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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办法】政府在村社区购买公共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优秀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发布时间:2023-05-23 20:55:03

    政府在村(社区)购买公共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县属部门、乡镇(街道)在村(社区)购买公共服务资金管理,提高在村(社区)购买公共服务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政府在村社区购买公共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财政办法】政府在村社区购买公共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优秀范文】



    政府在村(社区)购买公共

    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县属部门、乡镇(街道)在村(社区)购买公共服务资金管理,提高在村(社区)购买公共服务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5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在村(社区)购买公共服务补助资金,是指把县属部门、乡镇(街道)直接向村(社区)群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村(社区)、有关单位承担,财政根据服务数量、质量对其给予的资金补助。补助资金根据公共服务事项所属事权范围分别由县乡两级财政承担。

    第三条  县级及以上财政安排用于政府在村(社区)购买公共服务的资金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四条  购买主体。购买主体根据项目责任确定。

    县属部门将项目责任交乡镇(街道)的,其购买主体为项目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县属部门未将项目责任交乡镇(街道)的,其购买主体为县属部门。

    第五条  承接主体。政府在村(社区)购买公共服务的承接主体是指有能力承接该项工作的村(社区)、有关单位。

    第六条  承接主体应当具备的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县财政部门按照购买公共服务的具体内容确定。

    第三章  购买内容

    第七条  政府在村(社区)购买公共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及村(社区)、有关单位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和优先安排与保障和改善民生密切相关的领域和项目,购买公共服务的项目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一般性公共服务。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文化体育、公共安全、服务“三农”、环境保护、市政设施管理等服务事项。

    (二)社会管理服务。社区事务、防灾救灾、人民调解、公益宣传等服务事项。

    (三)技术性服务。技术推广、统计调查、监测服务、网络信息等服务事项。

    (四)其他适宜由村(社区)、有关单位提供的服务事项。

    第四章     项目及预算管理

    第八条  县财政会同有关县属部门根据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编制政府在村(社区)购买公共服务补助预算,明确政府在村(社区)购买公共服务的内容、补助标准、补助金额,报县政府审定。县财政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政府职能转变及公众需求等情况会同主管部门对项目相关内容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  县财政根据县政府审定的政府在村(社区)购买公共服务补助预算,会商有关部门将本年度政府在村(社区)购买公共服务补助资金下达给相关乡镇(街道)。

    第十条  购买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县政府审定的政府在村(社区)购买公共服务补助的项目。

    第十一条  购买主体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按照县属部门的相关要求,及时与承接主体签订项目合同,明确购买服务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购买主体为县属部门,由县属部门直接与承接主体签订项目合同,明确购买服务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五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购买主体负责对政府在村(社区)购买公共服务补助资金项目进行自评,项目所在乡镇(街道)要积极配合。县财政会同有关县属部门不定期抽选部分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并将绩效管理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下达政府在村(社区)购买公共服务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政府在村(社区)购买公共服务的工作推进、资金使用等进行监督。购买主体工作人员在购买公共服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承接主体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乡镇(街道)在村(社区)购买公共服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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