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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纪律处分条例》对照材料4篇

    来源:网友投稿 发布时间:2022-11-15 15:05:02

    《纪律处分条例》对照材料4篇《纪律处分条例》对照材料  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发言材料  10月21日,中共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个党内法规的修改通过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纪律处分条例》对照材料4篇,供大家参考。

    《纪律处分条例》对照材料4篇

    篇一:《纪律处分条例》对照材料

      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发言材料

      10月21日,中共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个党内法规的修改通过,充分体现了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实现了党内法规的与时俱进,为纪检机关履行职责,提供了重要纪律武器和制度利器。根据公司党委安排,我认真学习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后感觉自己肩上的担子更重了,对新形势下我党承担的历史责任有了更清晰的认识,对党员的义务与责任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通过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我们深刻在感受到,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是的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它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有力武器,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条件,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对于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我也充分认识到《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是对于维护党的章程,纯洁党的组织,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教育党员遵纪守法,是保证我们党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下面就自己学习《条例》谈一谈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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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条例》精神的认识和体会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修订,真正实现了让党员干部从“不敢腐”到“不能腐”、“不想腐”的转变。原有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于2003年12月颁布实施,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及经济形势的发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从严治党的新需要,特别是原来老条例中的法纪不分问题,使得法纪问题与刑法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存在部分重复,浪费了行政成本,同时也出现了部分以纪代法、越粗代庖等现象。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严格按照法纪分开的原则,删除了70多项与法律重合内容,真正实现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新条例同时强化负面清单作用,将原来条例规定的10类违纪行为修改为六类:即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这就使得党章关于纪律更加具体化,使制度更加规范,处分体系更加完善。这样可以更加明确的告诉党员干部哪些行为不能做,使得违纪行为不再有空可钻。新条例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党的全部纪律中,政治纪律是打头、管总的。不管违反哪方面的纪律,最终都会侵蚀党的执政基础,破坏政治纪律。当前,一些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对政治纪律认识模糊、思想麻木、意识淡漠。加强纪律建设,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远排在第一位。《条例》针对现阶段违纪问题的突出表现,强调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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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对反对党的领导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增加拉帮结派、对抗组织等违纪条款,确保中央政令畅通和党的集中统一。

      2、通过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学习,让我更加充分认识到廉洁和纪律的重要性。

      常言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作为一个执政党,没有相关制度及纪律的严格要求,不坚决反对和有效预防腐败,听任腐败在党内滋生蔓延,就会消弱党的根基,严重时,会威胁党的执政地位,这不仅会亡党也会亡国。在当前的新形势下,我们党不仅面临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同时还面临精神懈怠危险、能力不足危险、脱离群众危险、消极腐败危险。面对严峻复杂的形势、艰巨繁重的任务和人民群众的期盼,党自身存在的问题更加凸显。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党的领导弱化、管党治党不严、责任担当缺失,对党最大的威胁莫过于此。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就会削弱党的执政能力、动摇党的执政基础。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全面从严治党,就是要围绕加强党的领导这个根本,解决管党治党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的问题,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坚强领导核心。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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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的理论基础还相对薄弱,对党的制度建设研究明显不足,党内规则的目标任务、体系框架缺乏理论支撑。新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体现了我党应对新形势、新任务的变化,以更加积极、昂扬的态度应对新挑战。

      二、学习践行《条例》方面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我作为一名普通党员,要深入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自我的剖析,与领导、同事交心、谈心,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认真审视自己在学风、思想学风、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具体表现如下:1、平时在执行上级少数决策上领会不充分不透彻,没有从讲政治的高度去认识把握,总觉得自己干好本职工作就好了,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只要不踩红线,与党中央保持步调一致就行了,从而忽略了思想上行动上组织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对于维护中央权威和维护总书记核心地位虽比较坚定,但是怎样做、如何帮助分管单位有党员干部保持政治信仰、维护核心不大会落实,有喊口号、走形式嫌疑。2、在平时学习时,还是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一是学习态度不太端正。思想上不够重视,轻视论学习,缺乏主动性和自主性,集体学可时有时满不在乎,被动参加,缺乏热情。二是学习深度广度不够。对新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认识还不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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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不系统,存在一知半解、浅尝辄止的情况。政治敏锐性和洞察力有所欠缺,不善于从政治和全局的角度来观察、分析问题,缺少时不我待的使命感和危机感。

      3、深感自己在反对“四风”方面还有很大差距,感到还突出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重经验轻创新,长期以来受个人性格特点的影响,再加上知识、阅历、视野等不足,导致自己在工作中,虽然有创新工作的想法,但缺乏创新工作的思路和具体办法,有时思想僵化、墨守成规,靠经验、靠传统办事,大胆试、大胆的劲头不足。二是服务基层意识欠缺,对于基层的服务需求和困难解决的不及时。面对基层坚持原则的时候多,设身处地考虑基层困难的时候少。深入基层少,以任务多为借口,下基层接地气少。这就导致了工作思路容易变窄,不能与群众打成一片,不能及时听到群众的声音,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掌握不了实情,造成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注不强。三是有时安于现状,缺乏较强的忧患意识和创新精神。特别是近两年,思想上存在“求稳”的倾向,早些年的热情、早些年的锐气、早些年的斗志,在不同程度受到了侵蚀弱化。

      

    篇二:《纪律处分条例》对照材料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编总则第一章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第三条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第四条第六条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第七条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反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收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当没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四)民主集中制。事实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反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反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第五条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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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七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第八条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一)改组;(二)解散。第九条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第十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第十一条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第十二条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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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四条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五条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第十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二)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

      的;(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四)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第十七条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第十八条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于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做出书面结论。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一)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三)本条例另有规定的。第二十条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危机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二十一条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昂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第二十二条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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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则。

      第二十三条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除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予以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违法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第二十六条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档查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二十八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当即处分。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三十条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第三十一条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依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期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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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于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三十三条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第三十三条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其他规定第三十五条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第三十六条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第三十七条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第三十八条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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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四十条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第四十一条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三条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分则

      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五条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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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条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制作、贩卖、传播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务、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矫情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条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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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五十二条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五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一)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二)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的;(三)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第五十四条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五十五条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五十六条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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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三)包庇同案人员的;(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第五十八条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第五十九条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当合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六十条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的,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六十一条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二条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七章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第六十三条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第六十四条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第六十五条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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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六条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大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第六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三)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八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九条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条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档查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对批评、检举、恐高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二)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三)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四)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党组织有上述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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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第七十三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四条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五条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七十六条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办理隐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总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八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九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章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第八十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第八十一条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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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二条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过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三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四条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六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八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四)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五)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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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九条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条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一条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二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三条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四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司财务,或者以象征性的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司财务,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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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公务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九十六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九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九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二)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第九十九条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条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一百零二条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二)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第一百零三条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务搞权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一百零四条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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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一百零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教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三)克扣群众财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第一百零六条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第一百零七条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第一百零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第壹佰零九条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第一百一十条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一百一十一条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第一百一十二条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第十章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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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三条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错误决策的;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行为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出分的;

      (二)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

      (三)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第一百一十六条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致使所管理人员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敢于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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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

      第一百一十九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二十条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漏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章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一百二十六条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一百二十七条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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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八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编附则第一百三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单项规定。第一百三十二条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一百三十三条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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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三:《纪律处分条例》对照材料

      对照《纪律处分条例》六项纪律自我剖析材料2019年

      通过对《纪律处分条例》的学习,使自己的纪律规矩意识得到了进一步加强,现我将对照《纪律处分条例》,从“六项纪律”要求出发,结合自身当前思想工作实际,开展对照检查反思,剖析自身当前的不足并提出整改措施,恳请领导和同志们批评指正。

      一、政治纪律方面。我认为遵守党的纪律,首先要遵守党的政治纪律。严明政治纪律既要做到在大是大非问题上立场坚定、旗帜鲜明,也要在生活小节、平常小事上讲规矩、守纪律,始终坚守对党忠诚的政治品格。政治纪律方面我能做到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在党中央和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找准政治站位,强化政治担当,严守政治规矩。但我也认识到自身存在提高政治能力方面的不足,比如对党的各项最新理论成果的学习掌握和宣传运用上还不够深入,作为支部负责同志,在引导支部党员开展政治学习时存在重形式、轻内容的问题,开展学习念稿多、总结少,活动效果和活动预期的差距大。今后我将进一步在深入学习研究上下功夫,通过读原著、读解析来悟透,通过组织集体交流来宣传,通过总结反思来升华,通过结合结合工作实践来落实,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等党的理论成果的学习上切实做到读懂、弄通、做实,进一步通过有效学习切实提升自身的政治能力,更好地担负起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把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二、组织纪律方面。党的纪律是维护党的组织集中统一,保持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的基本条件。在遵守党的组织纪律方面,我时刻提醒时刻提醒自我要强化党的意识和组织观念。但是,我也充分认识到自己当前还存在对“圈子文化”的危害性认识不够的问题。比如在对“圈子文化”危害性的认识方面,在工作中能自觉抵制“圈子文化”,坚持党的组织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通过组织生活会、谈心谈话等方式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但是在对滋生“圈子文化”的土壤方面缺少更深层次的认识,自觉净化“圈子”更多的是在净化工作圈子,而对家庭圈子、生活圈子的警惕性不够。在参加家庭聚会、朋友聚会、老乡聚会、同学聚会等方面,只停留在不影响工作,不涉及到执行公务即可的层面,对是否会产生滋生“圈子文化”的长远影响方面的警惕性和敏感性不足。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我将通过进一步加强理论学习来提高自己的认识能力,重点在净化家庭圈和生活圈上面下功夫。一是自觉摆正位置。工作中团结班子,关心集体,坚持民主集中制,生活中交益友,交志同道合、清清爽爽的朋友,自觉远离阿谀奉承、溜须拍马的饭局。二是自觉接受监督。通过经常性地开展谈心谈话听取群众的意见建议并自觉加以改正。在工作生活中自觉远离任何可能滋生“圈子文化”的土壤,切实把党放在心中最高位置,牢记自己的第一身份是共产党员,第一职责是为党工作,任何时候都与党同心同德,在党内组织生活中锤炼坚定的组织观念。

      三、廉洁纪律方面。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有腐必惩、有贪必肃,坚定不移“打虎”“拍蝇”“猎狐”,“不

      敢腐”的目标初步实现,“不能腐”的笼子越扎越牢,“不想腐”的堤坝正在构筑,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形成并巩固发展。一方面我为自己有幸在这样一个海晏河清、朗朗乾坤的政治环境中施展抱负,追逐梦想而感到由衷的幸福,另一方面党中央坚决的反腐决心和高压态势也深深影响了我,是我更加坚定了廉洁从政的决心。作为支部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我必须严格要求自己,带头廉洁自律,充分发挥头雁作用,切实当好廉洁自律的表率。我深知,我们是市场监管部门,时刻面对复杂的监管和执法环境,如果连自己都管不住,不以身作则,说话底气就会不足,工作就没法干,群众就会不满意。我认为廉洁和勤俭是分不开的,“不伸手”只是廉洁纪律的最低要求。在工作生活中廉洁自律还应该包括勤俭节约。在这个方面我觉得我在杜绝奢侈浪费,坚持勤俭节约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工作中还存在浪费公共资源的小现象,比如下班忘记关电脑、白天光线良好时忘记关灯,下乡检查时因提前规划路线不科学多绕路等等,日积月累,这些“小事”就会成为重大的损失。勤俭节约不应该只是一句口号,而应该使我们实实在在的行动。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我要从节约每一张纸、每一度电、每一滴水开始,自觉反对奢侈浪费,坚持勤俭节约。

      四、群众纪律方面。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能够切身体会党的作风建设成为党的建设靓丽名片,成效有目共睹,但我们也要清晰认识党的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作为一民党员干部千万不能脱离群众。在基层市场监管工作中,我能自觉树立群众观点,坚持走群众路线,自觉远离“小圈子”,自觉置身于人民群众的“大圈子”中。在具体的基层

      市场监管工作中也能自觉做到做到公平公正地去处理每一起案件,客观详实地去答复每一次询问,努力做到让每一位群众的合理述求都能得到圆满解决,坚决杜绝“门好进、脸好看、事难办”的种种官僚主义新表现现象的发生。但是我也清醒地认识到当前自身还存在着不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脾气急躁,对自己的情绪的控制还有待加强。主要表现在遇到群众情绪激动时也容易跟着激动,工作方法粗线条,对群众的情绪关心不到位,最后往往是事情给群众办了,但是群众在办事的过程中的温暖感不高。二是我在服务群众过程中还存在“拖”的问题。比如有的许可业务完成时限是20个工作日,可是实际操作2个工作日既能完成,总觉得时间还很富裕,想着自己干活不着急,而不想等待获证的群众着不着急。我反思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问题,究其原因还是群众观念需要进一步加强,我们不能把执行群众纪律理解为只要不触碰红线即可。守住红线那是最低要求,切身为群众着想,真正把群众的事情当成自己的事情,尽可能更好更快满足群众的要求,我想这才是一名党员干部应该有的担当。今后的工作生活中我将通过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化群众观点和群众群众路线的理解,从点滴抓起,切实提升工作作风,创新工作方法,让党的建设这张金色名片更加光彩夺目。

      五、工作纪律方面。我认为遵守工作纪律的最低要求就是要认真履职尽责,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一岗双责,努力工作,确保上级党委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决策部署得到贯彻落实。作为基层市场监管所党支部负责同志,我努力做到严格按照各项党建工作规定和要

      求开展工作,努力创新教育活动形式,党建工作也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上级党委和同志们的认可。但是我反思自己在工作纪律执行上的表现,同样也发现自身存在以下不足:一是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有时存在避重就轻的思想,比如发现有的同志在办事过程中出现错误或者失误,往往只是想如何去弥补,而对错误本身的认识及深挖错误的思想根源方面做得工作很不够,有时候仅仅以一句“下次注意别再犯了”就草草了事,我想这既是对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不负责,也是对同志们的不负责。二是存在“怕出事”的思想。主要表现为对疑难工作缺乏闯劲,有先保“不出事”的思想。这种思想表面看是小心无大过,但长期以往,必然导致对工作的标准越来越低,最终影响到区局党委各项部署在基层的有效落实这个大局。以上两个问题,看似不大,危害性却不小,究其原因我想还是在进一步肃清黄兴国恶劣影响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强,还是在反对“好人主义”方面做得不彻底,工作中抹不开面子,怕伤和气的这种思想还多少存在。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自觉对这些问题下大力气进行整治,严格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思想思想认识,自觉杜绝“好人主义”思想,不做“老好人”,争做“老实人”。通过进一步严明工作纪律,真正把自己的心思用在谋事创业上、用在为民谋利上。

      六、生活纪律方面。在遵守生活纪律方面,我自觉做到力戒“四风”问题,严格准守中央八项规定和六项禁令,严格遵守《纪律处分条例》和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我深知生活是一面镜子,小事小节中可以折射出党性、人格和修养,生活上的奢靡就是滋生腐败的温床。

      通过对自己的分析我发现自己在生活纪律方面没有大问题,却有小毛病。我刚在组织纪律方面也分析道:我对家庭圈子、生活圈子的警惕性还需要进一步提高。往往在参加家庭聚会、朋友聚会、老乡聚会、同学聚会等方面,只停留在不影响工作,不涉及到执行公务即可的层面,对是否会产生滋生“圈子文化”的长远影响方面的警惕性和敏感性不足。要知道“千里之堤毁于蚁穴”,任何一起腐败都是从一件小事,一点“小意思”开始的,一时错念不警醒,最终就会酿一生之痛。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我要自觉把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落实到日常工作和生活之中,培养健康的生活情趣,自觉净化朋友圈、社交圈,树立良好家风,决不给任何违规违纪行为可乘之机。

      

    篇四:《纪律处分条例》对照材料

      个人学习《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剖析检查材料

      根据主题教育工作安排,近期,我重点学习了党章、《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现联系自身实际,逐一对照,自我剖析如下:

      一、存在的差距(一)关于对照党章存在的差距。对照第1个是否坚持党的性质宗旨,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本人认真查摆,主要存在如下差距:一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的深入性、系统性不够,主动学习少,对很多应知应会内容没有做到熟记于心,存在“听别人说很清楚,让自己讲又讲不明白”的情况。二是理论联系实际不够深入,学用脱节,用党的创新理论成果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效果不明显。对照第2个是否认真履行党员八项义务,践行入党誓言,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本人认真查摆,主要存在如下差距:一是不能时刻以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对党员应履行的八条义务没有完全内化于心,外化于形。二是工作中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发挥不够,遇事和群众商量不够,更多时候以宣传党的主张为主,倾听群众意见、需求

      少。对同事、下属要求不够严格,缺乏斗争精神,工作中动真碰硬较量少,导致团队的争先竞位意识不强。

      对照第3个是否按照党员干部六项基本条件,真正做到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本人认真查摆,主要有如下差距:一是理论学习抓得不深不透,自己分工经济工作,但对世界经济形势研究不够深入,不能用理论知识来引导全镇工业企业高效发展。二是敢于担当不够,在处理问题的过程中,因怕上访、怕录音录像、怕上网炒作,尽量谨言慎行,与歪风邪气和不良诉求作斗争的力度不够。

      对照第4个是否严格遵守党的组织制度,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做到令行禁止,保证中央政令畅通。本人认真查摆,主要存在两方面的差距:一是条线工作作风建设抓的不够实,条线工作人员有不在行、不在岗、不在状态的现象。二是平时对条线工作人员仅限于谈心谈话,批评较量少。

      对照第5个是否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树牢宗旨意识,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善于做好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本人认真查摆,主要存在两方面的差距:一是陷于上级的文山会海、责任检查等事务,下基层、下企业的时间、频率明显减少,到一线了解实情、到一线实地服务的意识减弱。二是在走访慰问、扶贫帮困方面做得不够全面,在扶贫帮困方面存在浮于“输血”,困于“造血”的问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脱贫。

      (二)关于对照《准则》存在的差距

      对照第1个是否坚定理想信念,坚定马克思主义信仰和社会主义信念,以实际行动让党员和群众感受到理想信念的强大力量。认真查摆:本人能够坚定理想信念,坚定马克思主义信仰和社会主义信念,通过加强学习,进一步增强了自身的理想信念,但在充分发挥先锋模范引领作用上缺少方法。

      对照第2个是否坚定不移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在大是大非面前站稳政治立场,在错误言行面前敢于抵制、斗争。本人认真查摆,主要存在的差距:在处理问题的过程中,因怕上访、怕录音录像、怕上网炒作,尽量谨言慎行,与歪风邪气和不良诉求作斗争的力度不够。

      对照第3个是否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对党忠诚老实、光明磊落,严格执行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认真查摆:本人能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对党忠诚老实,光明磊落,严格执行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

      对照第4个是否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本人认真查摆,主要存在的差距:下基层、下企业的时间、频率明显减少,到一线了解实情、到一线实地服务的意识减弱。

      对照第5个是否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注意听取不同意见,自觉服从组织分工安排,不独断专行或各自为政。本人认真查摆,主要存在的差距:在工作中偶尔会凭借经验主义,不能很好地听取采用同事的意见和建议。

      对照第6个是否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坚持好干部标准,自觉防范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种种偏向。本人认真查摆,主要存在的差距:作为条线主管领导,片面追求工作节点和工作成效,在工作任务分配上习惯于把工作分配给能力强的同志,不仅使工作能力强的同志工作压力大,也使工作经验和工作能力相对较弱的同志减少了锻炼成长的机会。

      对照第7个是否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自觉接受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加强自律、慎独慎微,按规则正确行使权力。本人认真查摆,主要存在的不足:一是对自我批评不够深入,检视自身的问题偏向于小问题,暴露缺点和不足的勇气还不够;二是对同事的批评不够全面深入,存在“老好人”思想,怕开展批评影响班子团结、和谐。

      对照第8个是否保持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坚持“三严三实”,坚决同消极腐败作斗争。本人认真查摆,存在一定的不足:创新意识不强,满足于按部就班的开展工作,在有些工作与政策、规定有碰撞的情况下,不善于拓宽思路变通处理,不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三)关于对照《条例》存在的差距对照第1个是否在重大原则问题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自觉执行党组织决定。本人认真查摆,能做到在重大原则问题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自觉执行党组织决定。

      对照第2个是否存在滥用职权、谋取私利,违规收受礼品礼金、经商办企业,违反公务接待管理、会议活动管理、办公用房管理等有关规定的问题。本人认真查摆,不存在上述问题。

      对照第3个是否存在优亲厚友,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弄虚作假、简单粗暴等损害群众利益等问题。本人认真查摆,能坚持党性原则,不存在优亲厚友、政商勾结,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等问题。

      对照第4个是存在工作不负责任,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等问题。本人认真查摆,存在一定的不足:一是靠经验、靠传统办事,大胆试,大胆闯的劲头不足;二是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的现象没有根治;三是下基层调查研究时偶尔走马观花,不够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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