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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技办法】玉林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暂行管理办法【精选推荐】

    来源:网友投稿 发布时间:2023-05-26 14:45:03

    玉林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玉发〔2017〕11号)和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玉政发〔201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科技办法】玉林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暂行管理办法【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科技办法】玉林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暂行管理办法【精选推荐】


    玉林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玉发〔201711号)和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玉政发〔20179号)的文件精神,加快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玉林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是指在玉林技术转移及成果产业化专项中设置的,对企业购买我市内外新兴产业、传统优势产业发展需要的科技成果并实现转化的,按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的一定比例给予的补助。

    办法所称购买科技成果,是指企业出资通过购买、委托或合作开发获得技术成果的行为。

    办法所称技术交易金额,是指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过程中所产生的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包括委托开发、合作开发)费用(不含仪器、设备、设施、软件费)。

    第三条  重点支持方向:机械制造业、健康食品产业、新材料产业、服装皮革产业、再生资源环保产业、林产林化产业、新型建材产业、陶瓷产业、医药制造产业、新一代电子信息产业等。

    第四条  申报补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企业应是玉林境内注册满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

    (二)技术交易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

    (三)购买科技成果交易的完成时间在201711日以后。优先支持购买专利技术;鼓励通过广西网上技术交易平台完成科技成果交易。

    第五条  补助标准

    (一)对购买科技成果实现科技成果转移的企业给予补助,单项成果补助额度按技术交易额的50%,最高不超10万元。

    (二)对购买的科技成果实现科技成果转化,年新增销售收入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再给予补助,单项成果补助额度按项目交易额的50%,最高不超10万元。

    成果交易双方属于隶属企业、关联企业(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股份达25%(含)以上、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含)以上、企业实际控制者为亲属关系)的,其补助比例和补助上限减半。

    已获得自治区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资金的科技成果,不能再重复申报玉林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资金。

    一年内支持单个企业的科技成果不超过3项。

    第六条  玉林市科技局负责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  申报程序

    采用公开申报的形式。玉林市科技局发布年度申报通知,明确申报信息、申报程序和申报要求。

    (一)企业按照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玉林市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申请表》及有关附件材料,包括:

    1.购买科技成果实现科技成果转移的:

    1)科技成果持有证明。

    2)经全国各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

    3)技术购买方的银行付款凭证和技术转让方开具的正式发票。其中,以入股方式支付交易的,提供股权变更的法律文件;属专利转让的,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转移著录项目变更证明;属专利实施许可的,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代办处出具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

    4)上一年度企业纳税证明和财务报表。

    2.购买的科技成果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

    1)科技成果持有证明。

    2)经全国各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

    3)技术购买方的银行付款凭证和技术转让方开具的正式发票。其中,以入股方式支付交易的,提供股权变更的法律文件;属专利转让的,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转移著录项目变更证明;属专利实施许可的,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代办处出具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

    4)上一年度企业纳税证明和财务报表。

    5)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购买的成果转化实现新增销售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

    (二)企业按照申报通知时限要求,将纸质材料送至所辖县(市、区)科技局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后送交玉林市科技局。

    第八条  审核和公布

    (一)玉林市科技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补助额度,并进行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

    (二)公示结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科技局商财政局后,下达补助通知,同时在网上予以公布。

    第九条  补助经费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规定,由市财政局下达市科技局,市科技局一次性核拨到企业账户。补助经费属于奖励性质,企业可自主统筹安排用于研究开发或科技服务活动。

    第十条  企业对所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以弄虚作假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记入不良信用记录等处理措施,并将信用记录作为今后遴选玉林市科技计划及专项项目承担单位的依据;已经获得后补助经费的,应当予以追回。

    第十一条  受委托专业管理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在后补助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可以采取宣布其出具的相关结果无效、通报批评等处理措施,并将违规记录作为后补助管理遴选受委托专业管理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重要依据,直至取消相应资格。

    第十二条  涉密项目按相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玉林市科技局和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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