镇农村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农村财务管理的原则是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坚持统一管理与分散管理相结合,计划管理与民主管理相结合,规范管理与及时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自力更生与勤俭

      办事相结合,搞好服务与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镇政府成立了以镇长为组长,以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农业副镇长为副组长,以经管、财政、司法、统计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镇农村财务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财务服务中心,负责研究制定我镇农村财务管理方面的制度或政策,负责研究处理本镇范围内农村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农村财务管理办公室设在镇经管站,经管站长为办公室主任。

      第四条

      村级要相应成立财务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财务管理方面的规定;负责研究处理村级财务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村级应严格遵守农村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映村级的财务状况。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以及本村内部各行业、各经营层次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维护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护集体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六条

      村级应当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各项财产物资的增减要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各项收支活动要做到手续齐全,内容合理;平时不定期地进行财产清查,终结前要进行一次全面财产清查。

      第七条

      村级要搞好本村各项经济合同的签订、结算和兑现工作,加强对所属企、事业单位财务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指导有关农户搞好经济核算。

      第八条

      村级要坚持实行民主理财,定期公布财务状况,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村级应当成立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每届任期一年。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应当选用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坚持原则、代表群众意愿的人员。

      第十条

      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民代表中选举产生,经全体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人员表决通过方为有效。民主理财小组一般由3—5人组成,选举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工作由村党组织负责组织。

      第十一条

      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不得随意更换。小组成员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理财活动的,视为自动弃权;对工作不负责任或不能胜任的,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罢免,并按照选举程序补选。

      第十二条

      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基本情况,应当予以张榜公布,同时报镇经管站备案。

      第十三条

      村民主理财小组应当对本单位的下列财务活动进行监督:(一)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执行情况;

      (二)财务计划和收益分配方案的实施情况;

      (三)承包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

      (四)负责对本村已发生的财务收支业务进行审查。

      (五)负责对村集体资产的变卖、出租、出让等情况进行监督。

      (六)负责对财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

      (七)负责对本村财务管理、财务公开中的问题,及时向村干部提出意见或建议。

      (八)其他重要的财务活动。

      第二章

      财务计划管理

      第十四条

      农村财务活动应遵循计划办事的原则。村级每年年初应根据本村实际和上级下达的有关计划指标,按照民主协商、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统筹兼顾的原则,编制村级财务计划,财务收支计划要求提交党员、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同时报镇经管站备案,财务计划的主要内容是:

      (一)财务收支计划;

      (二)固定资产购建;

      (三)村集体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投资;

      (四)村内道路建设投资;

      (五)兴办集体企业、公益事业投资;

      (六)一事一议筹资;

      (七)收益分配。

      第十五条

      村级的下列事项应经党员、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镇经管

      站审批后执行:

      (一)财务收支计划;

      (二)经营项目的承包办法及承包合同;

      (三)土地租赁办法及土地租赁合同;

      (四)较大投资项目;

      (五)其他计划外较大财务事项。

      第十六条

      严格施行非生产性开支计划和报告制度。年初镇财务服务中心要根据各村编制的财务收支预算计划和实际情况,规定各村的非生产性开支限额,录入微机,实行限额管理。各村主管会计每月末负责填写限额控制的非生产性开支报告单,经单位负责人、民主理财小组负责人、主管会计签字后,报农村财务服务中心登记,实行总量控制。

      年终各村应将计划执行情况向镇经管站和党员、村民代表联席会议报告。

      第三章

      开支审批管理

      第十七条

      村级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交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审核同意后,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盖章,报经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由会计人员审核后,送镇财务服务中心复审、记账。

      第十八条

      生产性和非生产性开支要按照上年村集体纯收入划分审批权限,严格执行“分档限额审批”制度。

      (一)村集体年总收入在10万元以下,生产性开支在2000元以下,由书记、主任批准;2000-10000元由村两委会研究决定;10000元以上要经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联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做好有关会议记录。非生产性开支,在300元以内由书记、主任批准;300-3000元要经村两委会研究决定;超过3000元的,要经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联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做好有关会议记录。

      (二)村集体年总收入在10-30万元的,生产性开支在5000元以下,由书记、主任批准;5000-30000元由村两委会研究决定;

      30000元以上要经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联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做好有关会议记录。非生产性开支,在600元以内由书记、主任批准;600-6000元要经村两委会研究决定;超过6000元的,要经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联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做好有关会议记录。

      (三)村集体年总收入在30万元以上,生产性开支在10000元以下,由书记、主任批准;10000-50000元由村两委会研究决定;50000元以上经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联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做好有关会议记录。非生产性开支在1000元以内的由书记、主任批准;1000-10000元的,要经村两委会研究决定;

      超过10000元的,要经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联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做好有关会议记录。

      第四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村级要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货币资金管理的规定。严格执行权、账、钱、物四分立制度,支部书记、村委主任不得直接管账、管钱、管物;严格执行钱账分管制度,会计管账,出纳管钱,出纳人员一律不得填制会计记账凭证,非出纳人员一律不得经管现金。

      第二十条

      村级对属下部门应实行严格的“统收统支”制度。村委会及其属下各部门、各独立核算企业使用的收据,应统一到村委会计处领取,使用完毕交回注销。村委会计负责核对各部门账务。各部门收入的现金应按月及时上缴村委账户,所需经费由村委账户按核定额下拔或直接报销。

      第二十一条

      村级向单位或农户收付款时要做到合理、合法、手续完备。每月会计负责填制合法的收款原始凭证(如全市统一规定的村级收款收据、其他合法的发票等);负责填制部分无法取得发票的原始凭证(如无据支款凭证、工资表、给村民分配款项的明细表等)。出纳员根据上述单据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负责办理现金的收支和保管工作,不得自行填制收付款原始凭证进行收付款业务。当月已开出尚

      未收回款项的发票和收据,要查明原因,区别对待。对于付款业务,要求单据合法、手续完备,方能报销。即一切报销的单据必须要求有合法凭证,并注明开支用途,有经手人、证明人和审批人签名,如属实物性开支,还要有验收人签名。支付证明单要加盖“现金付讫”字样印章和出纳员印章。如因不合理或手续不完备而支付款项的,出纳员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二条

      村级应及时准确地核算现金收入、支出和结存,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出纳员必须在每月25号扎账,结清本月的账款。会计员与出纳员要在月末核对现金及存款账,发生长、短款时,要及时查清原因,短款由出纳赔偿,长款作其他收入处理。镇经管站和村主管会计每月要对出纳进行1-2次突击盘点,检查出纳是否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是否遵守现金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村级备用的库存现金要严格执行限额制度。库存现金不得超过1000元;

      特殊情况,库存现金不得超过3000元;其余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或信用社。库存现金超过限额,出现事故则由出纳员负责。

      第二十四条

      村干部因公出差需向单位借款时,必须经村主管财务负责人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借款。村干部办完公事后,属借支现金的,一般应限制在经济活动结束后5天内及时结账;属借支银行支付结算票据的,在业务完结后15天内办理报销手续。逾期不结账的,财会人员有权责成当事人缴款、结账。借款期限超过一个月的,要将借款单据交会计入账处理,不能白条顶库。拖迟返纳借用现金的,要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其滞纳金。未经批准擅自借出款项的,经办人员要负全部经济责任。

      第二十五条

      村级应加强银行账户和存款结算的管理。村级必须在银行或信用社开设银行账户,不准以存折代替银行账户。若在几家银行开户的,只能在一家银行或信用社开设基本存款账户,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并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不准出租、出借银行账户。村干部不得用集体资金开设信用卡,原已开设的要办理销户手续,若因此而引起的事故要追究村主管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村级严格执行银行结算专用章与支票分管制度。银行账户印鉴卡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单位负责人和出纳员印章进行备案,出纳负责保管支票(汇票),会计负责保管银行结算专用章,两者不能由会计或出纳一人保管。转账或提取现金时,必须由出纳填写好票据,会计加盖印章后,出纳方可办理。出纳人员要经常与银行或信用社核对银行存款余额,每月至少要核对一次,确保账款、账账相符。

      第五章

      民主理财与财务公开

      第二十七条

      每月25号为民主理财活动日,村主管会计和出纳员负责将当月发生的全部原始凭证、转账凭证逐笔公布解释,然后由民主理财小组逐笔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单据要加盖村民主理财专章。民主理财小组必须秉公理财,照章办事,不能不负责任,不得乱用职权、人为梗阻。

      第二十八条

      民主理财小组不能正常参加理财活动,财务收支业务由镇经管站审核合格后直接入账。村民主理财小组对应当审理的收支单据进行审核后,填写《民主理财小组活动记录》并签字。

      第二十九条

      主管会计根据镇上统一的日程安排,每月到镇财务服务中心进行单据复审、报账、记账。来时带现金收支报告单和经理财小组审核后的原始凭证、转账凭证进行复审,审核合格后,根据会计制度和会计操作规范编制记账凭证,编制完毕后,报微机操作员记账。每季度末至下季度初由微机打印出本季度的财务公开榜,村主管会计回村负责加盖负责人、理财小组组长、主管会计印章和村委公章后予以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条

      村主管会计要在每月及时盘点现金库存的基础上,与镇财务服务中心核对现金余额情况,发现差错要查明原因及时纠正。每季度末,与镇财务服务中心核对固定资产、库存物资、债权债务的记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核销。对于要核销的业务,要由村两委提出书面意见,经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联席会议讨论通过,报镇政府审批后,予以核销。

      第六章

      集体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归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集体所有的各种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集体资产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破坏、平调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三十二条

      村级应当按照民主管理的原则加强集体资产管理。集体资产管理、使用、维护要确定专人负责,防止集体资产流失。涉及集体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民主讨论决定,并定期公布账目,接受群众监督。下列事项必须经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一)村集体财务预算、决算;

      (二)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和重大变更;

      (三)重大项目投资;

      (四)收益分配方案;

      (五)主要资产处置;

      (六)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在对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经营或者租赁经营过程中,必须认真做好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兑现工作。有收益的资源性资产要采取公开招标的办法租赁或承包,并向群众公布,资产实行保本增值管理,承包或租赁期满,验收评估达不到保值部分,由承包人负责补偿。

      第三十四条

      凡集体投资经营项目必须要有可行性方案。投资额较小的由两委会讨论通过;投资额较大的,由两委会拿出方案,提交党员、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投资额较小或较大的标准依照第十八条“分档限额审批”制度的生产性开支标准执行)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管理。投资额较小的要经两委会讨论决定,并做好预算,加强监督,待工程完工后做好

      验收、结算手续。投资额较大的,两委会要事先制定投资方案和工程预算,再提交本单位党员、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要做好各次会议的记录。工程完工办好一切结算手续后,验收双方要在工程结算表签名确认,并要连同预算书、合同书、结算表、对方开出的合法发票,以及验收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名后才能入账。在建工程项目完工后,应及时结转入固定资产。(投资额较小或较大的标准依照第十八条“分档限额审批”制度的生产性开支标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

      村级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登记和保管使用制度。对于资产存量、增减变动情况要及时、准确、如实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和固定资产管理登记薄,定期盘点,做到账实相符。

      第三十七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按年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费。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提取时采用综合折旧率按10%计提,计提的折旧费计入当年有关费用。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费直接计入有关支出项目,一次维修费过高的,可先计入递延资产,分年摊入有关支出项目,但摊销期一般不得超过5年。

      第三十九条

      所有固定资产必须纳入账内管理。并按规定合理分类,专人管理,明确责任。对固定资产要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实相符,终结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对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减估计折旧的差额计入其他收入。对盘亏及毁损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按其原价扣除累计折旧、变价收入、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差额计入其他支出。数额较大的,可先计入递延资产,分年摊销,计入其他支出。

      第四十条

      村级必须建立健全存货的保管、领用制度。存货入库时,会计填写入库单,主管负责人确认,保管员根据入库清单验收,核对无误后入库;出库时,会计填写出库单,主管负责人批准,领用人签名盖章,保管员根据出库单出库。各村要建立保管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四十一条

      村级对存货要定期盘点核对,做到账实相符,终结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盘盈的存货,按实际价格计入其他收

      入。盘亏、毁损报废的存货,按实际价格扣除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其他支出。

      第四十二条

      村集体资产管理要作为考核村干部工作业绩的主要依据。集体资产管理人员失职,造成集体资产损失、损坏的,依法应当由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由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要依照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经济合同管理

      第四十三条

      集体资产采用承包、租赁、参股、联营、股份合作合资经营时,资产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必须签订经济合同。在签订承包、租赁经营合同书以前,必须向承包、租赁经营者收取押金或资产抵押物,签订经济合同后要依期收取承包款或租金。第四十四条

      村委会签订经济合同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到程序完备、要件齐全、手续完整,符合法律规定。需要鉴证的,要送市、镇有关管理机关进行鉴证和备案。

      第四十五条

      经济合同的签订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济合同签订内容须经村“两委”集体研究制定具体方案,提交全体党员、村民代表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由单位的法人代表进行签订。

      第四十六条

      经济合同签订后,应全部交给村主管会计进行保管。主管会计要依照合同登记《经济合同管理登记薄》,建立合同档案,并负责定期检查和监督经济合同执行情况,以利于合同切实履行。

      第四十七条

      经济合同到期后,原来的经济合同仍要进行存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私自进行销毁。经济合同内容若有变更,必须经过集体研究,有书面说明,并经单位负责人签名方为有效。

      第八章

      收款收据和印章管理

      第四十八条

      村级收款收据一律使用全市统一的收款收据。任何村庄不得私自购买或自行印制。收款收据要妥善保管,不得丢失,谁丢

      失谁负责,对于丢失收款收据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进行处理。

      第四十九条

      严格执行村级收款收据领用交回登记制度。村级的收款收据必须由村主管会计本人到镇经管站进行领取,其他任何人不得代替领用;用完的收款收据存根联由村主管会计交回镇经管站,镇经管站审核登记后,存入档案;单位留存联,由村主管会计负责纳入村级档案进行管理。

      第五十条

      村委会印章和村委会经济专章不准由村委主任直接保管,一般应由村主管会计进行保管。

      第五十一条

      要严格坚持印章使用审批和备案制度。日常工作需要盖章,须经支部书记或村委主任同意;签订经济合同、涉及村委或全体村民经济责任及利益等重大事项需要盖章,须经村“两委”集体研究同意,必要时须提交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管理人员要做好印章使用记录,进行备案。对不经批准擅自盖章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五十二条

      会计人员要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对本单位的各种财务计划、经济合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定期收集,及时审核,整理归档,编制目录,装订成册,装盒保存,分类编号,专柜保管,防止丢失损坏。各种档案资料一律不得在私人家中存放保管。对保存在镇财务服务中心的财务档案存放三年实行逐年流转制,即在每一会计终了后,各村要将保存在财务服务中心最早的财务档案办理有关手续后,拿回村里归档保管。

      第五十三条

      严格档案查阅制度。对保存在村里的会计档案,本村村民要求查阅时,要经会计主管人员同意。除业务主管部门,外单位人员要求查阅时,要有正式介绍信,经单位领导人批准。查阅人员一般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外出,需要复印的要经单位领导同意,并安排专人负责复印。对保存在镇上的会计档案,村民需要查阅时,由村主管会计代为查阅。除业务主管部门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要求查阅

      时,须经镇农村财务管理领导小组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委托职能部门进行查阅。镇财务服务中心要将查阅、外借档案情况进行详细记录,以备查证。

      第五十四条

      村会计因工作变动时,必须编制会计档案交接清单。前任会计要将经手保管的收据、凭证、支票、账簿、报表等进行核验,连同以前的会计资料、会计档案等移交给接管人。

      第十章

      财会人员

      第五十五条

      村级应设置财务机构,配备财会人员;会计员、出纳员之间禁止相互兼职;村级任用财会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村主要领导及其亲属不得担任本村的财会职务。经济业务量少的村尽量不设专职出纳员,由支、村两委非主要领导兼任。

      第五十六条

      村级财会人员应尽的义务:热爱本职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经济政策、法令、制度;自觉服从村“两委”的正确领导和管理;不断加强学习,提高自己的政治、业务素质,做好本职工作,积极为群众搞好服务;认真履行职责,为各级领导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会计信息。遵守财经纪律,敢于坚持原则,反对侵犯集体经济和村民利益的行为,敢于同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作斗争。

      第五十七条

      村级财会人员享有以下权利:有权参与本单位各项财务计划的编制和参加有关经营管理的会议;有权对本单位有关资金的筹集、使用和财产保管等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议和进行检查监督;有权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村里的财务收支情况,反映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有权不办理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对认为是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应立即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向上级及时反映;按规定享受技术职务补贴。

      第五十八条

      村级的财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财会人员应经会计业务培训,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考试、考核合格后,按照有

      关规定颁发会计证。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根据财会工作具有法律性、政策性和业务性强的特点,财会人员要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培训和考核。

      第五十九条

      村级主管会计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行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会计事务,实行会计监督;参与村级经济管理活动;负责农民负担、土地承包合同及其它经济合同管理;负责户籍、财务登记簿的登记与管理;负责定期参与组织民主理财、定期向财务服务中心报账,编制会计凭证和各种财务报表;负责做好与会计资料有关的统计工作和财务公开工作;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达到账款相符的目标要求;兼任村级文书,主持办公室工作。

      第六十条

      村级出纳员职责:负责村级货币资金的收付、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登记和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严格执行“十不付款”的规定,做到没有单据不付款,未经审批不付款,超越权限审批不付款,开支不当不付款,用途不明不付款,印章(签名)不全不付款,数量金额不清不付款,事实不符不付款,前欠不清不付款,接待手续不清不付款;

      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坐支,不准挪用,不准公款私存,不准设账外账、小金库。

      第六十一条

      村级的财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无正当理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调换。村级财会人员的任免和调换,必须经村“两委”提出申请,并经镇业务主管部门进行考察,对确认能胜任财会岗位工作的方能批准。

      第六十二条

      财会人员离任时,必须按规定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办理交接手续时,由村级主要负责人和镇业务主管部门派员监交,编制交接清单,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要签字盖章。办理交接手续时,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办理。在未办清交接手续以前,财会人员不得离职。

      第十一章

      违规处罚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制度和有关财务法律、法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镇政府对村级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职、撤职等纪律处分,造成财产损失的,责令责任人予以赔偿。

      (一)未编制、上报财务计划的;

      (二)非出纳员经管现金的;

      (三)设置小金库或公款私存的;

      (四)超越权限审批签字开支的;

      (五)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账簿不健全、记账不及时的;

      (六)固定资产不按规定提取折旧的;

      (七)仗权发包,承包集体项目的;

      (八)违规变卖、报废集体固定资产的;

      (九)未按规定实行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的;

      (十)未按规定配备或者随意撤换财会人员的;

      (十一)村干部直系亲属担任财会人员的;

      (十二)未建立民主理财组织的;

      (十三)打击、报复财会人员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的;

      (十四)不按规定办理财务会计工作交接的;

      (十五)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的;

      (十六)未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

      (十七)对应经党员、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而未提请讨论擅自决定的;

      (十八)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十九)未将财会资料整理归档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镇政府责令限期纠正,追还被侵占或挪用的资金,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对多次违反拒不纠正的,可建议免去

      或撤销其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决定借出款项或擅自核销欠款的;

      (二)擅自决定变卖或报废处理固定资产的;

      (三)违反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擅自批准财务支出的;

      (四)不如实提供财务账目及有关资料的;

      (五)非法占有集体资产,造成集体财产损失的;

      (六)涂改、伪造会计资料,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

      (七)私设会计账簿的;

      (八)隐匿或者擅自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档案的;

      (九)挪用、克扣救灾防灾、抚恤救济等专项资金和物资的;

      (十)拒绝、阻挠依法进行的财务、审计监督和检查或拒不纠正违纪行为的;

      (十一)擅自提高村干部及其他工作人员工资或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滥发奖金的;

      (十二)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十三)收款不按规定时间交账,挪借私用的;

      (十四)财务人员转借、转让、遗失、自制收缴凭证的;

      第六十五条

      各村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管理制度,镇经管站负责面上监督指导。对不认真按本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农村财务进行管理,组织实施不力,造成村级财务管理混乱,引发群众集体上访的,将给予有关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警告、记过等党纪、政纪处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集体及其下属单位或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财务管理均适用本制度。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由镇农村财务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并汇同有关部门监督

      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制度内容

      

      村集体经济组织

      资产经营管理制度

      第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集体资产的职责:

      1、执行股东(成员)大会或者股东(成员)代表大会有关集体资产管理的决议、决定;

      2、依照法律、法规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经营管理属于本组织股东(成员)集体所有的经营性和资源性资产;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制度,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3、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本组织集体资产的权利;

      4、享有集体资产产权、获得集体资产和依法确定由集体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产的经营收益;5、发包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及其他资产;

      6、经营管理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及上级拨给的用于生产经营的补助资金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有关生产经营的资产和资金、各级财政预算安排配套的扶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补助资金、整合使用的各种财政专项资金、扶贫专项资金、各有关帮扶单位和社会团体资助、捐赠的扶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资金;

      7、定期公布集体资产的运营状况,接受区镇(办)农经部门、财政部门及第三方专业机构审计;

      8、接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镇(办)的指导和监督;接受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及股东(成员)的监督;

      9、负责集体资产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东(成员)大会或者股东(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1、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2、确定或者改变集体资产经营方式;

      3、购置或者处分重要固定资产;

      4、决定重大生产投资或者大额举债;

      5、兴办集体公益事业所需开支;

      6、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7、其他有关集体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可以直接经营,也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参股、联营、股份合作、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方式经营。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集体资产的,应当明确经营目标和经营责任,制定经营方案和管理制度。

      第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应当依照《陕西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经营者,依法签订承包合

      同或者租赁合同,合理确定承包金或者租金。禁止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违反规定程序,利用职权压价发包或者低价出租,指定承包人、承租人。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参股、联营、股份合作、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的,应当与合作方签订经营合同,明确资产份额,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七条

      土地和荒山、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性资产的经营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开发利用,不得非法处分或者擅自改变用途。

      村集体经济组织

      资产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对各类资产的台账登记管理,及时登记资产的增减结余、经营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资产应建立台账:

      1、固定资产台账。包括:固定资产的类别、名称、单价、规格、数量、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存放地点和责任保管人等。实行承包或租赁的固定资产还应当登记承包或租赁人的名称、年承包费或租赁金的金额、期限及兑现情况。

      2、产品物资台账。包括:产品物资材料的名称、数量、单价、规格、金额及存放地点,特别要登记清楚领用、交还和责任保管人。

      3、债权债务台账。包括:债权债务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地址、时间、经济事项的内容、约定还款期限等。

      村集体经济组织

      资产保管管理制度

      第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固定资产、产品物资要有专人管理,严格履行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的增加、减少、使用、出租、外借、报废等出入库手续。要及时登记实物保管账,对无故出现的实物亏损,由保管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固定资产、产品物资严禁私自外借和私自占有。未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决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为个人或外单位抵押、担保。

      村集体经济组织

      资产处置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有改变农村集体资产用途或所有权、使用权的行为都属于集体资产处置,包括集体资产转让、变卖、出售、调拨、报废、发包、租赁等。

      第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处置要公开、民主、公平。

      1、价值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资产,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研究决定后,理事长审批处置,处置结果报财务会计调帐或销帐。

      2、价值1000-5000元(含5000元)的资产,召开村理事会和监事会研究,经股东(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理事长审批处置,处置结果报财务会计调帐或销帐,并报镇办农经机构备案。

      3、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资产,要召开股东(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由理事会提交集体资产处置申报表,报镇办农经机构审批后,由理事会组织处置,处置结果报财务会计调帐或销帐,并报镇办农经机构备案。

      4、集体资产转让、变卖、出售、承包租赁的,要进行公开招投标。在招投标之前,要进行价值评估并报镇办农经机构审核,未经审核不得直接招投标。承包期、租赁期原则掌握在届期内。

      村集体经济组织

      资产清查管理制度

      第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年度资产清查制度和定期报告制度,至少每年末开展一次资产清查。

      1、固定资产(其他资产)应每年清查盘点一次。对盘盈的固定资产,要以重置完全价格登记入账;对盘亏的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属于人为原因的,要酌情赔偿,并及时做出账务处理。

      2、库存物资、材料和产品应每半年清查盘点一次。对盘盈的产品、物资、材料,应当及时登记入账;对盘亏的产品、物资、材料,要查明原因,做出相应的处理。

      3、低值易耗品以及一次性费用列支的普通财产应专门登记,至少每季度清查盘点一次。

      4、债权债务等往来结算款项应半年清查一次,并及时组织核对清收。

      第二条

      村组织在清查结束后对有账无物的各类资产和呆坏账,应当注明原因,经集体经济组织股东(成员)代表大会确认后进行核销。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资产清查应严格按照《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进行,并采用农业部统一的《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次年3月31日前将清查结果逐级报送农业部。

      村集体经济组织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理事会负责本社资产财务管理的全面工作。监事会负责本社资产财务的监督和内部审计工作。会计负责建立总账和明细账,做好财务收支、成本费用核算、会计报表编制、资产登记保管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出纳负责建立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及合作社资金收支、账款划转和支取。

      第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账务建议实行委托代理制度,即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代理记账,每月或每季度上门服务。经营规模大且会计账务记录规范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自行记账,并按照规定定期公开财务,并接受区镇农经部门、财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定期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金、各种存款、帐目、支票和印鉴要按规定妥善管理。支票和印鉴不得由同一人管理,账目保管要完全完整,不得损失。凡因保管现金、存款和账目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负责赔偿。本集体经济组织银行账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不得将公款外借、私

      存,禁止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第四条

      财务收支预决算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应坚持预决算管理,预算编制要坚持“实事求是、量入为出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二)财务预算和决算主要内容包括年度各项收入和各项支出的综合预算和专项预算,重要项目和工程建设的实施必须实行专项预算和专项决算,年终必须编制综合决算。

      (三)年初预算草案由理事会监事会集体讨论提出,再经股东(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报镇(办)农经部门备案,并在公布栏中公布。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较大变化的,如增加预算外建设项目、大额设备购置或其他大额支出等,必须提请股东(成员)代表会议对原预算进行修改,并按原规定程序做好会议记录和公布、报送、备案工作。

      (四)监事会要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发现偏离预算,要及时向理事会提出纠正建议。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年终及时进行财务收支决算,决算结果要向全体股东(成员)公布。

      第五条

      收入管理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各种款项,必须使用XX县财政局统一监制的《XX县村级(社区)收入专用票据》,由会计在镇(办)审计所领取(购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会计要对收款收据起始票号进行登记并建立领签制,非财务人员不得领用收款票据开票收款。因特殊情况需要代为收款的,必须在村会计处办理票据领用手续,并于收款后3日内将财务手续交给会计出纳。严禁非财务人员直接经办财务收支。

      镇(办)审计所要对各村领用票据进行登记,加强管理,作为审计村组账务收入的依据,不得将村级专用收据发(售)给村会计以外的人员。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金收入必须于收款当日或次日送存本村(组)开户银行,不得坐支现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建立一个总账账簿和开设一个银行存款账户,所有收入必须全部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建立账外账。

      (三)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清收集体的各项承包收入,对于不及时履行合同,2年以上不交承包费的要及时终止合同,重新对外承包,确保集体利益得到维护。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不得借款或贷款新增债务。如确有需要,借贷款的应当提交股东(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将借贷的资金全额存入本集体经济组织银行账户并按规定程序使用。

      第六条

      支出管理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办理支出事项时,应当取得真实合法、要素完整齐全的原始凭证,由经手人在原始凭证

      11上签名,注明用途及时间。无经办人、经办事由的票据不得报销入账。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除向农户购买少量农副产品可以由出售人开具售条、农户提供少量劳务可打领条外,一切购置货物、工程材料,支付劳务、工程款都必须取得国家正式税务发票,禁止使用虚假票据及白条支出。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购物票据必须附购物清单,工程款票据必须附工程合同及预、决算清单、验收清单。拉运砂石、砖瓦等工程材料要附材料接收人签字的接收清单。支付劳务报酬、误工补助要附出工清单。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收及暂付款项应当由当事人负责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在规定时间内没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由当事人负责赔偿。

      (五)经济组织干部给集体垫支款项时,必须在3日内到财务人员处履行借贷手续,超期不予报销,不得依为集体垫支为名收取集体资金,顶底债务,长期不向财务人员履行财务报销手续。

      (六)经济组织干部不得向集体借款用于非公事项,借款办理公务事项的必须于一周内履行报销手续。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应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不得随意列支招待费、补助费等。因招商引资、办企业

      12等确需列支招待费的,应经理事会、监事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七条

      财务审批

      (一)村集体经济财务支出由理事长负责审批,财务管理坚持“增收节支、勤俭节约”原则,各项支出必须用于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以及日常管理等相关事宜。

      (二)500元以内费用开支由理事长直接审批,1000元以上费用开支,经理事会集体审核后,由理事长审批。

      (三)产业发展等重大项目建设或投资,由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理事长审批。经集体审核通过的开支须有会议记录和形成的决议作为依据入账。监事会在每月财务结账前对财务支出项目进行审核,对未按规定支出的提出质询,责令整改纠正,甚至责令由负责人赔偿。

      (四)理事长必须严格按权限及程序审批,不得越权审批。

      第八条

      收益分配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年终进行收益分配前,应处理完有关账务,准确核算全年的收入、支出,编制分配方案。收益分配方案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镇(办)农经部门审核后方可执行。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在进行依法纳税后,按照大部分用于生产发展,小部分用于集体福利的原则,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131、提取公积公益金(约10-30%,没设集体股或集体股较少的村公积公益金提取比例可设高,反之设小)。

      2、提取福利费(约5%-15%)。

      3、向投资者分利(按投资协议约定)。

      4、股东(成员)分红(按持股数量分配)。

      5、其他分配。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股东(成员)的分红金额要记载到《股权证》中。

      第九条

      社务公开

      (一)公开的内容

      1、本社发展规划,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股东(代表)大会和理事会讨论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理事会年度工作目标执行情况。监事会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2、合作社年度财务计划,财务决算和债权债务情况。

      3、国家对本社的扶持、本社接受其他捐赠收交、使用、管理情况。

      4、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聘请、解聘及其工资、资金、补贴和福利情况,公务活动方面的开支情况,工作业绩情况。

      5、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等管理情况以及收益情况。本社建设项目的投资、管理和收益情况。

      6、本社办公费、旅差费、招待费、宣传费等非生产性支出情况。

      147、社基本社股东利益,股东普遍关心和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二)公开的形式

      1、公开栏公开。在合作社办公地点设置社务公开栏,将公开事项逐条与已公布,并设置意见箱。

      2、会议和公开信公开。通过召开社员(代表)会议,发放社务公开内容资料,宣读公开内容进行公开。

      3、填写发放股权证公开。设计制作注明股东身份、量化份额、分配记载于一体的股权证,实时填写发放公布,但不得取代公开栏。

      (三)公开的时间

      社务每季度公布一次,每年定期公开四次。财务公开内容每月公开一次,填发股权证一般一年公开一次,应当随时公开的事项按发生时间及时公布。

      (四)公开的程序

      1、监事会根据本社的实际情况,依照政策法规和股东的要求,提出社务公开的具体方案。

      2、理事会对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完善后,根据公开的内容采取多种不同形式交接相关部门和人员,及时公布。

      3、监事会建立社务公开档案复查。

      (五)意见反馈

      每次社务公开后,理事会负责收集、听取、接受社员反

      15应的询问、意见和投诉,并及时予以解释和答复。理事会能够当场答复的,要当场给予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与7日内作出答复。半数以上的股东对涉公开的事项不同意的。应当坚决予以纠正,并重新公布。对反映的突出问题要组织专门人员调查、核实、纠正、督促整改落实。

      16村集体经济组织

      财务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直接责任主体,理事长、财务人员对农村集体资产及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应加强管理,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的日常监督由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监管农村集体资产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村集体经济业务量多少按月或按季审核村组财务收支票据,发生重要经济业务时,应随时理财;

      (二)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预决算和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使用和经营情况;

      (四)参与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和工程竣工验收,并监督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参与重大财务事项的决策;

      (五)审核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务公开情况;

      (六)听取和反映成员对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1(七)对重大项目决策过程和决策实施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八)股东(成员)会议或股东(成员)代表会议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三条

      理事会应当自觉接受监事会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监督,保证他们履行职责,不得随意变更和撤换监事会成员,不得阻碍监事会履行职责。

      第四条

      监事会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定期召开理财会议,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分配等事项进行监督,对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进行审核,向股东(成员)会议或股东(成员)代表会议报告集体资产运营情况,听取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理事长反馈。

      第五条

      镇(办)农经部门是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指导、监督、审计直接责任主体,应加强辖区内集体资产管理的检查、指导和审计工作,应制定详细的管理措施、制度标准和审计方案,整合审计所、农经、纪检力量每年对各村集体资产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对离任干部进行离任审计,对重大事项进行专项审计。各镇(办)每年至少应检查或审计三分之一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向群众公布审计结果,并答复群众提出的疑问。

      1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因财务管理出现的群众上访事件必须先由镇(办)进行调查、审计和查处,并出具书面处理意见。镇(办)查处后群众不服的,由镇(办)申请,区农业局批准后,区农经站进行审计。

      第六条

      区农业、财政、纪检、民政等相关部门是全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指导和监督主体,根据各自职能对镇(办)监管情况进行检查,对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进行不定期抽查和抽审,对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有关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批示进行专门检查和审计。

      1村集体经济组织

      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非法侵占农村集体资产的,应当返还资产,赔偿损失,支付使用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

      违反规定程序,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擅自以集体名义借贷、签订各业经营合同和处理专项资金,变更和处理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建设和开发工程项目,制定和公布招投标方案等均为无效行为,并由镇(办)和区直主管部门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

      对违反规定私设小金库、不及时入账、坐收坐支现金、库存现金超过限额、财务收支票据把关不严私自入账的,由镇(办)和区主管部门负责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数额较小的,扣发当事人全年奖金,在本镇(办)范围内通报批评,数额较大的,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组织处理,并在全区范围通报批评。

      第四条

      对未实行社务公开制度、未按规定进行社务公开的,情节较轻的,由镇(办)和区主管部门负责追究当事

      2人的责任,属于财务人员责任的,扣发财务人员半年工资;属于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责任的,在本镇(办)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全区通报批评,属于财务人员责任的予以辞退;属于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责任的,给负责人免职处理。

      第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镇(办)或区主管部门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按有关规定调离工作岗位或给予组织处理。

      (一)对上级相关部门拨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专项资金未足额到位或未专款专用的;

      (二)不积极配合镇(办)及村两委班子工作的;

      (三)对集体资产管理和使用把关不严,违规操作,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应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评估的;

      (五)不接受镇(办)和上级相关部门监督和指导的;

      (六)监事会成员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

      第六条

      对经办财务收支不按规定时间(3天内)履行财务报销手续的、财务人员离任未按期限办理财务交接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和财务移交手续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隐匿和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账簿和档案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21第七条

      违反规定程序,擅自动用农村集体资产为个人或外单位抵押、担保的,利用职权压价发包或低价出租、出售农村集体资产的,为本人或亲友在承包经营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私自指定承包队伍、承包人的,由镇(办)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直接责任人1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挪用公款、侵占集体财物的,要限期归还;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乱用职权、徇私舞弊给农村集体资产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平调、侵占、挪用、截留、私分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股东(成员)的合法财产,非法干预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股东(成员)的生产经营活动,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股东(成员)摊派,强迫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股东(成员)接受有偿服务,造成集体经济组织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

    篇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制度内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制度

      为加强农村财务管理,巩固壮大集体经济,促进农村经

      济持续发展,进一步规范村(居)财务收支行为,使农村财务

      工作做到有章可循,现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预决算管理制度

      1、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实行预算管理。年

      初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本着“统筹兼顾、量入为出、留有余

      地”的原则,编制年度预算方案。

      2、严格执行预算计划。村(居)在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的基础上,合理制订本年度收支计划,列出收支预算表,报

      街道审核批准后执行,审核批准后计划外的支出项目,原则

      上不得进账,特殊情况下增加的项目支出,必须在有收入或

      资金来源的前提下,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报街道农经部门

      审批后方可执行,确保不增加负债。

      3、年终实行决算。村(居)在年度终了时,对全年的财

      务预算执行情况,特别是对收支定额的执行情况进行深入细

      致的检查和分析,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编制决算报表。

      农经部门要加强村(居)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的经常性

      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不执行预决算造

      成经济损失或增加集体负债的,要0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经济

      责任。

      、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1、村(居)集体资金一律执行“村有街道管”制度。村(居)不得开设银行存款账户,所有资金必须交到街道农经站

      管理。

      2、村级日常开支实行备用金制度。备用金由报帐员管

      理(报帐员由村会计兼任),备用金限额为20元,村(居)

      应根据资金使用情况建立现金日记帐和资金代管日记帐,准

      确核算库存和资金代管情况。

      3、严禁坐收坐支。凡村(居)取得超10元或累计收取

      达30元的集体货币资金收入,经办人一律在5日内全额

      交到村会计处(或直接缴到农经站资金代管账户),村会计应

      在7日内将资金交到农经站代管,村(居)不得直接用于补充

      库存,禁止以收抵支或瞒报收入,严禁白条抵库,任何人不

      得随意借支挪用村集体资金。对村(居)收取资金超过半个月

      未交街道代管的,每个月按未代管金额的2%进行处罚,情节

      严重的且超过3个月的按贪污或挪用处理。

      三、财务收支管理制度

      1、收入管理制度。村(居)收入核算的范围主要包括:

      财政转移收入、财政各项补助收入、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村(居)集体资源性发包及上交收入、土地征用补偿、土地复

      垦补助资金、利息收入、有价证券、集体资产资源的租赁变

      卖收入、捐资、筹款等各项收入,村(居)对所有收入,必须

      及时纳入帐内核算,不得搞账外设账,对各项承包合同,要

      按时搞好结算兑现,不得无故拖欠,对暂时不能收取的,要

      按权责发生制核算管理。

      2、支出管理制度。所有村(居)发票必须为有效、合法

      的原始凭证,确无外来原始凭证的方可使用规范的自制凭

      证。凭证入帐时应注明用途、经手人、证明人,会计有权对

      不符合报账要求的凭证予以退回和拒收。村(居)所有支出实

      行主任一支笔审批,对3元以上支出实行书记、主任会批,20元以上支出由村(居)两委研究通过,1元以上支出

      要向街道请示批准后方可实施,严禁审批人员自支自批和越

      权审批,所有支出在民主理财小组同意后报街道农经部门审

      核把关后入帐,没有经过理财小组理财或农经部门审核不过

      关的支出一律不得入帐。村(居)发生的日常性费用支出应日

      清月结,发生的工程性支出项目,要在工程完工后一个月内

      结算入账,不得隔月报帐,对暂无资金兑付的支出也应先入

      帐记往来,对无故超过3个月未报帐支出的不予报销。

      3、费用控制制度。各村要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村

      主要干部工资标准由街道审批后发放;村级非生产性支出实

      行总额控制与包干结合的管理办法。对招待费、租车费等其

      他非生产性开支实行专项管理,严格控制开支范围和标准,具体要求和标准如下:

      报刊费。各村(居)原则上控制30元以内,其中:20元用于党报、党刊;10元用于业务部门刊物征订,任何人

      不得推销各种报刊杂志。

      办公费。平时不予报支,年终一次补贴到人。主要用于

      笔、笔记本、纸张、电话费等。其中:村书记10元、村

      主任、会

      计每人8元、其他村干部3元,村(居)集体使

      用固定电话的按上述标准的50%执行。

      差旅费。出差人在市区内的原则上不补贴,出市区每人

      每天补贴不超过40元。各村(居)不得长期租用车辆,因特

      殊情况确需临时租用车辆必须注明事由、用车人、金额等。

      招待费。村(居)原则上不得接待上级来人,对确需接待

      的应严格控制,不得超标准接待,年接待费用不得超过村集

      体资源性资产发包上交和其它收入总额的10%(收入需缴街

      道代管),超出部分由书记、主任、会计按4:3:3比例负

      担,不得报销入账。对募捐、引进资金产生的招待费、差旅

      费等一切费用包干使用,5万元以内按不超过15%、5万元以

      上按不超过10%安排,不计入招待费限额,超出使用部分由

      经办人或批准人负担。

      四、结报帐制度

      1、农村财务委托代理制度。农村财务委托代理坚持村

      级集体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不变的原则,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准侵占挪用村集体资产。街道农经站为农村财务

      委托代理单位,主要负责对农村财务的管理和农村经济活动

      的反映、监督。

      2、农经站代理记账基本程序。

      (1)报账:村(居)理财结束后,由审批人批核,村报帐

      员填制报账单,将审核合格的原始单据报农经站。

      (2)审核和记帐:每月30日前报农经站审核,经农经站

      审核后,报农经站代理记帐员记帐,登记相关账簿。

      (3)对账:记账结束后,村报帐员和记帐员要及时核对,做到账簿相符、账账相符,防止脱节。

      五、票据管理制度

      1、票据使用。村(居)向农户收取的一事一议资金等必

      须使用《省农民承担费用专用票据》;内部单位和农户往来

      结算、集体发包上交资金、其它事项取得资金使用村集体级

      济组织内部结算凭证和专用收据,村(居)不得使用其他收

      据。

      2、票据管理。收款票据由村会计到街道农经站认领,设立领、销登记簿。票据保管由村会计负责,缺失一本处罚

      村会计1元,并承担所造成的经济、法律责任。

      六、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1、债务管理。村(居)严控举新债,确需因公益事业必

      须的借债,需经村集体讨论确定,并实行举新债分级审批,2万元以内的由街道农经站审批、2—

      5万元的由街道领导审

      批、5万元以上的报区农办审批备案,擅自举债的当事人负

      责本息的归还,集体不得入账。村(居)要逐步化解旧债,对

      以前垫支的税费、公益事业并已入账的借款,承担不超过银

      行的贷款利息,未兑现的干部报酬及其它事项形成的债务,一律不得生息。

      2、债权管理。村(居)要认真做好村级债权的核实工作,制定年度清收目标,通过有效途径逐步清收债权。对有能力

      偿还而拒不偿还的,要按照诉讼程序进行清收,并参照信用

      社贷

      款利率,收取资金占用费;对确实无力缴纳的农户,经

      民主评议可免交资金占用费。对外单位和个人的欠款,要落

      实到批准借款人,限期收回,对造成村(居)资产流失的要追

      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止农村集体资产流失,确保村组集体经济组

      织资产安全,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村集体资产归全体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共同

      所有。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财务人员

      第三条全面实行农村会计代理制,各委财务、委组集体

      资金由街道农村工作办公室(经营管理站)集中统一管理。

      第四条农村工作办公室是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直接领

      导下的农村集体财务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等规定,对各委的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

      督。

      第五条农村工作办公室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1、强化对农经人员和委财务人员的培训、管理和考核,组织好委组集体财务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2、管理好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在街道农村工作办公室

      委托代管的委组资金属于集体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

      挪作他用,也不得为他人或单位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抵

      押,确保集体资金安全;

      3、按照内部监督管理的要求,对农村集体开展财务一

      般

      审计、离任审计和专项审计工作;

      4、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直接领导下,不断加大对

      集体资金和财产物资的使用、分配、核算的监管力度,并接

      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章票据管理

      第六条各委的各项收入包括财政性拨款收入,必须由各

      委报账员到农村工作办公室开具加盖各委财务专用印章的《农经专用收据》。

      第七条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正式票据开具的发票作为报

      账凭证,报销各项费用时,必须经农村工作办公室审计,并

      加盖审计员名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支出,可以由当事人自

      行填制票据并有2名以上证明人签字的方可报账:

      1、处理集体公益事业用工的劳务报酬;

      2、村组干部报酬补助;

      3、运送集体物资的运费。

    篇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制度内容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稳定和完善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适用本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为公司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总社、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等。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乡(镇)、村中国共产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接受各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的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法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服务,并依法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经营管理本组织集体所有的资产,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侵犯。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为基础,按照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和集体资产产权归属设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统一为:县(市、区)镇(街、乡)经济联合总社;县(市、区)镇(街、乡)经济联合社;县(市、区)镇(街、乡)村经济合作社。

      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名称统一为:县(市、区)镇(街、乡)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县(市、区)镇(街、乡)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县(市、区)镇(街、乡)股份合作经济社。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由本组织成员大会表决通过。组织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

      (二)宗旨;

      (三)组织的资产;

      (四)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五)管理人员的产生与罢免;

      (六)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及其议事、办事、表决规则(包括应当通过召开成员大会表决的重大事项、可以通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表决的具体事项、成员代表会议代表的人数及其产生办法等);

      (七)收益分配制度;

      (八)监督管理与财务公开制度;

      (九)组织章程修改程序;

      (十)其他有关事项。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成员大会。凡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具体事项的表决,可以通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的形式进行。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当公示5天。1/10以上有选举权的成员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交成员大会重新表决。

      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或者“一户一票制”等表决方式,具体由组织章程确定。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应当有本组织具有选举权的成员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有本组织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应当有本组织2/3以上的成员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代表2/3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3-7人的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和3-5人的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者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至6年,具体任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可连选连任,但不得交叉任职。

      社委会或者理事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者监事会的组成人员,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并选出社长和副社长、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组长和副组长、监事长和副监事长。

      集体经济组织有选举权的成员的1/5以上或者1/3以上的户的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不称职的社委会或者理事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者监事会成员;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应当在收到罢免议案60天内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进行表决。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经营管理属于本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资产;

      (二)经营管理依法确定由本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源性资产及其他资产;

      (三)管理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拨给的补助资金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资产和资金;

      (四)办理集体土地承包、流转及其他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事项;

      (五)为本组织成员提供服务;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以下权利:

      (一)集体土地和其他集体资产的所有权;

      (二)由本组织经营管理的国家所有的资产的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

      (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管理内部事务;

      (四)拒绝不合法的收费、摊派或者集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

      (二)保护集体所有的和依法确定由集体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产;

      (三)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四)实行资产与财务公开制度,接受农村集体经济审计部门的审计,接受组织成员的监督;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成员,户口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的子女,户口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户口迁入、迁

      出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公民,按照组织章程规定,经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表决确定其成员资格;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口注销的,其成员资格随之取消;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集体资产产权、获得集体资产和依法确定由集体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产的经营收益;

      (三)承包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及其他资产;

      (四)对集体经济组织公开招标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

      (五)监督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查阅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的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等;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

      (二)维护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开展家庭承包经营;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身份证明,县级人民政府或者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免费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颁发组织证明书,具体工作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证明书载明事项发生变更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办理变更手续。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结变更手续。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的样式,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凭组织证明书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按照有关规定在银行或者农村信用社办理开立账户等手续。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委会或者理事会负责起草集体经济发展规划、财务收支计划草案等,提名所属经济实体负责人,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社委会或者理事会负责集体资产经营、资源开发、协调服务等日常管理,并定期向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监督和审计监督制度。

      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者监事会根据组织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公开制度,对经营管理活动和财务收支进行审核、监督。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解散,应当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解散,应当依法清理债权债务;涉及集体资产的处置,应当经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以及

      有其他损害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建议罢免职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议罢免职务的,应当按照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平调、侵占、挪用、截留、私分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非法干预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生产经营活动,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摊派,强迫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接受有偿服务,造成集体经济组织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适用本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改制为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改制为居民委员会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

    篇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制度内容

      

      村集体经济管理制度

      为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1、村级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由乡(镇)农村经济管理站代管,实行代管后,原有会计核算单位的独立性不变,村集体所有权不变,财务支出的决策权不变。

      2、取消村会计组织,每村设一名报账员,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收、支单据,由报账员每月末将原始凭证报送乡农经站,由农经站记账员登记帐簿进行会计业务核算。

      3、村集体经济组织配备专职的报账员,负责本村集体资产管理、“一事一议”申请、登记、备案管理、会计档案管理、负责办理收入、支出报账业务。非报账员不得管理现金业务。

      4、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使用,实行报账核销制。村集体经济组织需要资金时,必须先申请,乡(镇)农经站审核,同意后拨付村使用。

      5、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收入,不得坐收坐支或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全部收入和支出必须纳入农经站入账管理。

      6、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收入,资金必须在发生后____日内由报账员到乡农经站报账。特殊情况,可事先申请,农经站长同意后,可以推迟报账时间,但最迟不得超过三日。违者按个人占款处理。

      7、村账乡代管后,乡农经站设总会计一名,记账员若干名(根据各乡实际,每名记账员负责3—____个村),现金员一至二名(根据各乡大小自行配置)。

      8、现金收支手续完备,不准白条子抵库或入帐。手续不完备、不真实的开支,报账员、记账员有权拒付和接收。对不拒付的,又不反映的要追究其责任。

      9、农经站代理村会计账(村账乡代管)必须按照国家和省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和会计科目,按规定的记账原则、记账程序、记账方法、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按会计年度及时结旧账、建新账。

      10、村级财务实行乡(镇)农经站会计代理后,严格执行账、款分管制度。出纳员负责管理现金,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并进行现金序时核算。记账员负责建账、记账、算账、结账、定期核对账目,并依法履行会计监督职责。

      11、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准参加各种名义的赞助活动,不准用公款购买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对各种合同外的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乱摊派,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拒付。

      12、村级各类资金要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禁相互挤占、挪用、平调。发现要追究其责任。

      13、村级各类单据,尤其是付方单必须有经手人签章或签字,由村级财务主管人员签批,村民理财小组盖章后,再由农经站账前审核后方可入帐。

      14、加强村级票据管理,对村级所取得的外来原始单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自制原始单据必须使用JNBP—吉林省农村经济组织标准凭证,空白凭证由乡农经站统一管理。村级可根据需要向农经站领取。农经站对各种所领取的空白凭证进行登记。

      15、实行财务公开,乡农经站定期或不定期对各村的经济收入,往来款项各项补贴资金等业务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16、镇农经站要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年度内各种会计资料、统计资料要统一整理装卷归档,会计档案不经批准,不得随意销毁。

      17、报帐员、记帐员要认真执行国家各项财经法规和制度、刻苦钻研业务、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客观公正。

      18、对应收、应付款两类账户不得混用。严禁村发生垫付资金行为,杜绝通过两类账户人为造成呆死现象。出现违规问题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9、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实行购建前审计审批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按照购建的金额报农村审计站审计同意后方可购建。

      20、村集体经济组织严禁用集体资金或贷款、借款代农民缴纳税费。

      21、加强电算化管理,严格执行相关制度。

      村集体经济管理制度(二)

      (三)____村委会出纳:负责收集和保管资金申请,办理支付业务及保管相关票据,设立专门账簿进行登记管理,编制并公示每月的资金使用情况。

      (四)帮扶单位“双到”办公室:负责指导____村委会有效地使用集体经济收入资金,监督村委会执行资金管理制度,复核每一项资金的审批情况。

      (1)支付申请。村委会委员申请用款时,应当提前向村委会主任提交《____村集体经济收入资金使用申请表》,按规定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2)支付审批。村委会主任应当根据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3)支付复核。帮扶单位“双到”办公室应当对批准后的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资金支付申请的项目是否合理、批准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4)办理支付。出纳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负责收集和保管相关票据,并及时登记账册。

      2、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收入主要包括:发包及上交收入、经营收入、租赁收入、投资收益、土地征用补偿收入、集体资产变卖收入、一事一议资金、上级专项资金及补助收入、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收入。

      3、严格执行票据管理制度。村(居)集体在收取各种款项时,必须使用区经管局监制的农村专用收款收据,收据由“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管理,村(居)会计根据需要领取。代管中心对领用人、领用时间、票据号码详细登记,对使用的收据存根收回备案审验。其中“一事一议”要附有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复印件。

      4、收入一经发生,必须在____日内上缴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入帐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准坐收坐支,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白条抵库,不准私设小金库。

      5、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要经常核查村级有关经济往来帐目,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1、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支出应做到集体理财、民主管理、公开透明。

      2、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主要包括:村(组)干部报酬、办公费用等管理费、五保户供养、集体统一经营支出、公益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村级不得开支招待费。

      3、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实行备付金制度,每月由村报账员到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领取一定数量的备付金用于日常开支备用金限额原则上每村(居)一般为500—____元。发生超出备付金限额的支出事项时,村应提前向中心提出申请,经中心主任审批后预支。

      4财务开支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

      5、严格执行开支审批权限制度。____元以下支出由村书记、主任审批;501—____元的支出由村两委研究审批;1001—____元的支出,由村民主理财小组参与村两委研究审批。____元以上的支出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批,并把审批意见附在原始凭证之后。所有支出单据须经村书记主任审批、经办人签字、民主理财小组审核、乡镇(街道)经管站审计后方可入帐。杜绝白条入帐,对大型项目工程支出,应把与对方签订的合同书或协议书复印件作为附件附在原始凭证之后。

      6、审核同意后的财务开支票据由村报账员负责到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报账。中心要加强对原始单据的审核把关,手续不全的单据不得报账入账。

      三、财务预决算制度

      1、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初应当提出当年资金预算方案(包括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交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须履行相关程序,填入农民负担监督卡后方可实施。

      2、审核通过后的预算方案应张榜公布并报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批备案。

      3、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执行预算方案。确需调整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调整方案,说明调整原因,交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并报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批。

      4、村集体经济组织年终应当及时进行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布。

      四、财务公开制度

      1、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财务公开作为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2、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公开:

      (1)财务预算;(2)各项收入;(3)各项支出;(4)资产资源及处置情况;(5)债权债务;(6)收益分配;(7)村民承担的费用和劳务;(8)其他应向村民公开的事项。

      3、财务公开应做到年初公布预算方案,每月公布收支情况,年末公布预算执行、决算、资产资源和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专项资金筹集和使用等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4、财务公开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和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负责监督实施。

      五、资产清查制度

      1、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每年要进行一次资产清查,重点清查核实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帐实、帐款相符。

      2、资产清查由村务监督委员会或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实施,清查结果要向全体村民公布并报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3、资产清查中心发现的和结果公布后村民提出的问题应及时予以解决,并将解决情况张榜公布。

      六、资产台帐制度

      1、村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资产,按照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帐,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2、资产台帐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

      3、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资产台帐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

      4、已出让或报废的资产,应当及时进行核销。

      5、资产台帐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登记,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负责管理。

      七、资产评估制度

      1、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标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等,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2、评估由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或具有资质的单位实施,由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

      3、受集体经济组织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被评估资产的原值、使用年限、折旧以及重置成本、获利能力、公开市场价格合理评定价值并出具评估报告。

      4、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公议确认并报乡镇街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5、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或者评估机构玩忽职守致使评估结果不实的,可由上级机关宣布无效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

      1、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采取承包、租赁、出让等方式盘活集体资产,取得收益。

      2、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时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是否招标投标,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等事项。

      3、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相关方案应由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交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其过程由村务监督委员会进行监督。

      4、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时应当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建设责任等,并向全体成员公开。

      5、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当及时报乡镇(街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归档。

      九、资产经营制度

      1、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

      2、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

      3、集体资产统一经营和承包、租赁、出让所取得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村(居)账核算。

      4、乡镇(街道)“三资”委托代理中心和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

      十、资源登记簿制度

      1、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性资产,应当建立集体资源性资产登记簿,逐项记录,并建立电子文档。

      2、资源性资产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

      3、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性资产,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4、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5、资源登记簿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登记,乡镇(街道)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负责管理。

      十一、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1、镇街每年定期开展债权债务清查,按债权债务发生的时间、数量、经手人、证明人等情况分类登记造册,摸清底数,张榜公布。

      2、对拖欠的村级债权,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加以催收,落实经办人的清收责任。对债务单位撤销或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以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追回的款项,要由镇街经管站审查,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予以核销。但由有关责任人造成的损失,应酌情由其赔偿。

      3、对已形成的村级债务,在清查确认的基础上,积极采取收欠还债、降息减债、划转债务、盘活集体资产和增加集体收入等方式逐年进行化解。

      4、坚决制止村级新增债务,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财务开支要精打盘算、开源节流,必须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禁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严禁举债垫付各种税费;严禁举债用于村级支出;严禁超出规定订阅报刊;严禁超村级定额补贴标准发放报酬、补贴;严禁村以任何名义从金融机构贷款或为企业提供担保。对未按以上要求擅自举债的,按照“谁签字、谁负责”原则,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十二、公开协商和招标投标制度

      1、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林木、山岭、园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性资产的承包、租赁,应当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

      2、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由双方议定。

      3、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

      4、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承包、租赁集体资源方案应交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并报乡镇(街道)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查备案。重大事项应召开成员会议或代表会议讨论。

      5、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应当报乡镇(街道)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十三、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

      1、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统一编号,统一管理。

      2、合同应当使用统一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3、实行家庭承包的农村集体土地应逐户签订合同,颁发承包合同书和经营权证书。土地流转使合同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进行合同变更。

      4、承包、租凭产生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

      5、承包、租凭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并报乡镇(街道)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十四、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岗位责任制度

      1、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受村(居)委托承担农村集体“三资”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指导工作。同时承担内部审计、土地流转及承包合同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经济统计等工作。中心日常工作实行电算化管理。

      2、中心设主任、副主任、总会计、资金会计、资产资源管理人员等岗位。

      3、中心主任岗位职责(1)负责中心全面工作;

      (2)遵守和执行各项财经制度和法律法规;(3)负责内部审计、土地流转及承包合同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经济统计等工作,完成上级安排的各项任务;(4)负责监督和指导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出让、承包、出租、租赁以及招投标管理工作;(5)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服务中心的管理,保证政策运转和高效工作;(6)组织人员定期审计和检查各村财务状况,保证集体资金的安全及合理使用;(7)负责对服务中心人员及村级报帐员的考查、管理、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4、副主任岗位职责(1)协助主任管理中心日常工作;

      (2)负责中心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定期组织业务学习和培训;(3)协助主任负责内部审计、土地流转及承包合同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经济统计等工作,完成上级安排的各项任务;(4)协助主任负责监督和指导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出让、承包、出租、租赁以及招投标管理工作;(5)完成主任交办的工作任务。

      5、总会计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财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履行会计监督职责,坚持按财务制度做好财务核算,如实反映村集体资金收支情况;(2)负责对村报账员报送的票据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票据加盖审核同意章予以报账,对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票据不予盖章并拒付;

      (3)按规定设置各类账薄,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审核各类票据,编制会计凭证,及时进行电脑记账,按时完成会计月报、年报及其他会计报表,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村集体资金的运行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4)负责监督资金会计资金领、核、销工作;(5)对村各类经济合同进行登记备案,及时与资金会计核对账目,定期检查和分析财务指标执行情况,及时反馈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予以纠正和解决;(6)建立财务档案,妥善保管各种财务资料;(7)加强对电算化微机的管理和维护,保证财务数据的安全。

      6、资金会计职责(1)严格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办理各种现金收付业务;(2)负责银行存、取款和结算业务;(3)做好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登记,并定期与总会计核对账目,做到账款相符;(4)增强安全意识,采取防范措施,保证资金安全;(5)按规定做好收据的领、核、销工作;(6)及时提供财务公开的会计资料。

      7、资产资源管理人员岗位职责(1)负责内部审计、土地流转及承包合同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经济统计等工作;(2)负责建立各村资产、资源台账并实行动态管理;(3)指导各村按照民主程序处置各类资产和资源,负责各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方案的审核与监督。

      8、村(居)报账员的职责(1)积极配合镇中心的工作人员工作;

      (2)严格遵守财经法规,坚持原则,坚决制止和抵制一切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在村两委的领导下积极开展工作,并保证各种财务活动合规合法、真实有效、票据正规,杜绝虚报、冒领和坐支现金;(4)及时地将本村集体各项收入上交代理服务中心账户;(5)定期到镇服务中心进行报帐;(6)定期向村(居)两委、村民代表会议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汇报村集体财务收支情况;(7)负责本村(居)的财务公开工作。

      村集体经济管理制度(四)

      制度或政策,负责研究处理本镇范围内农村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农村财务管理办公室设在镇经管站,经管站长为办公室主任。

      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做好有关会议记录。非生产性开支,在____元以内由书记、主任批准;____元要经村两委会研究决定;超过____元的,要经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联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做好有关会议记录。

      (二)村____年总收入在____万元的,生产性开支在____元以下,由书记、主任批准;____元由村两委会研究决定;____元以上要经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联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做好有关会议记录。非生产性开支,在____元以内由书记、主任批准;____元要经村两委会研究决定;超过____元的,要经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联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做好有关会议记录。

      (三)村____年总收入在____万元以上,生产性开支在____元以下,由书记、主任批准;____元由村两委会研究决定;____元以上经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联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做好有关会议记录。非生产性开支在____元以内的由书记、主任批准;____元的,要经村两委会研究决定;超过____元的,要经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联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做好有关会议记录。

      迟返纳借用现金的,要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其滞纳金。未经批准擅自借出款项的,经办人员要负全部经济责任。

      主管会计根据镇上统一的日程安排,每月到镇财务服务中心进行单据复审、报账、记账。来时带现金收支报告单和经理财小组审核后的原始凭证、转账凭证进行复审,审核合格后,根据会计制度和会计操作规范编制记账凭证,编制完毕后,报微机操作员记账。每季度末至下季度初由微机打印出本季度的财务公开榜,村主管会计回村负责加盖负责人、理财小组组长、主管会计印章和村委公章后予以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一)村____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二)____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和重大变更;

      (三)重大项目投资;

      (四)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五)主要资产处置;

      (六)其他重大事项。

      收款收据和印章管理

      款,事实不符不付款,前欠不清不付款,接待手续不清不付款;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坐支,不准挪用,不准公款私存,不准设账外账、小金库。

      (十)未按规定配备或者随意撤换财会人员的;

      (十一)村干部直系亲属担任财会人员的;

      (十二)未建立民主理财____的;

      (十三)打击、报复财会人员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的;

      (十四)不按规定办理财务会计工作交接的;

      (十五)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的;

      (十六)未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

      (十七)对应经党员、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而未提请讨论擅自决定的;

      (十八)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十九)未将财会资料整理归档的;

      (十)拒绝、阻挠依法进行的财务、审计监督和检查或拒不纠正违纪行为的;

      (十一)擅自提高村干部及其他工作人员工资或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滥发奖金的;

      (十二)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十三)收款不按规定时间交账,挪借私用的;

      (十四)财务人员转借、转让、遗失、自制收缴凭证的;

    篇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制度内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制度3篇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切实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利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基层社会稳定,根据省、市文件精神以及《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泰海委农〔2014〕21号)的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订本制度。

      凡镇所辖范围内的村(社区)、组以及村(社区)、组以集体资产或土地为纽带改造而成的社区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土地股份合作社执行本制度。(以下简称村(居)集体经济组织)

      一、财务收入管理制度

      1、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合理组织收入,加强货币资金管理。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包括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集体统一经营收入,发包及村办企业上缴收入,投资收益,企业改制回收资金,资产变价收入,上级转移支付以及奖励、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和其他收入等。

      2、村(居)集体经济组织严格执行备用金管理制度,按规定留存不超过10000元的备用金(含组级备用金)以供日常开支,其余款项统一纳入镇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备用金不足时,及时报账。

      3、收入行为一经发生,必须在3日内解缴到镇财政专户,严禁坐收坐支、以收抵支、白条抵库,不准私设小金库,不准公款私存,所有收入在规定时间内不解缴入账的,由经手人承担相应的纪律和法律责任。

      二、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1、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经济活动,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按年度编制收支预算计划,提前作出用款预算,经村两委和民主理财小组审核,报农经站备案。

      2、严格费用支出审批程序。财务事项发生时,经办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交民主理财

      小组审核,由理财组长签字并加盖民主理财专用章,经村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方可付款,报镇农经服务中心审核后入账。无时间、无用途、无经办人、无审核人、未理财、未审批的票据不得入账。

      3、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禁村级高负债发展,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负债的,须在落实偿还措施,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镇分工干部组长审核把关,报镇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财务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

      1、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应当编制当年的财务收支预(决)算方案,预算经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镇农经站审核。预算编制要贯彻“实事求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各项收入、支出全部纳入预算,审核通过后的预(决)算方案应张榜公布。

      2、收入预算要根据历年收入情况和下一年度收入增减变动因素,测算年度取得的各项收入。支出预算主要是进行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各种支出。

      3、预算一经批准,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要分解落实预算,保证预算顺利实施。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及时公开,定期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同时根据预算实施情况,执行中确需增加支出或者调减收入,可按照规定程序作必要的补充或调整。

      四、财务公开管理制度

      1、财务公开的形式:各村(居)要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财务公开栏,同时还可以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民主听证会等其他有效形式公开。

      2、财务公开的内容:(1)财务预算情况。年初经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村(居)集体年度财务收入、支出预算方案,包括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基本建设计划、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资计划、收益分配计划等。(2)财务决算情况。年末根据当年财务收支实际,编制财务决算报告及情况说明。(3)村(居)集体组织开展各项活动,按财务制度规定所发生的各项收支情况。收入部分:村

      级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的各项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补助收入、捐赠收入、投资收益、资产变价收入、集体建设用地收入、其他收入(利息、固定资产及产品物资的盘盈收入等);支出部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支出、“四属”户补助费、计划生育费、报刊杂志费、电话费、水电费、村级办公费、会议费、村干部保险费、差旅费、交通补助费、学习培训费、离职干部退养费、在职、离职干部慰问费、民主理财人员误工补助、奖励资金、公益事业经费、其他支出等项目及金额。(4)村级集体资产管理情况:村级债权债务情况、本期新的举债及产生过程、村级收益及其分配情况、村级集体资产处置情况。(5)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范围、标准、总额及使用、管理情况。(6)土地征用面积、补偿标准以及补偿款分配、管理等情况。(7)新农村项目建设资金筹集、使用情况。(8)村级民主理财及财务审计情况。(9)其他应公开的财务事项。

      3、财务公开的程序: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公布的财务账目必须真实可靠,公开前必须经过民主理财小组的审核,公开榜必须由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民主理财小组组长及村勤廉督导员签字,加盖民主理财审核印章,报镇农经站审核同意后,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公布,公布的材料必须存档。

      4、财务公开时间:村(居)级财务每月公开一次,每次公开时间为次月的15日前,组级财务每半年公开一次,公开时间为1月份与7月份的15日前;涉及农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热点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要及时公开。

      五、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1、集体资产是指村及村(居)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拥有的货币资产、实物资产、资源性资产。

      2、村(居)组集体资产要逐项逐件登记,健全明细台账和使用登记薄,实行分类管理,落实专人负责。对已形成报废或处置的集体资产应及时清理,并按报批程序办理核销手续。每年必须进行一次“三资”清查盘点,对清查盘点情况要及时登记,对清查中存在的问题,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制度认真处理,向全体村(居)民公开,并上报农经站存档一份。

      3、资产、资源评估。一是资产、资源转让、出租或合资联营等,发生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变更时,必须进行价值评估,并报经有权部门确认,以评估价值作为转让或变更的依据;二是集体资产、资源评估要遵循真实、科学、公正、可行的原则,按规定程序进行。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资产、面积在5亩以上的资源评估必须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少量资产、资源的评估由镇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评估由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监督。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有关会议确认,并报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三是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或者评估机构玩忽职守致使评估结果不实的,可由上级机关宣布无效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的资产、资源(含荒地、荒滩、废沟塘、圩堤、水面等),其承包经营权的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的方案必须经村(居)“两委会”、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其过程交由村(居)务公开监督小组进行监督,并在村务公开栏中向全体村(居)民公开;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应与承包方签订书面合同,由相关部门鉴证或公证并报镇农经部门备案,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上述资源性资产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含土地流转,土地流转的相关规定以罡政发〔2014〕6号《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的意见》文件为准),每亩年租赁费不得低于800元,且应建立租赁费自然增长机制,原则上实行先缴款后承包。

      4、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经营所得要纳入村(居)账务核算,并向全体成员公开。

      5、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和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要定期对集体资产、资源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六、招投标制度

      村组集体资产购置、租售、资源性资产发包及租赁、工程项目(除必须到市区招投标交易中心以外)只要标的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都必须到镇履行招投标程序,公开竞标。标的在3万元以下的由村按招投标程序公开竞标,吸纳一定名额的村(居)民代表到场参加,并由镇招投标领导小组派员参与,招标结果及时向村(居)民公开。

      七、票据管理制度

      1、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收款票据据统一使用“江苏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结算凭证”,收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资金要使用农民负担专用票据,任何村(居)个人不得自制、自购其他收款收据。

      2、票据领用实行以旧换新且要求连号、连本使用,同时将票据使用情况在“镇村组结算凭证使用登记簿”中一一记载。

      3、每月村组报账时应将收款票据及“镇村组结算凭证使用登记簿”一并带至农经服务中心,以便审核。

      八、账务结报制度

      村总账会计、出纳人员要严格审核原始凭证,符合规定方可予以付款、转账,并编制记账凭证,每月30日前到农经服务中心报账。中心根据各村上报的账、表、据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为: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完整性、正确性;记账凭证要素是否齐全,会计科目运用是否正确,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是否相符;库存现金与日记账是否相符,是否执行备用金限额规定。审核人员对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加盖审核章,对审核中发现的票据手续不全等问题中心记账人员有权退回补办手续。

      九、其他管理制度

      1、档案管理制度。各村要配置档案柜,建立档案室,对村组所有财务资料、各业合同、工程协议、文书档案等资料进行统一存档,指定专人保管,以便备查。

      2、离任审计制度。村主要干部离任由镇根据实际情况派出审计小组或由镇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离任审计。

      3、土地补偿费管理制度。土地补偿费属农民集体资产,应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工资报酬、支付村组开支等。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征地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情况要定期向村民公开,接收群众监督。

      4、合同管理制度。各类合同的签订要做到主体合法,文本统一,责权明确,台账齐全。合同文本、台账经鉴证后,上报镇农经站备查。

      十、责任追究制度

      各村(居)应严格遵守“三资”管理制度,村党组织书记、村民主任为主要责任人,村总账会计为直接责任人。对执行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将实行责任追究。

      (一)未成立民主理财组织,不定期公布账务;

      (二)不及时上缴集体收入,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每发现一笔坐收坐支现象,处罚当事人坐支金额的10%,罚没款上缴镇财政,坐收坐支金额较大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凡截留或挪用集体收入达一定时限或金额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三)不严格履行开支审批手续,弄虚作假;

      (四)违规签订集体资产使用协议,违规处置集体资产;

      (五)擅自减免应收款项,截留、平调、挪用、私分集

      体资产;

      (六)其他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定的行为。

      十一、其他

      1、本制度中相关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相抵触,以上级规定为准。

      2、本制度由农经站具体组织实施,其他各部门密切配合;镇纪委、监察负责对本制度的实施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有村组财务管理制度与本制度不相符的,按照本制度执行。

      【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完善,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也得到了不断地发展和完善。发展和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是党和政府长期坚持的政策和目标。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对于巩固劳动人民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保障农民基本权益以及维护农村的稳定、和谐都有着重要的意义。但目前阶段,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还存在一系列的问题,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本文先从目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改革中所遇到的问题着手,然后就如何完善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进行研究。

      【关键词】改革开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完善研究

      我国目前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人民集体所有制。“集体经济”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的简称,是生产资料归部分劳动者共同所有的公有制经济。在改革开放前,我国实行了高度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农村从土改后短暂的土地私有制,经过生产合作社,逐步向社会主义改造,实行了土地等生产资料归由集体经济所有的人民公社体制。由此看来,无论在改革前或者改革后,发展和壮大农村集体经济都是我国党和政府的目标。

      一、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改革中的障碍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委会的职能不清

      虽然《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是“经济组织”,它的职能是“经营”;村委会的职能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的职能是管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办理本村的公益事业,并为本村村民提供相应的公共服务。从宪法的角度看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委会的职能的分隔是显而易见的。但在实际中,由于我国现行

      的农村体制是从计划经济时代人民公社体制演变而来,虽原有的人民公社体制被废除,但农村经济组织中的结构并没有什么显著的改变。在农村中,村内一般只设置村委会,没有其他的具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虽然在近些年随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改革也出现了一些诸如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以及股份合作社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组织的管理人员一般都是村委会中的管理人员兼任或者由村支书代理,那么这样一来,村内的集体经济组织就与村委会在职能上关系不清,还会出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隶属于村委会的局面[1]。这样,人民公社时政社合一的局面并没有得到改变,村委会既扮演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又代表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既有农村人民的自治职能,又有集体经济的经营职能。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法人地位无法确定

      从我国目前所行的法律框架来看,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实行法人治理机构在短时间内是无法实现的。因为首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被视为《民法通则》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四类法人类型。其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不能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因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非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两者内部中的成员结构以及成员资格也不一样[2]。另外,虽然部分地区根据发展要求制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证书”制度,但其缺乏法律依据,运行起来较为困难,也缺乏相应的配套制度,制度内部缺乏规范的设立程序,没有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法人与村委会或者其他农村社区组织的关系,缺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利益分配机制,并且也缺乏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法人的明确定位。这些因素都导致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法人地位无法明确确定。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的完善措施

      (一)明确村委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权关系

      村委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权关系的不明确,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农村集体的发展,也制约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的完善。因此,在完善农村集体经济制度时,首先就应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农村中的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委会的职权关系。在这个方面,虽然《宪法》

      中已经明确了村委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以及各自的职能,但在实际运行中,村委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并没有做到政社分离,此时就应该针对这种现象制定具体的法律制度,明确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与村委会的职能分离。但在分离两者职能之前,首先就应该在农村地区建立完善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不是单纯由村委会代理,并且在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组织中的人员也不应该与村委会中的人员有过多地交集,从而造成两个机构中人员的过分叠加,导致人员双向职权的出现,从而影响其职能的正常发挥[3]。另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人员资格的审查也应在法律法规或者其他相关制度中进行明确的规定。

      (二)构建新的法人类型

      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立为相关的法人地位,已经成为目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但就目前阶段而言,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并不属于现存《民法通则》中的四类法人类型,因此,构建新的法人类型,应当成为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以及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重中之重。法人制度是一项民事法律制度,是由民事法律所进行规定的事项,因此,在构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法人地位时,首先,可以通过修改《民法通则》中法人分类的局部内容,增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相关内容,其次,可以在《民法典》的修订过程中,逐步增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制度。另外,还可以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出台相关的立法解释,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制度,此种方法也是目前阶段最具可行性的措施[4]。

      (三)建立具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和法律

      除了应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委会的职权关系以及增添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制度之外,还应该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和完善具体的法律法规。例如,可以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一系列问题进行法律上的明确规定,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及经营实体的性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职权和职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设立条件及设立程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与

      其成员间的关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组织机构、集体财产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财务管理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利益分配等[5]。除此之外,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关法律中还应该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相关事项,以保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正常运行以及保证其经济经营职能的正常发挥。

      (四)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

      在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方面,还应该完善与其制度运行相关的其他配套制度,如可以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行完善,对村委会的各项职能在明确规定的基础上,还应对其进行明确限制,避免村委会人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人员的相互交叉和叠加,使村委会的职能与其“基层自治组织”的性质真正结合起来;可以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的“实施办法”,将相关的制度和政策真正落到实处;此外,还可以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税收优惠以及财政扶持政策进行完善,各部门应该在各自的职权职责范围内提供相关的政策支持。

      三、结束语

      近些年来,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呈现逐渐弱化和边缘化的趋势,严重阻碍了我国农村地区经济的发展以及农村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因此,应尽快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推进相关法律制度的立法进程,加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配套制度的政策扶持力度,为推进我国农村地区经济与社会的稳定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蒋传宓.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的完善[J].农业经济,2012:6-8.

      [2]关锐捷,黎阳,郑有贵.新时期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实践与探索[J].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13:28-34+84.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课题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研究[J].调研世界,2015:16-19.

      [4]李洪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创新与功能发挥的理论思考[J].农村经营管理,2014:19-25.

      [5]黄延信,余葵,师高康,王刚,黎阳,胡顺平,王安琪.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J].农业经济问题,2014,04:8-14.

      为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1、村级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由乡(镇)农村经济管理站代管,实行代管后,原有会计核算单位的独立性不变,村集体所有权不变,财务支出的决策权不变。

      2、取消村会计组织,每村设一名报账员,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收、支单据,由报账员每月末将原始凭证报送乡农经站,由农经站记账员登记帐簿进行会计业务核算。

      3、村集体经济组织配备专职的报账员,负责本村集体资产管理、“一事一议”申请、登记、备案管理、会计档案管理、负责办理收入、支出报账业务。非报账员不得管理现金业务。

      4、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使用,实行报账核销制。村集体经济组织需要资金时,必须先申请,乡(镇)农经站审核,同意后拨付村使用。

      5、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收入,不得坐收坐支或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全部收入和支出必须纳入农经站入账管理。

      6、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收入,资金必须在发生后5日内由报账员到乡农经站报账。特殊情况,可事先申请,农经站长同意后,可以推迟报账时间,但最迟不得超过三日。违者按个人占款处理。

      7、村账乡代管后,乡农经站设总会计一名,记账员若干名(根据各乡实际,每名记账员负责3—5个村),现金员一至二名(根据各乡大小自行配置)。

      8、现金收支手续完备,不准白条子抵库或入帐。手续不完备、不真实的开支,报账员、记账员有权拒付和接收。对不拒付的,又不反映的要追究其责任。

      9、农经站代理村会计账(村账乡代管)必须按照国家和省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和会计科目,按规定的记账原则、记账程序、记账方法、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按会计年度及时结旧账、建新账。

      10、村级财务实行乡(镇)农经站会计代理后,严格执行账、款分管制度。出纳员负责管理现金,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并进行现金序时核算。记账员负责建账、记账、算账、结账、定期核对账目,并依法履行会计监督职责。

      11、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准参加各种名义的赞助活动,不准用公款购买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对各种合同外的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乱摊派,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拒付。

      12、村级各类资金要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禁相互挤占、挪用、平调。发现要追究其责任。

      13、村级各类单据,尤其是付方单必须有经手人签章或签字,由村级财务主管人员签批,村民理财小组盖章后,再由农经站账前审核后方可入帐。

      14、加强村级票据管理,对村级所取得的外来原始单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自制原始单据必须使用JNBP—吉林省农村经济组织标准凭证,空白凭证由乡农经站统一管理。村级可根据需要向农经站领取。农经站对各种所领取的空白凭证进行登记。

      15、实行财务公开,乡农经站定期或不定期对各村的经济收入,往来款项各项补贴资金等业务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16、镇农经站要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年度内各种会计资料、统计资料要统一整理装卷归档,会计档案不经批准,不得随意销毁。

      17、报帐员、记帐员要认真执行国家各项财经法规和制度、刻苦钻研业务、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客观公正。

      18、对应收、应付款两类账户不得混用。严禁村发生垫付资金行为,杜绝通过两类账户人为造成呆死现象。出现违规问题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9、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实行购建前审计审批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按照购建的金额报农村审计站审计同意后方可购建。

      20、村集体经济组织严禁用集体资金或贷款、借款代农民缴纳税费。

      21、加强电算化管理,严格执行相关制度。

      校团委组织部管理制度范文精选

      部门规章:

      1.组织部成员应服从上级安排,听从指挥,不得擅自行动。(若出现跨级上级安排工作,应第一时间通知直属上级自身的工作变动,便于部门内部工作的正常进行)

      2.工作中应积极进取主动学习,与人相处应谦和礼让。

      3.工作、执勤、例会等正式场合必须佩戴胸卡。

      4.工作实行责任承包制,谁负责谁承担,专人专责。

      5.严格要求自己,工作中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席。

      (一)会议制度

      1.每周召开部门例会,要求部门全体成员参加,进行严格的签到。

      2.每次会议不得迟到早退,如有特殊情况需于例会前一天向部门负责人提出请假申请得到批准,会前未请假或请假未得到批准者,迟到十分钟以上均视为缺勤。

      3.会议期间要求严肃纪律,所有参者要做到;

      ①衣冠整齐,举止文明,不得抽烟;

      ②不许大声喧哗,所有手机应调至震动或关机;

      ③尊重他人,当有人发言时,不得私自交谈、讨论;

      ④作好会议笔记(每次开会请带上自己的会议记录本,不能用手机等记录);

      ⑤有意见或建议可示意经批准后提出;

      ⑥部门成员对所安排工作有所疑问或感觉不能胜任者,会议上当面提出,以便做出相应的调整,不可敷衍了事;

      ⑦保持会议场地的清洁(由会议记录者监督)。

      (二)成员基本要求

      1、按时参加各种会议、值班。值班期间佩戴工作证,不得大声喧哗,看电影,听音乐

      2、服从高年级工作安排,按时反馈工作进度;

      3、团结部门成员,主动与高年级沟通。

      4、部门成员必须团结一致,不得搞小团体,拥护部门荣誉。

      5、积极配合,对问题提出有效解决方案,不断完善部门建设,增大部门影响力。

      6、部门内部不允许恋爱。

      学生会是大学殿堂中以“服务同学,锻炼自我”为宗旨的先进集体,她由同舟共济,相互协作的各部门组成,任何一个组织都把规章制度作为其生存根本,组织部尤是如此。

      组织部肩负着领导学院团组织建设,协调各部门工作,收缴团费,团籍注册,团组关系转移,制定各项制度等重要工作。一直以来,我部以加强自我建设,服务广大同学为宗旨,树立严谨工作作风,重视创新精神培养,想他人之未想,为他人之所为及。我部本着“尽职尽责,一丝不苟”的态度认真完成每一项任务。基于我部的工作特点,特制定了以下工作制度:

      一部长

      1、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2、做好干部调配工作,提出调整建议。

      3、负责做好年度和有关总结工作。

      4、负责完成上级和学校领导交给的各项有关工作,并协调组织部与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

      5、负责检查、督促组织部内各项工作的完成情况,关心部内同志的思想、工作、生活情况,负责考核部内同志的岗位职责执行情况,协调部内同志的有关工作。

      二副部长

      1、负责团干的培养.考核及评比。

      2、对本部后备干部提出人选,参与对其培养、考核。

      3、做好本部工作活动的策划和总结.起草我部活动有关文件的通知。

      4、认真调查掌握干事思想状况,并及时反馈给部长。

      5、直接对部长负责,负责传达上级的工作要求,带领本部干事完成分配给自己的工作,并主动提出新的想法和工作计划

      三干事

      1、干事直接对部长和副部长负责,负责圆满完成上级交给的工作任务,应有团队精神和创新意识。对工作的各种想法和建议应经常与部长及副部长交流。

      2、遵守组织原则、纪律、听从部门负责人指挥,服从团队工作需要。不断释放热情,不断完善自我,勇于创新,讲求工作技巧。

      3、定期形成总结材料,上交给部长或副部,如在工作中发现内部问题也可向上级组织汇报。

      4、责任新强,细心、耐心、专心,待人诚恳,态度端正,愿意服务同学。

      5、每次开例会时做好记录,部长和副部不定时检查。

      看过校团委组织部管理制度范文的人还会看:

      咨询工程师考试《组织管理》试题

      2018年咨询工程师考试《组织管理》必备试题

      1、下列关于银行对工程项目贷前管理的内容表述正确的是()

      A、进行贷款基本调查

      B、进行信用评价分析

      C、对借款人进行财务评价

      D、对贷款项目进行评估

      E、贷款风险预警

      2、职能式组织结构的优点有()

      A、项目团队中各成员无后顾之忧

      B、各职能部门可以在本部门工作与项目工作任务的平衡中去安排力量

      C、项目团队的成员有同一部门专业人员作技术支撑,有利于提高项目的专业技术问题的解决水平

      D、有利于公司项目发展与管理的连续性

      E、有利于不同职能部门的团队成员之间的交流

      3、在项目团队发展的规范阶段要注意的问题包括()

      A、团队工作规则的调整与完善

      B、团队价值取向的倡导

      C、团队文件的培养

      D、团队目标和工作任务的坚定

      E、团队精神的奠定

      4、变更令附件一般包括()

      A、产生变更的原因和详细的变更内容说明

      B、变更工作的工程量表

      C、设计资料

      D、设计图纸

      5、工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质量标准中,风险分析情况综合评价应具体包括()情况。

      A、自然风险分析

      B、财务金融风险分析

      C、经营风险分析

      D、管理风险分析

      E、政策风险分析

      6、项目雇员考核的内容有()

      A、工作效率

      B、工作纪律

      C、工作质量

      D、工作成本

      E、工作时间

      A、以更高的效益为目标

      B、以更好地完成客户的委托任务为目标

      C、是对工程项目人力资源进行计划、获取和发展的管理过程

      D、科学合理地分配人力资源,实现人力资源与工作任务之间的.优化配置,调动其积极性

      E、是指工程项目有关参与方为提高项目工作效率,高质量地完成客户委托任务

      8、属于项目管理组织体系直接管理子系统的是()

      A、综合管理

      B、范围管理

      C、质量管理

      D、运营管理

      E、财务管理

      9、职能式组织结构的优点有()

      A、项目团队中各成员无后顾之忧

      B、各职能部门可以在本部门工作与项目工作任务的平衡中去安排力量

      C、项目团队的成员有同一部门专业人员作技术支撑,有利于提高项目的专业技术问题的解决水平

      D、有利于公司项目发展与管理的连续性

      E、有利于不同职能部门的团队成员之间的交流

      10、开展项目的后评价工作,具体包括()

      A、过程评价

      B、绩效评价

      C、持续性评价

      D、在以上评价的基础上提出项目发展的对策建议,供委托方与有关方面参考

      E、一定时期的运营管理

      答案:

      1:A、B、C、D、2:A、B、C、D、3:A、B、C、E、4:B、C、D、5:B、C、D、E

      6:A、B、C、D、7:B、C、D、E、8:A、B、C、D、9:A、B、C、D、10:A、B、C、D

      工程项目管理组织行为分析论文

      工程项目管理组织行为分析论文

      摘要:项目管理组织是个复杂的组织形式,是由合约关系为基础形成的承包方公司委派临时性的项目组织机构,组织行为代表了这个工程项目组织与企业、客户和其他外部组织的具体行为,本身存在特殊性和复杂性。

      关键词:工程项目管理论文;组织行为;复杂性

      引述

      项目管理组织的目标是对项目管理目标的完成,在任务分解上就是对成本、合同、资源等管理工作,主体是项目经理和项目职能管理部门(人员),在组织关系上是协调与管理关系。该项目经理部居于项目组织的中心位置,以整个工程项目为对象,进行相关的管理工作。而项目管理组织行为影响,直接会导致整个工程项目的进度、质量和安全等,而行为问题是目前客观存在的。

      1项目管理组织行为的主要影响

      项目管理组织对外,是工程项目组织群体的其中之一,与业主、承包商、设计单位、供应商、监理单位等相互协调,开展工作,其成员各自完成规定的任务。而各自的规定任务,可能受业主选用的合同形式的决定,产生互相牵制的影响。①项目组织形式的不同会对项目管理组织行为产生影响,作为个体的人,在不同的项目组织中所产生的作用是不一致的,在组织行为方面肯定会与配套的模式项目组织行为不同。②合同形式会影响项目的组织行为,在合同履约内容的控制下,对于承包商的积极性或者主动性是起着决定性的作用。③项目参与者是直接影响组织行为的重要因素,人员素质、工作能力、时间和精力等,都是参与者会影响组织行为的因素。并且参与者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式,是否适应该项目管理组织行为也

      存在疑问。④项目管理组织受所在单位的企业文化影响,项目管理组织毕竟是企业的派出机构,对于企业文化的影响是深远的,一个企业的组织文化对于项目管理组织行为会影响到模式、管理机制、管理风格和价值观等。

      2业主的组织行为影响

      工程项目中业主作为发包方,在项目中承担着一定的责任,并且拥有最高的权利,虽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不直接的参与管理项目,但是在控制、决策和目标实现方面都有其主动权,所以对项目管理组织行为的影响是重大的。①业主作为发包方,是工程项目合同的甲方单位,有责任支付工程款项,参与或组织验收,甚至监督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和安全问题。在合同地位方面,是处在主导方的,而因取得合同竞争的激烈,承包方会做出让步或者妥协的事项。那么合同的内容或者项目管理组织行为就会受业主的企业制度、公司文化、管理理念甚至主要领导人的喜好等影响。②业主作为投资方,在实际工程建设中,可能会做出非程序化的干预,会下达工程指令单,对于具体工程施工范围进行修改或调整,甚至越过项目经理,直接指挥分包单位,对项目管理组织行为带来负面的影响。③业主自身的因素限制。业主不一定都是工程管理方面的专家,在项目管理能力、知识水平、时间和精力方面都可能存在限制性,而这种限制也会对项目管理组织行为造成影响。④合作的不信任方面。业主作为投资方,需要对工程全面负责,除支付工程款外,质量、安全和进度问题,都会让业主比较谨慎。那么合作的不信任,就会造成业主想做的更完善,但是担心承包商的技术和能力,对于项目管理组织行为产生影响。

      3承包商的组织行为问题①

      合同签订的类型、权利和责任都会影响承包商的项目目标控制,例如对工程工期的控制,如果有明确的约定提前工期奖励条款,或者拖延工期的赔偿条款,对于承包商的积极性肯定有影响;另外签订的合同是工程量单价合同、固定总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等不同类型,对于承包商的积极性影响肯定不一样。再有质量安全的约定的处罚条款、奖励比例、保修条款等,也会对承包商的行为产生

      影响。②资源分配影响项目过程,承包商不一定只承包一个项目,在一个项目承建的同时可能有多个项目在建设,那么在资源有限的情况,对每个项目优先级别会有区分。主要看本项目在承包商的重视程度,项目部成员在承包商企业内的地位或者影响力等。③交叉作业或者工作面协调问题。在一个项目建设过程中,会有多个承包商作业,那么直接的协调关系,也会对项目管理组织行为产生影响。承包商都有各自的利益,外派机构也都代表着各方的利益体,在推卸责任的同时,会干扰到项目的正常进行。④承包商自己利益的考虑。在施工过程中,承包商要考虑到自己的利润点,控制成本的上升,压缩工期等目标,那么在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时,会不可避免的影响到项目管理组织行为的变化。

      4项目经理的组织行为影响

      5总结

      根据以上的描述,项目管理组织行为的影响减少方式,可以归纳为如下四种方式。5.1合同内容为基础项目管理组织需要一个公平的、公认的和公开的合同基础,这是项目管理组织的行为准则,各个主体按照这个准则行为遵守,避免纠纷和权利义务的划分。5.2持续加强沟通加强沟通的制度化。项目管理组织内部的项目经理与各方职能人员的沟通、项目经理与业主的沟通、项目多方单位的共同沟通等,都会有助于项目管理组织行为的一致和目标的分解。5.3项目管理措施共同的应对措施建立。在协商沟通等基础上,由利益各方代表确定建立混乱、纠纷、风气等方面的行为应对措施,可以妥善的处理因利益不同而产生的沟通不畅或者冲突,确定项目管理组织行为的协调。5.4监督主体多样化除监理单位外,项目管理还应在政府专业职能部门的监督下,甚至要产业园、工业园、区委等政府单位的监督管理。通过外部的监督主体,保证项目管理组织行为的影响是正面的,降低负面的影响程度。

      参考文献

      [1]邹庆云,李树丞,陈赟.工程项目管理与组织行为[J].生产力研究,2002(3):201-202.

      [2]利镇有,何继善.关于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模式的选择及对项目高效运营的影响研究[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0,27(19):5-7.

      [3]沈长友,高元威.建设工程现场项目管理与组织行为研究[J].机场工程,2004(2):49-51.

      [4]赵瑞.我过传统文化与现代工程项目管理理念的冲突[J].中国工程资讯,2009(6):23-24.

    推荐访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制度内容 集体经济 管理制度 农村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